任新平,王 鑫
基于风险防范的P2P监管制度设计
任新平,王 鑫
P2P金融创新促进了民间资本流通,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部分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然而个别P2P平台借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名,行高利贷或庞氏骗局之实,随之带来的金融风险亦需引起高度重视。文章分析了P2P平台的不同运作模式及其蕴藏的风险,提出了优化我国P2P监管制度的建议。
P2P平台;风险防范;监管制度
网络借贷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一种金融创新,又称为P2P网络借贷。P2P是英文短语peer to peer的缩写形式,意思是从个人到个人,或者说是一对一。最常见的P2P平台模式是在网贷平台上由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标明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以及借款目的,或者非纯信用借款类的抵押物等。投资者在平台上自由竞价,价高者得。投资者收取利息并承担出借资金的风险,借款人到期偿还本付息,网贷平台收取中介服务费。
根据CNNIC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我国P2P投资者已经达到800万左右。另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4月,我国网贷平台达到1819家,加上出现问题的平台602家,整个行业平台数量合计达到2421家。这种金融创新极大拓展了民间资金的流通空间,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
但是,随着P2P平台的野蛮生长,蕴含的金融风险也快速暴露,目前已出现提现困难,“坏账”和“跑路”的平台就多达数百家,尤其让人震惊的是出现了变相高利贷和“庞氏骗局”,让很多投资者血本无归,P2P行业的发展急需制度的规范。
(一)纯粹信息中介型P2P平台
信息中介型P2P平台是指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把自己的借款原因、借款金额、预期年利率、借款期限一一列出并给出最高利率,出借人参与竞标,利率低者中标。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竞标人的供需市场决定,企业利润来自服务费。一般多个出借人出借很小的资金给一个借款人,以分散风险。如果资金筹措期内,投标资金总额达到借款人的需求,则他此次的借款宣告成功,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向放款人还本付息。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筹到所需资金,该项借款计划则流标。
特点是平台既不承担风险,也不保证信息真实性,风险由出借人自担,只有信息中介职能,而无信用中介职能。
(二)兜底类金融中介型P2P平台
兜底类金融中介型P2P平台是指出借人自有资金希望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出借时,现将自己的出借意愿发布在平台上,平台在得到其出借需求后在平台的借款人中进行挑选,找到合适的借款人,借款的利率由平台根据其信用审核决定。平台在这个交易中收取服务费用,在此过程中不吸收借款也不发放贷款,仅充当信贷中介。
特点是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比较充分真实的信息,并且在出现借款者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时用自身的风险金自行补足,也就是对“坏账”兜底,这类业务大多是有抵押的借款,或者是对自身信用较高的客户出借资金。
(三)不兜底类金融中介型P2P平台
不兜底类金融中介型P2P平台由平台表面作为信用中介主体,对出借人进行担保,从出借人处筹得资金后对借款人进行放贷。但是,在借款人确定不能还款时,却没有能力对“坏账”负责,最终多以“跑路”方式逃脱罪责。更有甚者,该类平台从建立之初,就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庞氏骗局”。
特点是用超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项目的信息披露不透明、不真实,在出现问题时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极易引发金融风险。
(一)完善内部风控制度
1.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就是将投资者的资金交由拥有独立的资金管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以确保客户资金使用的透明规范。同时引入严格的审计机制,定期对P2P平台以及进行托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和资金使用的审计,审计结果允许相关机构和个人查询,为投资者提供风险提示作为依据。对于资金往来过程中沉淀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托管制度,以此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性,有效防止平台或者个人违法挪用和转移客户资金,同时在平台破产结算时更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
2.构建P2P大数据风控模型
大数据是指利用巨量的数据作为信息资产,通过计算机的处理得到更加高效的决策力、洞察力和信息优化整合的能力。利用巨量数据建立风控模型,可以进一步把握资金运行的规律,分析和预测未来的走势,更好的实施风险管理。该手段已在部分金融系统进行了应用,在此亦可用于P2P平台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3.推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对于从事信用中介或者是非纯信息中介的P2P平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也为了平台自身信誉和运营安全,在发放贷款时预先提取风险准备金,与银行的坏账准备金类似,这笔风险准备金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在出现坏账时及时补足投资人的损失,防止风险扩散。目前,我国没有金融类保险公司,所以只能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来降低风险。
4.遵守小额分散原则
小额分散原则一直是作为消费类信用贷款的常用原则,对于分散风险有比较明显的作用。也就是说将一笔贷款分成多份进行出借,每份的贷款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最大额度,这样即是其中的一份或者几份出现问题,也不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在P2P行业里,由于资金融入者和出借者的风险承受力都比较弱,该原则会使违约的几率大大降低,并且即使短期出现还款困难问题,也会比较容易在过后尽量补足,将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内。
(二)全外部监管制度
1.实施市场准入
针对目前P2P行业的混乱和无序发展,设立市场准入牌照已经成为监管的首选。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采取注册制备案制,即在网贷平台上线之前先在银监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银监会的市场准入资格,然后再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在工信部备案,进而在平台注册地向地方金融监管单位进行备案。在设计准入门槛时应该明确最低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配备以及强制信息披露等基本事项,有力于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2.进行业务监管
首先,业务监管应以P2P业务的本质为基础,平台本质上是进行一对一的业务对接,所以所有的资金和项目都应该一对一,也就是说专款专用,不许以一个项目的名义多次集资,或者将其他项目对应的资金用在别的项目上。其次,落实资金第三方托管,严禁P2P平台持有投资者资金或建立资金池。三是要推行投资者和借款者实名制,不论是投资者还是借款者资金的来历和去向都要有明确的记录,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网贷平台洗钱。第四,明确P2P平台只准从事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从而与其他法定金融业务隔离。
3.信息披露监管
第一,监测P2P平台的运营信息,监管部门应该在监督平台上定期发布经营状况报告,报告的内容应该包含平台财务状况、客户资金流动明细情况、控告和坏账情况以及每季度贷款发放与收回情况,特别是在资金结算高峰期要对资金紧张情况随时预警和报告。第二,加强项目信息监管,要求P2P平台履行告知责任,向投资者披露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各种收费以及借款人的其他信息,及时提示违约风险等,督促其严格执行对借款人的审查职能,尤其要调查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尽力避免虚假借款及其他变相诈骗。
4.严格利率监管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中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隐含之意是,民间借贷中超过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四倍即属于高利贷。但是,一些P2P平台在项目实际运作中的综合利率往往超过20%,甚至更高,已经属于高利贷范畴,所以加强利率监管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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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炳辉:中国利率市场化下的金融风险理论[J].财经科学,2014,(03):1-8.
任新平,男,河北邯郸人,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与投资、现代物流;
王鑫,男,河南郑州人,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金融学专业学生。
F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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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5)06-6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