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视点

2015-01-01 02:14
国际税收 2015年7期
关键词:税基税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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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近一二十年来世界税收制度发展走向的趋势,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无疑是其中两个最关键的影响因素。出于资本逐利的本性,经济全球化给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生产要素带来了便利,由此也引发了各国间的税制竞争。只要是一个开放的国家,其税制设计必须在维护本国税收权益与兼顾税制竞争力之间做好平衡,既保证本国税收收入不受侵蚀,又能维持对国际资本、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的吸引力,以确保在全球竞争中的有利位置。而蓬勃兴起的信息技术革命不仅助推经济全球化更快前行,还使传统经济形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数字化手段和方法的运用使基于传统经济形态构建的税收规则面临重构。

借助经济全球化和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跨国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轻易地进行税务架构设计,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甚或避税港,从而造成国际双重不征税。有鉴于此,2013年以来,由二十国集团(G20)和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所倡领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致力于重构国际税收规则和秩序。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加紧税收制度调整。公司所得税是国家之间税制竞争的主要着力点和BEPS行动计划的主要涉及对象。公司所得税的改革趋势仍是进一步降低税率但降幅趋缓,对研发费用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普遍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税收优惠。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自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加大研发费用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打造创新机制、积蓄发展潜力。但为了保证税收收入,各国也在拓宽公司所得税税基,如限制利息扣除,并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避税行为。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不断推进,各国针对现有税法已经无法覆盖的新经济行为(如数字经济)探索出台一些新的措施,如英国于今年5月开征的利润转移税(谷歌税)。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实行二元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对资本所得适用较低的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并给予较多的税收抵扣或减免,而对劳动所得适用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其理论基础是个人股息红利所得来自公司已征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分配,再征个人所得税,是对同一所得来源,分别征收两种税,属于经济性重复征税,必须避免。在经济全球化下,对资本所得课以轻税无疑有助于吸引资本,因此资本轻税理论很快得到众多国家响应。但随着近些年贫富差距和就业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开始反思资本轻税的适度性。2011年,欧盟启动对劳动所得和低收入人群收入予以税收优惠。2013~2014年,欧盟多国一方面延续减轻特定群体劳动税负的做法,另一方面将优惠群体范围扩大,优惠方式也从劳动者向雇主扩展。与此同时,欧盟部分国家还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税负,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再分配职能,促进社会公平。这也是欧盟以外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不动产经常性税收对经济的扭曲程度最轻,因此欧盟建议成员国加大不动产税制推行和改革的力度,并得到了成员国的积极响应。规范的增值税制应是宽税基、税率档次少,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但从目前看,各国的增值税制改革离此目标尚有距离。

任何国家的税制设计都是服务于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并能顺应世界潮流。中国的税制改革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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