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版《职业病防治法》

2014-12-30 14:51贾万权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年3期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解决措施

贾万权

摘 要:新版《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经过近两年的实施,对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到了保护。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解决措施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 新、旧《职业病防治法》对比

(1)职业病定义与制定主体的修改,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见第二、第二十八条)。(2)确定了工会的职责和地位: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第四十一条)。(3)监督执法主体的改变,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转变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负责。国家层面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得到明确,安监部门的监管主体身份得到法律的确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

2 具体职责分工

2.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见第二条);(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3)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见第十七条);(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二十七条)(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5)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见第二十八条);(6)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7)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診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8)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九条);(9)负责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见第六十四、六十五、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六、七十八、八十、八十一条)。

2.2 卫生行政部门

(1)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见第二条);(2)组织制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检测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见第二、第十二、第四十六条);(3)对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并调查工作(见第十二、第五十二条);(4)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批准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见第三十六、四十四条);(5)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见第八十一条);(6)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见第八十九条)。

2.3 劳动保障部门

(1)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见第二条);(2)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的争议仲裁(见第五十条);(3)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见第四十六条)。

2.4 增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权与责任(见第四十三条)。

2.5 为劳动者更方便、更快捷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第四十四条);(2)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五条)。

2.6 增加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现场调查的权利,对存在异议的认定增加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此外,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见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2.7 职业病可申请救助

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来。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申请救助(见第六十二条)。

2.8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见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八、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

3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3.1 企业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企业应设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结构,合理配备响应的管理人员;制定好防治计划,并按照计划有效实施;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和特殊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员工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按要求对特殊工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员工进行职业病日常培训教育,宣贯防治思想。

3.2 企业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通风、降温、除尘、排毒、减振、报警等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包括眼、皮肤、耳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等。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采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淘汰落后设备,采用无毒或低毒材料淘汰高毒材料。

4 结束语

职业病是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种类繁多(10大类115种)。职业病虽难以治疗,但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病不仅是一个疾病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在我国,职业病报告病例总量大,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而大多数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基础薄弱。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严格执法、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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