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燕玲
摘要:本文回顾了中国国有企业产生的原因、改革的历史背景,分析了国企改革的方向,改革后国企的重新定位,国有企业的主要特点,进而讨论是否可以对国企直接放开竞争,或是进行产权改革,最终发现剥离政策性负担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首要问题;政策性负担
一、国有企业改革前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国有化缘起于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要将社会的全部剩余尽可能的转移到重工业上,就必须由国家掌握对剩余的分配权和指示权。因此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内,所有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就被以公私合营的方式全部收归国有。企业国有化以及当时“三位一体”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剩余最大化并用于不具有比较优势的重工业发展。尽管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把优先的资源聚集到最需要发展的行业上,使我国在较短的时期内迅速建立了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加强了国防和军事力量,然而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之下,也造成了大量严重的长期问题。
对于和国有企业相关的工业部门来说,问题在结构不平衡和效率低下两方面。一是工业部门结构不平衡,国有企业的生产、购销、价格、投资等各项经营活动基本上都由指令性计划管理,造成重工业过重,产出过剩;轻工业太轻,产品短缺。重工业部门的企业没有自生能力,靠政府补贴经营;同时轻工业部门的企业又无法根据需求自主决策和经营。二是工人劳动工资固定,没有激励机制,再加上国家计划部门调配难度大导致的低效率,造成了国有企业效率低下。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分析
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直接目标是要解决结构不平衡和效率低下的问题。为了解决结构不平衡和效率低下两方面问题,必须要放松管制,让企业可自主决策。从结构不平衡的问题来看,由于政府指令控制下的产品供给和人们对产品的需求不相匹配,使重工业产品在给定价格下供过于求,而轻工业产品在给定价格下供给又太少,所以解决问题的途径应该是让各个企业能够根据市场行情来决定产出和定价。从效率低下的问题来看,首先应当设计对工人的激励机制,让工人的工资与绩效相挂钩,这就需要企业有一定的自主使用资金的权利;其次是放弃国家计划部门调配,由企业自行决定原材料的采购。综合看来就是要对企业放权,让企业以市场为主导力量进行生产经营。当企业有了自主经营权后,最为有效率的形式应该是处于充满竞争没有政府保护的经济体制当中。所以改革的方向是从国家计划经济向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制转变。
由于改革后的经济以市场为主导,所以国有企业应该作为非国有企业的补充,起到弥补市场缺陷作用。由政府支持的国企应该主要存在于以下领域:一是由于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私人企业不愿意进入的领域;二是由于巨额的投资和大量潜在的沉淀成本,私人企业无力进入的领域;三是由于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等因素使得国家不允许私人企业进入的领域。所以,除这三类领域以外的国企都应该放开竞争。
至于是否可以直接放开竞争,我们应当先分析一下国有企业的主要特点再进行判断。关于国有企业,我们可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1、国有企业承担着政府的政策性负担
政策性负担又包括战略性负担和社会性负担两方面。戰略性负担是由国家发展战略所造成的企业负担。在中国表现为,在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下,国企主要存在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且大都没有自生能力。因为大多存在于没有比较优势的行业,所以在没有政府补贴的完全竞争市场上是无法通过正常经营获得正常利润的。这是企业的第一个亏损来源。
社会性负担是指由解决政府担心的社会性问题所造成的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吸纳了大量劳动者,形成冗员,并且需要承担冗员的社会福利和保障。这是企业的第二个亏损来源。
2、国有企业中存在更为特殊的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是指企业当中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所带来的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所有者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而企业经营者追求工资和福利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所有者不能分辨正常的经营支出和经营者的中饱私囊,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特殊性表现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是由国家或全民所有。对于国有企业,除了有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主体外,还存在第三个主体——政府,作为全民的代理人。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经营和监督只涉及到政府和经营者两方,也就是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政府和全民的委托代理问题应该属于政治问题了,从政府整体上看,一般为了社会稳定和自身位置的稳定,执政者还是会一切从全民利益出发的,所以问题不大。但是从更为微观的角度上看,政府官员是追求工资和福利最大化的,与国企所有者之间也存在激励不相容的问题。所以除了规避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以外,还需要重视政府官员的
道德风险问题。如果企业经营者和监管的政府官员为了私人利益合谋侵吞国家资产,那么就很难被查出了。此外,政策性负担带来的亏损给国企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渔利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
3、政府同时担当整个经济市场的监管者和国有企业所有者代理人角色
国企承担着政策性负担,本身没有自生能力,依赖政府补贴,因此政府会对市场进行干预,维持要素价格扭曲,严格控制市场准入,使政策完全向国有企业倾斜。在这种非竞争的制度安排下,国企生产效率十分低下,同时非国有企业的生产也受到抑制。由于政府对市场有众多干预权,所以实际操作的政府官员手中会握有决定国有企业补贴和垄断利润大小的各方面审批权利,这也会招致企业寻租和政府腐败行为,即加剧政府官员的道德风险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策性负担是国有企业和政府紧密相联的纽带,也是国企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的原因。因为政策性负担的存在使国企没有自生能力,并使得一般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和官商勾结的寻租问题更加复杂化,变得不好处理。显然在政策性负担消失以前,国有企业是无法直接开放竞争的。因为在竞争环境中,国有企业没有自生能力,一旦放开,只有亏损的可能。那么在放开竞争前,必须先剥离企业的政策性负担。
在剥离了难以核算的政策性负担后,进行产权改革时计算的是企业真正的利润流,相对比较透明化,相关部门在国有资产买卖中的监管难度大大减小,因此剥离政策性负担可以较好地控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而且产权改革后也可处理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大企业仍需再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来处理一般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总的来说,不论后续措施是否采取产权改革,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都是要剥离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其中包括了消除社会性负担和战略性负担两方面。消除社会性负担使得企业不需要承担大量冗员的生活成本,这要求国家能够负担这部分人群的下岗补贴和退休金,因此需要配套的较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战略性负担方面,只需保留少数市场无法提供以及关系国防安全和国计民生的企业,对其他企业均放开政府管制。(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林毅夫 中国经济专题[J]北京大学出版,2012
[2]白永秀 试论国有企业定位与国企改革实质[J]经济学家,2004
[3]许新《转型经济的产权改革—— 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的私有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