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文显
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中国司法
——诉讼社会的中国法院
文◎张文显*
诉讼社会是社会转型和法治现代化的必经阶段。这一概念表征一个社会呈现涉法纠纷急剧增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的态势。根据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模型和统计方法,可以认定中国已进入诉讼社会。
诉讼社会表征着法律与社会的现代性,也使中国司法呈现出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双重特征。第一,诉讼社会彰显公民理性和社会文明。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利益主张和诉求,越来越寄希望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第二,诉讼社会彰显现代司法的价值和公信。诉讼社会的到来,使人民法院成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主渠道。第三,诉讼社会彰显法律与司法的公正性与确定性。中立的法院适用严密而公正的诉讼法律程序,在证据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则做出裁判,基本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与纠纷解决的确定性。第四,诉讼社会推动了司法现代化,包括推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诉讼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司法思维的现代化,等等。
但是在当下中国,在表征法律与社会现代性的同时,诉讼社会也呈现出后现代的各种“乱象”。诉讼社会在显现后现代社会乱象的同时,也使中国法院面临各种挑战和尴尬。第一,法院由最后一道防线瞬间演变为第一道防线。许多原本不应由法院解决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使人民法院背负了太多的社会责任和压力。第二,诉讼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导致司法机制扭曲、司法尊严严重削弱。第三,司法地方化倾向加剧,一些地方法院丧失其中立性、公平性本质而沦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伞,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第四,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同一法院内部领导行政式干预办案,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过多地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五,司法公信力缺失。诉讼社会所表征的中国司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在某种意义上是中国社会前现代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交织的表现。随着中国司法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这些问题必将在司法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得到消解。
(摘自《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第3-8页。)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1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