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扰民应以民事侵权追责等

2014-12-29 11:25陈仪佳等
党建文汇·下 2014年5期
关键词:汪某信用卡存款

陈仪佳等

非法集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适用最为普遍, 令一些民营企业家战战兢兢。他们常问:“外国有这个罪名吗?”外国有类似的罪名,但与中国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本质不同。姑且不谈欧美传统的法治国家, 这里,以俄罗斯刑法典为例,它也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它将其与发放信用卡、现金业务以及结算业务等并列,作为“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罪”的具体表现,所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是作为一种非法从事银行业务而被界定的。

但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收存款行为限定在银行业意义上的吸收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中可见,只要是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无论用于何处,即使是入股和生产经营也构成此罪。所以,资金的用途不是关键,公开吸收资金是关键。 这样,我国刑法实质上禁止所有的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除外。也可以说,对与银行吸收存款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吸收资金行为。刑法一概禁止。所以,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叫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更为恰当。

如果这个罪名仅仅停留在对资金公募行为的禁止上,还不是最大的问题,可怕的是,司法解释又通过对“公开”概念的数量界定,将相当比例的私募行为纳入其中。它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或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公募的人头数的界定要比《证券法》苛刻。《证券法》界定“公开发行”以发行对象超过200人为界。司法解释将很多私募行为囊括其中了。司法解释唯一明确豁免的集资行为是:在亲友与单位内部吸收资金。

可见,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得相当远,它从禁止非法经营银行业务扩大到禁止民间公募式的融资,又从禁止民间公募式融资扩大到禁止民间私募式融资,就这样,彻底取消了民间融资的空间。

(摘自《经济参考报》王涌/文)

温州高音炮“还击”广场舞事件引发广泛关注。4月1日,浙江省委主要领导对温州市鹿城区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提出批评。当晚,鹿城区委区政府表示“深刻反思”,并提出了多项“精细化管理”的整改措施,如在广场设置分贝仪+电子显示屏,探索大型广场使用音响由政府掌控的办法,广场噪声高低的“旋钮”掌握在政府手里。

高音炮“还击”广场舞,本质上仍是丛林法则式对抗。在这类群际冲突爆发之际,当地政府部门及时采取技术性手段, 化解权利冲突,是必要的。实质上,在广场舞动辄引发泼粪、放藏獒、鸣枪等极端对抗的情况下,不少地方都采取了对症治理方案。但也要看到,很多事后性行政治理带有一定的应急意味,与构建成熟的社会管理体系有距离。要规避广场舞扰民,说到底,还须置于法律视角下去求解。

其实,《侵权责任法》第2条已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它不问侵权人实施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只要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 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在侵害主体上, 扰民广场舞者存在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能性。即使有广场舞者是路过利用“打酱油”闲暇跳上一支,也并非有效的免责事由。因此,无论扰民广场舞的场所是公园,还是私家庭院,只要周边居民休息权受侵害,即可起诉寻求法律救济。而司法部门也该依法溯责,而不能以“息事宁人”态度待之。

广场舞扰民,也是在制造噪声污染。依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而社会生活噪声的管辖、查处主体是公安机关。若广场舞分贝超出这标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有关部门完全可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受害居民也可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第61条规定,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所以说,应对广场舞扰民,无论是民众还是有关部门,都应更多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这也需要权利救济法律程序更趋简便,包括生效裁判的执行,以将广场舞管束纳入到法治框架下,也让法律真正作为裁断纠纷的基准。 (摘自《新京报》陈仪佳/文)

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还有张卡,于是取光他人卡内1万元存款。李某与黄某被警方抓获,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2人有期徒刑1年,并缓刑1年,各处罚金2万元。

李某和黄某就读武汉汉阳某职业技校,家都在外地。今年1月的一个周六,黄某家里有事准备回去一趟,苦于没有路费,就找李某借,李某与黄某一同去银行取钱。两人来到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前取款时,发现取款机的屏幕上有取款、查询、转账、退卡等板块字样,旁边却无人,便意识到有人忘了退卡。随后,黄某就在机前操作取款,然后两人迅速离开,将所取1万元对半分,并把那张信用卡丢进下水道。

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但几天后,两人被警方带走并供认不讳。法庭上,辩护律师认为应属盗窃罪。而公诉人认为,两人利用他人的信用卡窃取钱款,这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即2人“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也认可。

考虑到两人因一时贪念,归案后能悔罪并积极退赃,此外两人虽已满16岁但未满18岁,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法院作出从轻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属新型犯罪,也是国家重点打击对象。本案涉案1万元,属犯罪数额较大,起刑线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摘自《长江日报》冯劲松朱元斌/文)endprint

据报道,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广州第一季度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有较大上升,并且, 检察院反贪部门立案查办的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案件首次超过了受贿案件的总数。

尽管权力资源总具有明显集中性,但办事需求却具有分散性。从常理上讲,行贿者人数不少于受贿的很正常。不排除一个行贿者给多个受贿者送礼,但一个受贿者,对应更多行贿者的现象更明显。

然而一直以来,在案件的查处上,这一特点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对受贿者的立案查处人数,显然要高于行贿案件。广州市今年一季度行贿立案数首次超过受贿的。“首次”一词,无疑释放出违法必究的积极信号。

从法律层面讲,行贿和受贿是对偶性犯罪,都应立案查处。不能因为行贿者身处民间,与受贿者相比地位相对弱势,就降低查处力度,甚至放人一马。查处腐败案件,不能一手硬、一手软。若是只打击受贿,但对行贿者查处不力,对反腐很不利。事实上,民间一度有专拉官员下马的“专业户”,这些人办事大肆行贿,眼见官员落马,自己却逍遥法外,行贿的冲动就无法遏制,反腐成果也会打折扣。

可见,行贿立案数首超受贿案数,合乎现实规律,也符合反腐之需,在“重受贿轻行贿”的治理语境中,其纠偏意义也不言而喻。

(摘自《新京报》罗志华/文)

马某将同事的支付宝账户密码更改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对方支付宝内的6000余元转入其银行卡内。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马某批准逮捕。

马某与同事汪某同住一个宿舍,两人关系不错。为方便工作,汪某将他曾使用过的一个手机号交给马某使用,并再三叮嘱因该手机号绑定了其支付宝,一定要妥善保管。今年1月的一天,手头缺钱的马某偷偷记下汪某的身份证号码,在网吧利用汪某给他的手机号和汪某的身份证号,将汪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进行更改,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将汪某支付宝内的6000余元转入了其银行卡账号内。与此同时,汪某先后收到银行发给其的交易短信息提示,在确认其银行卡被他人盗刷后立即报警,马某后在外地老家落网。

(摘自《北京晨报》颜斐/文)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司法局峰城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饮酒意外死亡赔偿案。一餐馆厨师在与另一餐馆的老板和厨师喝酒后摔倒致死, 家属要求餐馆老板赔偿,后经司法部门调解,这起纠纷完满解决。

3月10日, 宣汉县峰城镇某餐馆厨师李军与另一餐馆老板李林、厨师李国兵三人在餐馆内一起吃饭。因李军饮酒过量,李国兵送其回寝室途中,不慎摔倒楼梯下,李国兵与李林两人一起将李军扶回寝室后离开。次日,李军昏迷不醒,被送往峰城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军的家属组织50多名亲属在医院大吵大闹,要求餐馆老板赔偿。

峰城司法所所长陈仲林得知情况后,成立了调查小组,找当事人谈话,防范事态扩大,调取事故调查材料,分析案情原因,研判事故责任主体。经耐心细致地劝解疏导,李国兵、李林和餐馆老板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34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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