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治意识 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2014-12-26 17:47:55苏广明
求知导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普法司法法治

苏广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意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方针,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目标,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首要条件。

一、树立法治意识,是推动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前提

1.树立法治意识,应成为政府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的本质要求

一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培养是形成法治政府的前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就是实施宪法和法律,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有较强的法治精神和较高的法治水平,在工作中坚持一切以法律至上,自觉尊重、维护和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会树立起法律神圣的尊严和威信,并为全社会树立榜样,就能比较容易在全民中形成一种尊法、护法和守法的风气和习惯。反之,则会助长人们对宪法和法律“可有可无”的虚无观念,导致百姓对宪法和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最终导致全社会对法律失去信仰。因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精神是否明确、是否牢固,直接关乎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开展,应率先强化并形成风气。

二是执法部门的公正执法是树立法治意识并形成良好法治形象的关键。“风成于上,俗化于下”。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就可能使公民在多次教育学习中建立起来的法治精神毁于一旦。要让公正执法意识在人们的内心深处牢牢地固定发展起来,取决于人们对执法的信心。因此,只有执法部门严格依照法律办案,独立办案,才能给公民树立起公信力,才会使“有问题找法律解决”成为人们一种自主选择和习惯,才可以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也才会使依法执政不成为空洞的口号。

2.加大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形成全社会法治风尚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营造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更具体的指导,一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二是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强化规则教育、法治教育从娃娃开始抓,从学校、家庭、单位,全方位推进。三是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四是发挥社会力量,通过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守法,建立促进社会普通成员,包括一般党员守法的监督和督促机制,通过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法律制度,确保依法治理,是推动社会治理工作创新的保障

1.完善法律制度,科学立法,确保社会治理工作制度化

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社会治理领域立法完善与否关系到社会的整体权益,“良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是实现“善治”的制度保障。应着重以下方面的建设:一是建立健全民生领域的立法。重点关注就业、教育、分配、社保、医疗、稳定六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特别是加强有关生存权和平等发展权等基本人权方面的立法。二是加强和完善作为社会治理新兴主体的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立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整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等社会管理的基层组织的法律属性、职能和权限以及与相关党政机关的关系。三是完善程序立法。程序缺失是影响社会稳定的诱因之一,事实证明,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更多的是由于程序上的不公正,而不是由于分配上的不公正造成的。要从规范行政权运作和动员公众参与的角度制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总之,通过法律手段将社会治理创新的方案、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可以减少创新的阻力,可以增强社会主体对未来预期的安全感,可以保障公民参与权的实现,可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工作趋于理性和制度化。

2.司法部门强化职能、深化改革,是推动社会治理工作创新的重点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基础性、广泛性、先导性、社会性等特点,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四大功能上。但由于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具有同质性、关联性,相互渗透,司法行政各项功能必须通过对物力资源、人力资源的整合,实现相互融合、相互支撑的统一体系,才可适应社会治理工作新要求。

(1)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一是全面深化法律服务工程,“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二是创新法律服务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健全便民制度,推动便民服务工作标准化、常态化、长效化,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四是积极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主动介入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五是健全律师、公证、法律援助舆情分析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易发、多发领域和态势特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预警功能。

(2)围绕司法队伍职业化建设目标,全面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一是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二是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三是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四是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其中,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3)深化司法改革,以《宪法》为根本,约束公权力。这是做到让群众“信法不信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闹”的关键。一方面要将司法部门所有权力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并由此赋予司法权力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4)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改变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热情不高、经验不足的局面。应借鉴各个地方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大力推进基层政法综治工作中心和村居综治办公室、调解室建设,完善专职保安、专业巡防、专职监控、专职品牌调解、流动人口专职协管、专业社工、志愿者队伍等建设,合理搭建有效的官民互动平台和途径,使社会治理力量实现专业化发展。

培根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治信仰,一个社会缺乏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法虽立而难行。只有把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树立法治意识置于法治建设全局的重要位置,逐步让法治在人民心中生根,在社会运行中生效,才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高级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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