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商学院 浙江嘉兴 314001)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避免了营业税“全额征收、重复征税”的缺点。2012年以来开展的“营改增”试点,对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融资租赁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目前试点省市的情况,对“营改增”新政下的融资租赁企业财务管理作一粗浅探讨。
(一)适用税目的变化。在原营业税制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三大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取得的收入归属于 “服务业”,有资格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归属于 “金融保险业”。“老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
(二)适用税率的变化。在原营业税制下,融资租赁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融资租赁业务税负超3%实行即征即退 (限三大部门批准的)。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变化。在原营业税制下,应纳税额按照收入额或者收入差额乘以税率计算即可。而在增值税制下,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如果适用差额征税)]×17%-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3%。
(一)对于一般纳税人,因差额纳税政策的保留,对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没有影响。但税率提高至17%,导致整体税负上升12%,如没有其他优惠措施,将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利润和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因差额纳税政策的保留,对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也没有影响。但征收率降至3%,导致整体税负降低2个百分点,有利于企业利润的提高和资金的周转。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若超过3%,则对超过的部分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反而下降了2%。同时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可以为承租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凭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税负也将大为降低,有利于该业务在我国的开展。此外,增值税属于间接税,融资租赁增加的税负也可转嫁,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分担,当然这将取决于企业的商业谈判水平。
(四)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影响。(1)发票开给出租人还是承租人的影响。如供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承租人,出租人按照原缴纳营业税的方式从销售额里扣除实际成本之后计算销项税,但这种方式扣除实际成本之后也就没有进项税抵扣了,不符合营改增的立法精神。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出租人,出租人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人,可解决此问题。(2)发票应该根据支付进度分次开具还是一次开具的影响。在租赁设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最终转让之前,是仅可以就每次支付中相当于利息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可以按每次收取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全额开具发票?如果在融资租赁开始日按照每次收取的进度款总额开具发票,那么对于租赁公司来讲将非常不利。
例如:上海某融资租赁企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标的资产A设备购买价为1 200万元 (CIF),关税120万元,增值税224.4万元,租赁期5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4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10万元,另甲公司为购买A设备发生其他相关支出共计100万元 (其中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则甲公司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如下: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400×5+10-1 200-120-224.4-100)×1/5×5%=3.656(万元)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400×5+10)/1.17×17%-224.4-11=56.65(万元)
如按年分次缴纳,每年需缴增值税11.33万元。由此看出,营改增之后该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大幅上升。
(一)开展内部培训,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能力。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融资租赁企业从领导到普通员工,都要加强对“营改增”有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1)要统一思想,正确理解“营改增”工作的现实意义,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 (2)要强化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学习,确保全体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及具体业务操作,特别要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能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适应税种变化。“营改增”前,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通常将营业收入全额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也据实列支,营业税根据收入全额或者差额计算。“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成本中不含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可见,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不同的税制下,存货、收入、成本的会计处理包括税金的计算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相关人员特别是财会人员应及时适应变化。二是适应混业经营。目前小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占大多数,普遍存在混业经营状况。税收政策规定混业经营在不能分别明细核算各类业务的前提下,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所以,为降低税负,企业应增加会计人员配备,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核算能力,尽量对不同税种业务分别进行核算,以防范新的增值税制风险。
(二)重视发票管理,有效防控风险。在增值税制下,发票的种类发生了变化,对发票管理有了新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使用专用发票,其发票管理与营业税状态下的情况基本相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则有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之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业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区别于普通发票。例如发票遗失后的处理方法就比较复杂,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处理,重复开票、退票也与普通发票管理不同。因此融资租赁企业通过本次营改增认定的新的增值税纳税人,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领导和财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也应高度重视,以法律为准绳衡量自身的行为,有效规避风险。
(三)调整经营策略,实施财务整体筹划。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深入研究评估税改对企业的业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影响,制订相应的应对计划,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首先,通过纳税人的选择,实施财务筹划。在税率方面,对于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融资租赁服务适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而对试点一般纳税人,虽然税率有所提高,但可以抵扣外购商品和接受劳务时承担的增值税。因此,纳税人需要对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税负变化进行合理评估,做好经营策划方案,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尽可能地减少企业税负、增加现金流量。
其次,通过价格的变化来转嫁税负。出租方可以通过与供货商和承租方商谈,采取压低采购成本、提高租金等方式及时把税负转嫁出去。同时,在供应商选择方面,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时应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这样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税负。
再次,通过争取获得税收优惠来降低税负上的影响。营业税优惠一般为直接减税或免税,而增值税优惠则涉及先征后返、免抵退等方式。试点企业应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特别是过渡政策。如在试点过渡时期,国家规定营改增后,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如果试点企业按照规定改征增值税比原来缴纳营业税增加了税负,将由财政部门给予定期的补助。但在营改增最早试点的上海,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6%的企业符合条件并已提出申请,53.1%的企业表示并不了解该项政策,20.8%的企业表示不符合申请条件。因此要求融资租赁企业认真做好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熟悉国家最新的政策文件,一旦增值税财政补贴优惠的条件明确,尽早准备申请优惠政策所需的基础材料,争取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