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威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山东 烟台 265114)
在法规HAF003第十三章中明确规定:必须根据需要执行有计划的有文件规定的内部及外部监查制度,以验证是否符合质量保证大纲的各个方面,并确定大纲的有效性。从法规描述可见,外部监查活动是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监查体系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开展质量保证监查是核电厂一项必不可少的质量保证活动,也是维持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对设备供方的监查不管是从监查过程的效率上还是监查结束的效果上与法规的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例如,监查人员的监查能力的限制;监查活动内容侧重于管理性工作,而没有与技术性工作相结合;片面追求监查后续行动的关闭率等等。
目前一些设备供应商开展的质保检查只是流于形式,以不违规违法,符合合同基本要求未目的。下面就从质保监查的实施过程中分别分析监查过程中各环节存在不足:
(1)监查组成员的配备未能充分考虑到监查内容、专业领域、监查人员的工作背景等;
(2)制定监查计划时,监查时间准备得较短,对制造单位的熟悉程度不够;
(3)监查提问单的准备不够充分,对制造单位的程序、标准和技术方案不能深入地了解。
(1)监查人员缺少监查技巧,在监查过程中与被监查方沟通不畅,使双方的配合不够顺畅。
(2)监查人员不能抓住监查的重点,而把注意点集中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不能深入的发现问题。
(3)被监查方对监查有误解,认为监查是对工作的质疑,因而存在抵触心理,影响监查效率和效果。
(1)监查人员工作流程不完善,对已经发现的问题缺少与被监查方进行沟通,有的监查人员在监查报告中将已经澄清的问题列出,不仅给以后问题的整改造成了不必要的困难,而且引起被监查方的反感和不满。
(2)被监查方对监查结果不重视,不能认识到监查的意义,对纠正措施的整改应付了事,没有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3)监查方对后续纠正措施整改力度不够,有时过于注重关闭率,草草关闭,使监查活动浮于形式。
供货商的核安全文化对产品的质量水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引导管理层和员工的质量意识,在企业内形成共同的普遍的认知,将对设备的质量产生质的影响。
在监查活动中,监查员应适时地向供货商宣传监查的意义,在发现问题时不能仅仅局限于错误本身,而应寻找深层次的原因,做好经验反馈工作,防止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监查人员的能力将直接影响监查的有效性。
(1)首先,监查人员要具备正直与诚实品格,在监查中保持客观性与公正性;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反应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
(2)其次,必须根据监查人员学历、经验和专业能力进行资格考核并对监查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包括质量保证基本知识和监查技术的培训。同时监查人员应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不断地加强学习,包括法规、标准、程序及与被监查方有关的专业知识等。监查人员还应多参加监查工作,不断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
(3)监察人员的监查技巧和职业敏感度要不断提高。不要只将主要精力放在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小问题上,而应该重视关键的问题或因素,寻找深层次的影响质量的问题
(1)选择合适的监查组成员,为了能在监查中及时得到技术咨询和掌握设备的进度情况,监察组主要成员不仅要项目管理人员,还应该包含相关技术人员,
(2)提前计划、充分准备:监查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准备:1)相关资料的准备:法律法规、技术规格书、项目质保大纲、程序、以往监查报告及后续行动关闭情况等。2)项目执行情况的了解:包括技术、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情况。如:该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来往信函、监造人员的反馈等等,以便在监查过程中针对问题进行重点抽查或检查,达到监查为项目服务的目的。
(3)监查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监查的方式方法。监查员要营造出一种亲切、轻松的气氛,提出问题时要有理有据;监查员之间要相互配合和协调,监查末次会议前,监查小组要就发现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监查活动实施完成后,监查人员应及时编写并发送监查报告。被监查方要对纠正措施的整改足够重视;如果被监查方的纠正措施没有得到有效整改,监查方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简单的关闭。
对监查发现的问题应做好统计、总结和分析工作,一方面可以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让供方做好原因分析和经验反馈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为监查人员提供了一些监查经验和方法,提高了对其他供方进行监查的效率。
提高监查活动的有效性,最主要还是提高各级人员的核安全文化意识,在实施监查时注意方式方法,监查结束后落实好跟踪关闭的工作,并做好经验反馈。对核电设备供方监查工作可以保证供方质保体系的运行,从而为设备的制造质量提供了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