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西省农业厅计财处
为贯彻落实2014 年中央1 号和省委1 号文件精神,帮助广大农民群众以及农村基层干部了解掌握2014 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省农业厅计财处在农经处、粮油局、经作局、农机局、渔业局、畜牧局、农垦办、植保局和环保站等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汇编了2014 年与农户、合作社密切相关的惠农政策,包括种粮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保险、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渔业柴油补贴、畜牧生产与疫病防控、“菜篮子”产品生产、农民合作社、农村能源、垦区危房改造等方面,形成了《2014 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供大家参考。执行中应以最新的有关文件为准。
1.粮食直补:早、中、晚稻各为11.8 元/亩。
2.良种补贴:早、中、晚稻各15 元/亩,棉花15 元/亩,油菜10 元/亩,小麦10 元/亩,玉米10 元/亩。
3.农资综合补贴:67.2 元/亩。
补助方式:按照上年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民。
表一:农作物补贴政策明细表
早籼稻135 元/百斤,中晚籼稻138 元/百斤,粳稻155 元/百斤,分别比上年提高3 元、3 元和5 元。
种粮大户补贴政策从2013 年开始取消对种粮大户每亩16 元的现金直接补贴,改为通过项目支持种粮大户发展,主要开展金融支持和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两个方面。
(一)种粮大户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2013年、2014 年在本县(市、区)耕种水田300 亩(含)以上的水稻种植大户或经认定为2013 年省级示范社且耕种1000 亩(含)以上的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2.种粮大户必须投保2014 年水稻种植保险,且投保面积也须达到上述所规定的规模。
3.种粮大户(合作社指理事会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组织项目建设能力。
(二)支持内容
1.信用担保:由省财政担保公司担保帮助种粮大户获得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信贷资格,适度提高信贷额度。担保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补贴。
2.信贷融资和贴息:(1)信贷融资:以种粮大户2014年流转并耕种的水田面积为计算依据,亩均不超过500 元、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发放的种粮大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10%。(2)贴息:按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国家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予以贴息,贴息额以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金额和规定贴息期限以内的计息天数为计算依据。(3)贴息期限:一个年度以内,从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起计算。
3.早稻集中育秧:对种粮大户育秧规模在5 亩以上的插抛秧秧田、1 亩以上的机插秧秧田进行补贴,插抛秧秧田补贴500 元/亩,机插秧秧田补贴2500 元/亩。
4.绿肥种植:种植绿肥补贴50 元/亩。
5.晒场:补贴60 元/平方米。
6.稻谷烘干设施:补贴4500 元/吨.批处理量。申报限额:以种粮大户2014 年流转水田面积(含自有水田)为依据,1000 亩以下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20吨,1000 亩(含)-2000 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40 吨,2000 亩(含)-5000 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60 吨,5000 亩(含)-10000 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80 吨,10000 亩(含)以上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0 吨。本项目前一年度已补贴的,按等额核减后的烘干能力规模申报补贴。要求为新购稻谷烘干设施,转让的二手机、改装机等不予补贴,并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要求,为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
(三)申报时限。1月底之前完成大户申报,2月20日前完成县级审核,2月底前完成市级复核,春耕前完成省级审批。
(四)种粮大户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申报时,应提交个人有关身份证件、申报审核书、土地租赁合同等材料。具体内容请咨询当地农业部门。
(一)2014 年1月1日-3月31日补贴政策
2014 年1月1日-3月31日,继续沿用2013 年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即继续按照2013 年补贴程序、补贴品目以及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补贴。政策衔接节点以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时间为准,即购机者3月31日前申请补贴资金的,按2013 年的操作方式和补贴标准实施。4月1日起申请补贴资金的,按新的方案和新的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实施。
(二)2014 年4月1日后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每类补贴对象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由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允许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自主购机。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2.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适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 大类31小类89 个品目。
3.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农业部确定了补贴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农业部没有确定补贴标准的,按照总体不超过本省同类同档机具近3 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 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 万元;100 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 万元。
4.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全省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补贴入卡”的操作方式。购机户在购买补贴农机具时,支付所购机具的全部价款后,凭发票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账后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购机的,通过其提供的账号发放。
2014 年4月1日后的补贴操作措施,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实施方案为准。
2014 年,我省农业政策性保险涉及水稻、棉花、油菜、花生、能繁母猪、奶牛、柑橘、育肥猪和森林等9 个险种,其中:柑橘保险在寻乌县、南丰县试点,育肥猪保险在上高县、吉安县等10 个县试点,其余险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险费率视险种不同而不同。各级财政对上述险种均实行保险补贴,补贴标准详见表二。
表二: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明细表
1.水稻病虫害防治补助政策。为支持开展水稻病虫害防治工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水稻病虫害防治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主要是从事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且服务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服务公司和基层农技服务组织等病虫防治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病虫专业防治服务组织均可向当地农业部门按程序申请。补助采取资金补助和物化补助两种方式,具体由当地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2.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依托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以水稻、蔬菜、果树、茶叶等作物为重点,我省在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大力推进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全面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具体情况可向当地农业部门咨询。
3.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贴试点。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贴试点,具体补贴农药品种、补贴方式可向当地农业部门咨询。
补贴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油价补贴以机动渔船用油量为依据,机动渔船用油量则根据渔船主机功率和年平均作业时间来测算。
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每年年终,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经市、省逐级审核上报,国家进行审核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通过“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渔民和渔业企业手中。
为推进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国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已在畜牧部门登记备案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粪污收集及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栏舍扩建或新建。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可按程序申报。
补助标准:年出栏500-999 头、财政平均补助20 万元;年出栏1000-1999 头、财政平均补助40 万元;年出栏2000-2999 头、财政平均补助60 万元;年出栏3000 头以上的省级种猪场,财政平均补助80 万元。
目前,主要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畜禽疫病扑杀补助、基层防疫工作补助的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畜禽和布病、结核病检测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养殖者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损失。
基层防疫工作补助政策。为支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补助,重点用于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经费支出。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家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每头补助80 元。无害化处理的猪指的是断奶后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补助对象为全省年出栏生猪50 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户)。补助经费由中央承担50元/头、省、设区市、县财政各承担10 元/头。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户),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场主个人。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户),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汇到单位法人账户上。
为加快畜牧良种推广与品种改良,国家对项目实施县内,使用生猪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小区、户),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2 胎,每胎2 份计4 份,每份精液补贴10 元的标准补助;对使用良种奶牛冻精,开展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1 胎,每胎2剂冻精计算,荷斯坦奶牛每剂冻精补贴15 元的标准补助,对重点县和非重点县重点养殖户使用的乳用西门塔尔牛每剂冻精补贴10 元的标准补助;对使用国家认定的良种肉牛冻精,开展品种改良的养殖场(户),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1 胎,每胎2 剂冻精计算,每剂冻精补贴5 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为保障“菜篮子”农产品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从2011 年开始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政策。通过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投入,重点扶持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好并在增加产量,提高产品质量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畜禽、园艺作物和水产品生产基地。
申报方式:全省公开申报。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均可按程序逐级申报。
申报要求:可咨询当地农业部门或查询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补助方式:项目通过“先建后补”的方式。申报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经统一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补助资金。
为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从2009 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通过支持改善基础设施、开展成员教育培训、市场营销、品牌创建、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和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等,重点扶持一批制度健全、运作规范、管理民主的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增强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
申报方式:全省公开申报。被省农业厅认定的省级示范社均可按程序逐级申报。
申报要求:可咨询当地农业部门或查询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补助方式:经批准申报的项目,省里统一下达资金计划通知,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我省农村沼气项目按照“宜户则户,宜小则小,宜大则大”的建设原则,支持范围包括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等建设和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具体补助内容为:
1.户用沼气项目补助对象为建池农户,补助标准每户1600 元,其中享受西部政策县每户补助2000 元,主要用于购置沼气灶具及配件,水泥等主要建材补贴以及支付技工工资。
2.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以供气50 户为基本建设单元,包括建设沼气发酵池、原料预处理、沼气供气和沼肥利用设施等。申请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应具备有固定及充足的发酵原料、已确定集中供气农户等条件。补助标准按供气户数每户2400 元,其中享受西部政策县每户3000 元,主要用于沼气池建设补贴,沼气灶具和管网设备采购以及技工工资。
3.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大中型沼气工程主要是指沼气发酵容积在300 立方米以上,建设内容以“一池三建”为基本建设单元,中央投资重点支持向农户进行集中供气,年出栏生猪3000 头、肉牛500 头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和集中供气沼气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资金自筹能力。省级财政农村沼气专项资金,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管理方式,支持补助额度约为项目总投资35-45%,其中享受西部政策县为45%,主要用于沼气发酵装置、储气装置、前后处理系统、供气管网及利用设施建设补贴等。
4.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项目。以沼气项目村为依托建立村级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具有为300-500 沼气农户服务的能力,中央投资重点支持购置三套设备: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中央补助标准分别3.5万元/个,其中享受西部政策县4.5万元/个。
5.农村沼气后续管护能力项目。服务网点有专职服务人员并取得了沼气物管员国家职业资格,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服务电话,配有满足服务的设备、器材、设施和配件。服务区域内沼气用户(含户用沼气用户、集中供气用户)数不少于300 户,并建立了用户服务档案,常住沼气用户年正常使用率90%以上。对已形成服务能力并通过年度考核合格后的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按服务沼气用户数25 元/户•年的标准补贴。
为改善我省农垦系统职工群众居住条件,彻底解决农垦职工群众“住有所居、居住安全”的问题,我省自2011 年开始在全省农垦系统范围内开展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并纳入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并实施。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建房补助资金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采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配套、危房改造对象出资、企业自筹配套、优惠政策扶持等办法筹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建房补助标准为中央每户补助7500 元,省财政每户补助7500 元,其余不足资金由危房改造对象承担。2014 年全省国有垦区计划改造垦区危房4.5 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