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军
税收政策具有调控经济运行的职能和作用。国家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和税目,规定不同的税率和纳税环节,对各种经济活动的鼓励或限制,从而引导本国产业向着符合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涉及新闻出版的税收政策几经调整,数次变革,对新闻出版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不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创造了相对于其他行业的综合税收优势,极大地促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准确把握这一系列涉及新闻出版的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新闻出版税收政策),对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国以来,新闻出版税收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初始阶段、调整阶段和加速阶段。
一、初始阶段(1949-1982)
1950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制实施要则》,其后几年又相继进行了数次修订。这一时期,国家对出版业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周恩来总理的“保本微利”和少收少征的原则,出版社按营业额的2%缴纳工商税;印刷厂按营业额的1.5%缴纳营业税;书店按营业额的2%缴纳营业税。同时,国家还对出版社、印刷厂和书店的私营者征收所得税。
1958年,我国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出版社、印刷厂和书店不复存在。国家将生产、流通环节实行的多税制简化为工商税。从1958年到1972年,国家对出版社、印刷厂和新华书店工商税的征税率分别为:2.5%、3%、3%。
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颁布,其中规定出版社、报社和杂志社免纳工商税,新华书店和印刷厂须分别按3%和5%缴纳工商税。
二、调整阶段(1983-2001)
1983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我国先后进行了两次利改税,对工商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同年6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根据文件精神,从1983年1月起,全国文化出版系统(含中央和地方出版、印刷、发行、物资等单位)将企业上缴的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5%。
1990年10月,原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0]157号),从1990年9月1日到1991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对八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免征营业税。1992年3月,原国家税务局以国税函发(1992)451号文的形式再次发函,将上述减免政策延至1993年12月31日。
1991年4月,原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国家定点书刊印刷企业加工费收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077号),从1991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31日,减征经原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国家书刊印刷企业因加工费收入改征增值税后增加部分的税额。
1993年3月,原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从1993年5月1日起,一是对出版物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二是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科技图书和期刊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出版其他出版物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规定,由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定期减免增值税。三是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的出版物销售业务,免征营业税至“八五”期末。四是对新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出版物销售业务,自其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五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出版物销售业务,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六是古旧书店销售古旧图书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对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也由此奠定了新闻出版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石。
199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专门针对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 总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等7 家图书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北京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至此,在编印发以及进口环节,新闻出版业均有税收利好政策。
三、加速阶段(2002-)
从2002年开始,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指引下,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开始破题。2003年6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确定了35个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其中有21家出版发行单位。为此,国家加大对包括新闻出版业在内的文化产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根据这些文件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一是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等文化企业,免征1至3年的企业所得税。二是对试点报业、出版、发行等出版集团符合规定的,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四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五是出版产品出口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版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六是为生产重点出版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七是从事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出版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优惠政策保障了试点单位转企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6年7月,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由于国办发(2003)105号文、财税(2005)1号文和财税(2005)2号文执行期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为此,国家又相继印发了国办发(2008)114号文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9)31号文和财税(2009)34号文,将政策的执行期延至2013年12月31日。同时,又增加几项优惠政策:一是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 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是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 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三是企业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这些政策的延续和完善,为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和持续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006年12月,在总结完善1993年3月原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文件执行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中补充了几项新的优惠政策:一是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以及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指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二是对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和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指定报纸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三是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和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四是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或先征后退政策。之后,国家又分别印发了财税(2009)147号文、财税(2011)92号文和财税(2013)87号,将财税(2006)153号文的税收政策加以延续,期限直至2017年12月31日,并增加了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一款。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将国办发(2008)114号文所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