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管理办法
编者按:
3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4〕45号),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以当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整治县):
(一)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辖区内森林未全部落实管护人员,或管护力量(平均每名管护人员管护面积5000亩以上)薄弱,或未全部实行“网格化”管理(乡、村两级责任人未全部落实),并在接到省或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整改通知1个月后还未达到森林管护全覆盖要求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县本级及辖区内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和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AAA级以上)、国有林场(10000亩以上)、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大中型水库等单位,未按要求全部组建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在接到省或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整改通知1个月后还未达到森林消防队伍组建要求的。
(三)未按《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森防指〔2008〕3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责任,并在接到省或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整改通知1个月后还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
(四)年森林火灾受害率1‰以上或年发生率25次/10万公顷以上的(有林地面积10万亩以下的指标上浮50%)。
(五)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
(六)因森林火灾死亡3人(或扑火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10人(或扑火人员重伤3人)以上的。
(七)发生持续燃烧时间48小时以上森林火灾的。
(八)1个月内被国家林火监测卫星发现异常热点15个以上的。
(九)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十)国家、省或市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依据森林火灾档案表、异常热点报告单、上级部门检查情况、群众举报核实情况或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建议,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符合确定条件的,报省政府确定为重点整治县。
被确定为重点整治县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森林消防指挥部通报全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如下管理措施:
(一)重点整治县的森林消防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应在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到省政府专题汇报整改措施。
(二)重点整治县的森林消防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必要时,包括清明等森林消防重要时节前)向省森林消防指挥部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三)重点整治县在平安浙江、生态浙江、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中有关森林消防部分的考核分均为零分。
(四)确定为重点整治县的,国家、省级森林消防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五)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视情不定期派员对重点整治县的整改工作进行督查。
重点整治县要认真查找森林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领导责任,强化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增加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物资装备,完善应急机制,全面加强森林消防能力建设,提升森林消防工作水平。
(一)申报。重点整治县在一年整改期满后,可向所在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申请解除重点整治县管理。
(二)检查。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接到解除重点整治县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照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转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组织评估;达不到要求的,退回申请,延长整改期半年,督促其继续整改。
(三)评估。对市转报的达到整改要求的重点整治县,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解除重点整治县管理;不合格的,延长整改期半年,继续列入重点整治县管理。
本办法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