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有关随班就读政策法规的分析*

2014-12-19 09:04陈燕琴兰继军
残疾人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随班政策法规残疾儿童

■陈燕琴 兰继军

引言

《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对残疾儿童实施随班就读是现行有效的教育安置模式之一,通过制定相关的随班就读政策法规以保障残疾儿童与健全儿童一样平等地享有社会进步和教育发展的成果,与该《公约》的规定相一致。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关心特殊教育”,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要求“支持特殊教育”,2014年《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指出,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这些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儿童的关怀和对残疾儿童受教育的高度重视。在我国,随班就读虽已成为特殊教育的主体形式,但国家制定的有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政策法规体系在建设与实施中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分析和召开座谈会、访谈等方法,对这些问题的成因及解决进行探讨,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随班就读的政策法律法规,保证残疾人教育得以可持续发展。

1 随班就读概述

随班就读是指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和健全儿童一起接受能满足他们特殊教育需要的一种教育形式,是我国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策略,也是参照国际上“全纳教育”先进理念结合我国实际的一种教育创新。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有利于实现残疾儿童就近入学,平等地利用教育资源,促进随班就读学生的身心发展与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使全社会更了解和理解残疾人[1]。但目前在相对滞后的教育观念影响下,我国部分普通学校的领导和教师仍认为,残疾儿童的教育只是特殊教育学校或慈善机构的事情,普通学校没有接收残疾人学生的责任和义务[2];与特教教师相比,在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态度上,相当一部分普小教师持更加消极的态度[3]。我国随班就读工作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虽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存在着残疾人学生“随班就坐”“随班混读”现象[4]。目前虽然对残疾儿童主要采取的是“隔离式特殊学校教育”和“随班就读”两种特殊教育的措施,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尤其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地理位置特殊,残疾人数量不足以达到在当地修建一所特殊学校的规模,让残疾儿童进入当地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成为必然的选择。随班就读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支持保障,所以有必要对有关随班就读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以期能进一步完善,促进实际工作的开展。

2 随班就读政策法规体系的发展

2.1 现行有关随班就读政策法规已形成体系

我国有关随班就读的立法以及随班就读政策体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但已先后专门颁布了一些政策法规来保障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权利。例如,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五十七条对直接负责随班就读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作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保证随班就读教育的质量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体现了我国在实施“全纳教育”基本理念过程,同时推行“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残疾儿童的全面发展。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2009年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规定“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九条指出“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教育部印发的“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点”指出,要“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制定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政策措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指出“保障适龄残疾儿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残疾儿童以随班就读方式接受义务教育”。2013年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6]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普通幼儿园、学校接受残疾学生的能力,推广融合教育,保障残疾人进入普通幼儿园、学校接受教育。”很多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例如“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普通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促进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融合。”

2.2 随班就读已成为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形式

在现有随班就读政策法规的指导和保障下,我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教育模式得以不断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不断提高(见表1)。

据中国门户网和残联网站数据显示,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已成为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的主体。残疾儿童在普通小学就学的比例最高,在普通中学保持稳定增长。总体而言,我国目前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安置形式以随班就读为主(见表2)[7]。

3 存在的不足与反思

政策法规是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尽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设计和实施方面都还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3.1 设计刚性与实施力度不够

在有关随班就读政策法规的行文用词上基本采用的是“应该”“应当”“可以”等一些不够确切与稳定的词,且针对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条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此条款虽然对普通学校提出了对已接受随班就读学生应提供帮助的基本要求,但在该法第五十七条并没有明确不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根据此条款的表述,违反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也可以是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责任人员,并不十分明确,在出现问题后则难以追究和处分,因此很容易使一些普通学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以“竞争压力”“升学压力”为借口拒绝接受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直接侵害他们的受教育权,不利于“全纳教育”理念的推广[8]。

3.2 缺乏严格的鉴定和评估工作制度

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其中没有明确规定评估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的方法、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何种类别、程度的残疾儿童能接受随班就读。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此法律条款的规定更容易成为学校拒绝接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理由,不利于随班就读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3.3 缺乏可操作的随班就读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表1 6~14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单位:%)

表2 6~17岁全国残疾儿童就读学校类型构成(单位:%)

2013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取得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应当获得教师资格并经过专门的特殊教育知识和能力培训。”但目前我国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大多数教师持有的仍然只是统一颁发的普通学校教师资格证,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较落后地区这种情况尤为普遍。通过对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县中心小学的调查发现,在该校接收有残疾人学生的班级教师中,没有一名教师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仅仅只有两名教师有经过相关专业的短期培训,甚至有两名教师连普校教师资格都没有取得。这种缺乏专业师资支持的现状,严重影响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中受教育的质量[9~10]。

4 思考与建议

4.1 加强随班就读政策法规的确定性与可操作性

应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何种行为可做,何种行为不可做,如不做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使得相关政策法规依据更为充分,实施更为有力,以更好地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4.2 完善对随班就读学生的鉴定和评估工作制度

应该对残疾儿童类别、接受教育能力的鉴定和评估标准以及标准的实施细则在政策法规条款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建议规定每年定期对实施评估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工作考核,对在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鉴定、评估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津贴或福利;明确规定通过法律程序建立的多学科专业人员评估团队等机构,国家将给予其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各级残联、医疗、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残疾儿童的检测、筛查、鉴定工作的全过程,以确保工作的整体性、残疾儿童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也只有根据每名残疾儿童客观的评估和鉴定结果对其进行教育安置的选择,才能真正实现残疾儿童教育起点的公平[6]。

4.3 完善随班就读教师的资格准入制度

应明确规定,从事随班就读相关工作的普校教师必须有接受两年及以上时间的特殊教育知识学习、修满特殊教育相关功课的学分,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普通学校应当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对本校正在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普通学校应当为随班就读教师提供巡回指导、专业人员的支持和帮助,以便及时解决随班就读教师和学生遇到的实际困难;重视并开展对教师有关特殊教育业务的继续教育;明确规定对不履行以上规定的学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加强执法力度。

[1]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随班就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331/201001/xxgk_82026.html,2003-2-9.

[2]朱佳妮,姚莉萍,陈超翰.随班就读轻度智力落后学生学校范围内社会支持现状的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2004,(5):11-15.

[3]韦小满,袁文得.关于普小教师与特教教师对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随班就读态度的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2000,(3):31-33.

[4]陈光华,张杨,石颖,王璐,吴盈盈.我国大陆随班就读态度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6,(12):27-32.

[5]教育部.201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485/201308/xxgk_155798.html,2013-8-16.

[6]周静,张伟锋,肖永涛.美国《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及启示[J].中国校外教育(下),2009,(6):180-181.

[7]肖非.中国的随班就读:历史·现状·展望[J].中国特殊教育,2005,(3):3-7.

[8]刘春玲,杜晓新,姚健.普通小学教师对特殊儿童接纳态度的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0,(3):34-36.

[9]钟经华,孙颖,张海丛.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师对随班就读态度的调查[J].现代特殊教育,2011,(9):12-14.

[10]邓猛.普通小学随班就读教师教学调整策略的城乡比较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5,(4):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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