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田强
遇到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应对
文 田强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如果发现信息板上显示前方某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按照信息板上的要求减速行驶,或者在就近的出口驶出高速公路。在就近没有出口的路段,应提高警惕,降低车速,在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下,稳妥地避让、绕行,通过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通过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时,不要停车围观,否则不但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和交通民警勘查现场,而且存在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正常驾车行驶时,如果突然发现前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驾驶员要沉着冷静,不要慌张。
(二)用点刹迅速降低车速,双手紧握方向盘,以小角度大半径的路线驶入右侧路肩或应停车带内停车。
(三)停车后首先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在车后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乘车人应迅速离开车辆,否则,极易被行驶来的后续车辆撞上。
(四)立即用紧急电话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援助。
(五)事故现场如有伤员,要用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标记伤者倒卧位置,然后投入伤员抢救工作。
(六)当交通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先期发现车祸的驾驶员,应全面、准确地将现场目击情况告诉交通民警,并将自己的姓名、单位、常住地址留给交通民警,而后迅速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一些义务,才能及时、正确、顺利地进行现场各项调查工作,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现场处置不当,结果使自己承担了本来不必承担的责任,所以,强调当事人的义务十分必要。
(一)报案
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在最短时间内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报告简要案情。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可拨打“122”报警或用公路旁紧急电话向巡逻的交通警察报告简要案情,如有人员受伤或财产急需抢救,允许抢救再报案,但不允许当事人继续完成自己出行的任务之后再报案。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未及时报案的关键在于拖延报案时间和没有保护好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报案内容包括发案时间、地点、主要案情后果。
(二)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保护现场重点工作是:
1、标记停车位置。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为抢救伤员和财产,必须移动车辆时,应标明当事车辆停车位置,标记的方法可用粉笔或砖头等物,就停车位置采用“┌”直角形标记,即将各着地车轮画下来。另一方法用T字形标记,即用粉笔分别在与车轮平行、与轴头垂直,交叉点位于车轮外侧接触地面处进行标记,同时,要标注同侧各车轮的位置。
2、标记伤员倒卧位置,抢救伤员就其倒卧位置圈画下来。
3、保全现场痕迹物证。保护方法是勾画路面有关印痕,如遇风、雨天气,可用塑料将其遮盖好,以防消失,对重要痕迹物证,当事人应保存好或者委托同车人看守,防止人为的或者自然现场的破坏。
(三)协助公安机关寻找证明人
发现了解事故情况的人,要及时记清姓名、单位、电话、住址和所驾车的车号等,在公安干警抵达现场后及时提供。当事方无权调查取证,即使取证也没有法律效力。
(四)服从公安机关实行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暂扣事故车辆和驾驶证。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扣留当事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更不准扣留当事人和货物。
(五)履行现场图签名手续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绘制的现场图,当事人认为记录数据符合客观事实,应履行在现场图上签名手续。在签名前对其中有疑问的地方,可以要求制图人讲清楚。
(六)协助民警清理现场
1、事故处理民警认为现场不需要保留时,当事方单位负责移动车辆、尸体,清除现场障碍物,并协助民警疏导被阻的车辆,保障交通畅通和公路整洁。
2、现场遗留伤、亡人员的财物,由当事双方单位人员或伤、亡人员亲属与民警交手续,当面点清,在开具财物名称、数量清单上签名。
3、对需要继续勘验的车辆、物品,由当事方负责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动用或损坏。
4、尸体处理应按照现场处理民警的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