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奢侈品贸易价格歧视现象分析

2014-12-17 18:40王翔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奢侈品

摘要:通过伯川德双寡头垄断价格竞争模型,分析了国外奢侈品厂商在我国市场订立高价、实施三级价格歧视的经济条件。模型显示,基于当前假设,国外厂商在我国实现三级价格歧视的经济条件并不完备;不过,在我国奢侈品消费者旺盛的需求下,国外厂商的商品在国际市场的销售会改善。但从长期看,目前国外厂商通过订立高价、提高产品炫耀性效用的情况难以持续。

关键词:奢侈品;价格博弈;三级价格歧视

中图分类号:F74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182-04

引言

区别于日用必需品,奢侈品(Luxury)的明显特征就是高价格,一般而言质量也相对较高。主流微观经济学一般从产品需求价格弹性的角度定义奢侈品,范里安(Hal R.Varian,1992)和安德鲁·斯科特(Andrew Schotter 2009)在分析收入与商品消费关系时,将收入提高引起需求增量较大的商品定义为“奢侈品”或“优势品(Superior)”,而将增量较小的定义为“必需品”或“劣势品(Inferior)”[1,2]。此外,有些学者(Wong、N.Y.& Ahuvia,A.C.,1998)将奢侈品的经济意义与其社会意义相结合,讨论奢侈消费内在社会因素的特殊性,尤其是其炫耀性特征[3]。进一步关于奢侈品的定量描述则明确将需求价格弹性大于1的商品定义为奢侈品,换言之,消费者收入每增加1%时,商品的需求增量将超过1%(Burkett,2006)[4]。

从商品的组成看,奢侈品分布于不同的市场,种类包括名酒、高级服装、化妆品、香水、手表、珠宝、箱包、手袋、豪华游艇、豪华汽车、高级别墅等,而且面向不同消费能力的消费者,厂商普遍会设置不同价格区间的商品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奢侈品用户的需要。仅以2007年的数据为例,全球奢侈品市场已经成长为一个覆盖全球、销售额超过1 700亿美元且高速增长的市场[5]。近几年,尽管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受到此轮经济危机的影响,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但我国的奢侈品贸易和奢侈品市场一直呈高速发展的态势,面对我国巨大的奢侈品市场需求,国内厂商纷纷加大对中国市场的开发力度。与常规价格规律相悖的是尽管奢侈品具有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特征,但大部分国外厂商纷纷订立较高的商品价格,尤其是一线国际奢侈品品牌在我国内地定价高的现象非常普遍[6]。即便这样,国内奢侈品消费近年来仍增势不减[7],从2005—2010年的统计数据看,增长率一直处于10.5%—42%的高位区间[8]。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即便剔除我国进口关税因素,多数国外奢侈品厂商在华定价也普遍高于欧洲和北美地区。据商务部调查显示,手表、箱包、服装、酒、电子产品5类产品的20种品牌高档消费品,海内外的差价为内地市场比香港要高45%左右,比美国高51%,比法国高72%[6]。外国厂商相同的奢侈品在世界市场和我国分别以不同价格销售,显示外国厂商一定程度上正在对我国实行三级价格歧视[9]。

在国外奢侈品厂商在我国快速推进的同时,基于我国独特的人文、历史环境,国内也出现了一批以高档家具、卷烟(例如:白沙、熊猫、中华)、茶叶、酒类(如茅台、五粮液)和高档丝绸服装(如瑞蚨祥、云锦)为主的奢侈品厂商,其价格也水涨船高,甚至将一些二线、三线品牌的商品价格提高到与国外奢侈品比肩的水平。但国内奢侈品品牌目前多数仍以国内市场为主,鲜有在国际市场知名的中国奢侈品品牌[10]。

针对我国奢侈品市场的高价现状,国内学者纷纷从税制(史玉慧,2008;王萌,2008)[11,12]、观念和历史原因(廖秀峰、颜金,2008)[13]、营销学和社会学特征(孙跃,2008)[14]、消费心理(孙茵,2009)[15]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研究,不过上述分析主要集中在理论评述与社会现象描述部分。本文试图结合博弈论的伯川德双寡头垄断(Duopoly)价格竞争模型(J.Bertrand,1883;Varian,1992)[16,17]、产业经济学的价格歧视原理(Tirole Jean,1995)[18]和关税理论(Robert C.Feenstra,2004;Krugman,2008)[19,20],对我国奢侈品市场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模型分析,进而结合我国现有的关税政策,分析我国目前奢侈品贸易中的三级价格歧视现象。

一、理论模型

(一)价格博弈模型

由于知名奢侈品厂商在所有私营单位中占比很少,而且各个商品分类中具有国际知名(或国内知名)奢侈品品牌的厂商更是凤毛麟角,为了简化分析过程,本文采用伯川德双寡头垄断(Bertrand Duopoly)价格竞争模型分析国内外厂商的价格博弈,该模型的假设包括:

各寡头厂商以价格作为博弈策略,通过订立价格与对手博弈,博弈时采取同时出价的方式进行一次性博弈;

各寡头厂商生产同质的商品,且生产中边际成本一致,忽略固定成本;

各寡头厂商无生产能力限制;

其他企业无法进入市场干预;

各寡头厂商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串谋行为(Hal R.Varian,1992)[21]。

由于上述假设将令该模型出现与完全竞争市场均衡一样的情况:商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企业无经济利润[22],因此,本文在分析中需要假设商品具有非完美可替代性(imperfect substitutes),即产品间存在一定差异。为了便于计算,假设两个产品的供给曲线是连续的、非递增的、凸的;另外,假设供给曲线是一阶其次的,即短期内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消费者收入的增加,消费者对国内外厂商的商品偏好比例保持不变。

此外,根据关税理论,由于我国奢侈品消费量已经居世界第二位并预计很快将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奢侈品消费国,因此,在分析关税效应时需要以“大国情景”进行分析,即我国的奢侈品贸易可以影响世界价格[23]。

为了更加贴近我国目前的奢侈品贸易现状,简化计算,分析时本文对伯川德模型进一步做如下假设:

目前,国内厂商属于守势,产品国际竞争力不足无法出口,追求的是国内利润最大化;而国外厂商属于攻势,追求的是全球市场总体利润最大化。

国内一家厂商、国外一家厂商,两者仅生产同一种类似但非完美替代的产品,国内厂商在国内的需求价格弹性为,国外厂商的产品在世界市场和中国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分别为σfw和σfh,3个需求价格弹性互相不相等,且在各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均大于1。

我国对进口的奢侈品仅征收进口从价税,税率为t,出口从价税税率为0;国外厂商向我国以外的其他市场销售时不计关税。不考虑出口退税政策和其他税、费。

不计入运输成本。

国内外厂商的成本构成由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构成,边际成本为常量。

根据前述的一阶其次性假设,我国消费者收入I的变化不影响奢侈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也不影响反应函数[24],而需求价格函数可以用相对价格表示为,且σ′h和σ′fh均大于0[25,26]。

国内外厂商的成本函数分别为公式(1)和公式(2),其中Cfh和Cff分别为国内、国外厂商的固定成本,ch和cf分别为国内、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是常数:

(1)

(2)

国内外厂商的利润函数πh和πf分别为公式(3)和公式(4),其中Ph、Pw分别为我国国内厂商价格和国外厂商面向本国及世界市场的价格,Pec为国外厂商出口中国的商品在我国国内的定价,yh为国内厂商产品的销售量,yec为外国厂商出口中国的销售量,ywc为国内用户直接从国际市场购买的商品数量(例如:通过海外代购、出国旅行购买等方式),而yw-c为外国厂商在世界市场的销售给非中国消费者的销售量:

(3)

(4)

将公式(1)和公式(2)分别代入公式(3)和公式(4)可得国内外厂商的利润函数为公式(5)和公式(6):

(5)

(6)

而我国消费者整体的消费额为公式(7),即国内的消费额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国内消费者购买的国内厂商产品、国内消费者在国内购买的国外厂商产品和国内消费者从境外直接购买的国外厂商产品:

(7)

(二)厂商利润分析

为了实现国内外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可以对公式(5)和公式(6)取一阶导数为0,获得公式(8)、公式(9)和公式(10):

(8)

(9)

(10)

公式(8)公式(9)和公式(10)表明,当前假设下,国内外厂商的固定成本不影响厂商的最优价格选择。另外,对比公式(9)和公式(10),可以获得外国厂商对世界市场和中国市场的价格之比为公式(11):

(11)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如果国外厂商可以根据公式(11)分别在世界市场和中国市场制定相应的价格水平,则可以通过三级价格歧视在两个市场分别实现其利润最大化[27,28]。

(三)关税效应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关税对国内外厂商的影响,可以对公式(10)基于关税税率求导得公式(12)[29]:

(12)

由于σfh>1、σ′fh,因此。根据“大国情形”的假设,当我国对国外厂商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将会导致国内价格上升,同时会降低国际市场的价格,由于模型假设该商品国外只有一家厂商生产,因此世界价格即国外厂商的销售价格和出口价格,因此[29],所以,表示随着我国关税的增加将会导致国外厂商相对国内厂商更高的价格增幅,当我国关税降低时,也会导致国外厂商更高的降幅[30]。

(四)价格歧视条件分析

尽管从我国的奢侈品现状看,外国厂商已经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实行三级价格歧视,但公式(11)仅说明国内外市场商品的价格弹性不同,并不能构成经济理论上三级价格歧视的充分条件,因为实现三级价格歧视需要满足至少四个条件:

(1)厂商能够垄断市场;

(2)充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

(3)市场是分割的;

(4)不同的需求弹性[31]。

其中,条件(1)、(4)前面已经说明,而条件(2)可以假设国内外厂商也已经满足,而对于条件(3),则需要满足进口从价税大于国外厂商在世界市场和中国市场的价差,满足公式(13)的约束:

(13)

但从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海外代购、出国旅行购买行为看,我国现行的奢侈品关税水平可能无法满足国外厂商实施三级价格歧视所需的市场分割条件。但从我国政府贸易管制的角度看,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必须考虑——中国海关的查验率,假设目前中国海关对货物和旅检的查验率为,如果考虑该因素并假设海关关员对奢侈品走私行为查验后查获率为100%,对于实施走私或者意图实施走私的人员而言,实施走私的经济约束条件可以变为公式(14),即需要满足走私可能招致的损失预期小于其收益预期:

(14)

由于目前中国海关的查验率较低(查验率普遍为10%以下),而且如前述介绍,国外奢侈品厂商在国内的定价普遍与世界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因此,对于意图进行奢侈品走私的人员而言,公式(14)的约束条件较容易满足,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目前奢侈品走私的经济原因,进一步说明由于高价差催生的奢侈品走私也将成为破坏外国厂商分割市场的影响之一。

从上述分析看,既然国外奢侈品厂商在我国实施三级价格歧视的条件并非完备,但却持续对需求价格弹性大于1的奢侈品纷纷提高定价,这种相悖的局面说明目前我国的奢侈品市场存在其特殊性:一方面,说明消费者在对奢侈品效用的认识上与必须品有差距,购买行为存在非理性,而国内奢侈品厂商通过提高中国市场的商品售价恰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商品与该类其他商品的平均价格水平价差越大,其炫耀性效用更明显;另一方面,说明厂商在世界市场的销售情况可以弥补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不足,国内消费者以较低的成本从世界市场购买奢侈品后,他可以获得与国内直接购买的商品具有相同甚至更高的效用。另外,根据可知,目前我国关税水平相对西欧、北美较高也是推高国外厂商在华定价提高的经济因素。

二、长期影响分析

尽管从目前看,国外奢侈品厂商在价格歧视条件不完备的情况下依然在定价上推动三级价格歧视,可以从三方面的经济因素解释:奢侈品的炫耀性效用、国内外价差较高但中国海关查验率低、我国关税税率相对较高。但从长期看,三个因素会随着我国关税税率的调整以及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1.从奢侈品的炫耀性效用看,尽管该效应与“物以稀为贵”、“高价值”有正相关性,但如果国内外价差Pec-Pw过高,则会进一步加大价值与价格间的差距,对于赝品、仿冒品的生产商而言,违法成本与违法利润差距过大时,将会滋生赝品、仿冒品的生产市场,甚至会导致低劣仿冒品逐步挤压国内外奢侈品正品市场的情况,当市场进一步充斥大量可辨识度较低的仿冒品时,奢侈品的炫耀性效应会随着普通消费品对品牌认可度的降低而降低。

2.在海关现有查验率基本持平、奢侈品走私人员走私倾向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伴随中国奢侈品消费总量和世界占比的增加,国际市场奢侈品价格Pw将伴随中国奢侈品消费“大国情形”的影响日趋走低,而外国厂商为了实现三级价格歧视只需要在中国市场设置更低的定价,同样可以实现整体收益最优。

3.随着我国逐步履行入世承诺逐步降低奢侈品关税,外国厂商可以在更低的价格水平下,基于所生产商品的价格弹性实现更低关税水平下的市场分割,进而实现其在中国市场和世界市场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三、结论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奢侈品贸易中普遍存在的高定价情况进行经济因素分析,在模型当前假设下可以获得如下结论。

1.尽管国外厂商在实际经营中,对世界市场、中国市场采取不同的定价,恶化我国奢侈品贸易的贸易条件[32],但从我国目前的关税水平和海关查验要求分析,其三级价格歧视条件并不成熟,同时会对走私、仿冒行为形成经济激励。

2.作为奢侈品消费大国,我国的关税水平提高了国内市场价格,其中对于国外厂商提价的刺激效果大于对国内厂商的影响。

3.国外厂商在我国市场实行高位定价的三个经济因素长期看将会减弱,消费者可以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奢侈品带来的效用。

不过,本文模型假设中并没有考虑国内厂商对外扩张的情况,而且仅考虑单一商品的情况,并未对消费者品牌忠诚度和商品多样性因素纳入模型,这些都影响到本文模型的适应性,需要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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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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