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集体行动的逻辑看当前我国城中村改造

2014-12-17 03:25倪娜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城中村问题

倪娜

摘要: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开山之作,书中把经济学思维引入到社会现象和管理学中,系统地阐述了集体行动的理论,开创了研究集体行动理论的先河。因此,依托集体行动理论,尝试对当下城中村改造中面临的难题,予以解释,以期得出破解这一难题的合适路径。

关键词:集体行动逻辑;城中村;问题;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013-02

一、问题的缘起

由于农业生产地域的分散性、生产的生物性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城中村农民合作共同应对复杂的市场就具有必然性。城中村中的街道办事处正是追求实现农民合作利益的制度安排,是农民实现共同目标的的联合自治组织。通过这个制度安排,给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的城中村农民谋取利益获得相应的补偿。通常认为,通过街道办事处有利于提高农民合作共同应对市场风险的不确定;使大市场和小生产逐渐对接,提高农民的议价能力;有利于城中村改造中信息的共享,商讨的民主,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等等。

由以前的村委会改制而来的街道办事处是我国城市基层行政管理的最后支流,在城中村改造中也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它一方面联系着政府,是政府权力的末端,另一方面联系着基层社会,是与群众联系最贴近、最敏感的“中枢神经”。所以,街道办事处这个神奇的组织通过利益共享和合作精神吸引处于弱势地位的城中村改造中的村民。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也碰到很多问题亟待研究和攻克的难题。

首先,既然城中村改造中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改造中农民的利益,那么为什么该组织并没有像理论中所说的给改造中的农民带来更大的收益?其次,从可以观察的现象来看,为什么有些街道办事处设立为本地农民谋取了更大的利益,有的地方农民不同意拆迁或因补偿不到位事件频发?再次,街道办事处设立后,为什么某些政策一定程度上没有很好地执行或被修改?最后,在街道办事处的发展进程中,政府到底扮演了何种角色?

本文拟从集体行动的逻辑角度出发,分别对这些问题给予一般化的解释。

二、集体行动的逻辑

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奠定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绝对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开山之作,对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该书把经济学思维引入到社会现象和管理学中,系统地阐述了集体行动的理论,开创了研究集体行动理论的先河。其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总是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这一点至少在涉及经济目标时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正如单个的个人往往被认为是为了他们的个人利益而行事,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共同体会被认为按共同利益行事一样。可想而知,认为集团会采取行动维护其利益,这是建立在集团中的个体都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这一假设上。

与传统的社会学理论不同,奥尔森发现,表面看起来似乎合理的理论却有时不能解释一些集体组织中个人的行为,例如,集体中一部分人放弃了集体利益,加入“搭便车”的队列,一部分为集体谋利益的个体由于成本与收益的不平衡导致其最终放弃其集体行为,而选择个体行为。

首先,奥尔森对于这种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相冲突的的现象,提出了几点自己的见解。第一,在集体行动中,集体越大,个人增进集体利益的成果就会被更多的人共享,所以每个人分得的利益份额就越小。当个人收益小于个体所付出的成本时,作为理性的个体,将选择放弃继续为集体增进利益的行为。第二,集体成员越多,组织全部成员为了共同利益作出努力的成本就越高,那么在进行集体行动之前的困难就越多。这种冲突现象其本质就是集体行动中的“囚徒困境”。

其次,奥尔森认为,小集团尤其是存在明显异质性的小集团中,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更高。因为,小集体中的每个成员,或至少其中的一个成员会发现他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个人收益超过了一定量的集体物品的总成本。进一步说来,只要少数几个实力雄厚的成员联合提供某项公共产品的收益大于成本,由于其协调成本很低,这项公共物品就倾向于被提供。

最后,促进集体行动的一个很常见的方法就是选择激励性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的激励机制,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的改进做了贡献的人,把付出成本的人和没付出成本的人区分开来,当没有受到激励的人看到其他人因为贡献受到奖励时会羡慕。这样,既可以保证做出贡献的人付出的成本得到应有的汇报,也可以鼓励其他人为了增加集体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这样做还可以保证个体的收益和付出成本成正比例关系,能有效缓解集体中个体不愿意承担成本的问题。

三、当前我国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镇化改造中主要涉及4个利益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和失地农民。地方政府具有土地征收的垄断权;开发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决定是否购买和开发政府已经审批的土地;村集体是中间的一个纽带组织,通过它可以按集体行动的逻辑为城中村农民争取利益。最后一个利益主体就是失地农民,他们是最直接,联系最紧密的利益主体。在当前中国的实际境遇下,农民在对待土地问题上只能相对被动地接受,缺乏主动权,因此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民群体整体上是一个相对被动的利益主体。

然而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一方面,街道办事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企业等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是农民及其利益的代表者,义不容辞地具有维护农民利益最大化的责任;另一方面,街道办事处中的管理者希望获得地方基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从而实现自身政治和经济上的某些利益需求。最后,失地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由农民变为表面上的“市民”,他们的利益需求是为了以后的生活和发展,获得合理的失地补偿和后续的社会保障,实现生活的良性循环。

按照常理分析,只要这4个利益群体各自的利益需求得到很好的满足,土地征收工作就可以很顺利地进行,城镇化进程就可以很好地推动,从而实现共赢发展。不过,在这4个方面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困难重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民整体意见不能达成一致

农民整体作为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利益的直接关系者,是一个人数众多的集体,是奥尔森所说的“大集团”的范畴。在城中村的具体改造措施中,有些农民虽然户口还在农村,但已经拥有了工作或者外出务工没在当地,不愿意或者不方便参与这种集体的大讨论,存在“搭便车”的意识和行为。而且,街道办事处(前身是村委会)把全体或者大部分村民组织到一个地点讨论这个问题,需要花费的组织成本也较高,讨论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或不一致性,对于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是一个不小的考验。在集体的讨论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很多讨论障碍,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总结说来就是由于个体理性的存在,农民集体很难形成一致统一的征收意见,最终导致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差异。

2.农民集体很难通过商议得出统一的补偿款分配方案

针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及街道办事处(前身是村委会)的干部,他们作为理性个体,都会把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作为根本原则来制定补偿方案,所以很难确定一致同意的补偿款分拨方案,导致资金闲置,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集体利益受损。由于家庭人口数的不一样,人多的家庭希望按照人头来划分,人少的则显然不同意,他们希望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划分。关于如何界定集体土地成员资格的问题,即如何确定补偿款分配对象的问题,村民之间也存在冲突,比如说嫁出去的女儿或娶进来的外村媳妇是否具有被补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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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街道办事处缺乏博弈动力

在具体的博弈过程中,城中村中的代表组织街道办事处属于集体行动中的“小集体”,而且其成员相互之间都非常熟悉,彼此具有依赖关系和利益裙带关系,因此,街道办事处具有很强的行动上的一致性。在街道办事处与基层政府的博弈过程中,而街道办事处中的干部的激励通常来自于基层政府,而不是本村中的农民集体。作为理性的个体,街道办事处中的干部通常会按照基层政府的意愿来行事,缺乏跟基层政府博弈的能力,因此,就有可能损坏整个集体的利益,出现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

四、政策建议

关于如何合理解决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困境,奥尔森给出了3个方案,即缩小集团规模、成员的非对称性以及选择性激励。下面针对我国城市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奥尔森的行动集体理论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1.通过民主选择的方式选出博弈代表,而且给予选择性激励

为了真正保障改造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首先,每个村民小组民主选举一个具有谈判能力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村民利益的民主组织。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这个民主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一起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为失地农民争取该有的利益;在补偿分配机制上,这个民主组织与街道办事处的干部一起博弈,同时把博弈的信息和结果反馈给各个小组的村民。最后,村民出资筹建民主基金会,用于支付该民主组织的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开支;同时,对博弈代表进行选择性激励,从而鼓励他们通过合法的途径为村民谋得最大的利益。

2.以村民小组作为补偿单位进行补偿

村民小组是一种天然的比村子更小的集体,其前身是生产大队,是大生产时期集生产、生活、娱乐为一体的村民基层组织组织。村民小组一般有几户至几十户村民家庭组成。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小集体与大集体是有本质区别的,集体里面的成员越多,其成员就越缺乏增进集体共同利益的动力,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集体中的绝大数成员越来越不想为增加集体利益而付出努力。在我国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关于如何让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是一个最关键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高春芽.集体行动逻辑的理论条件[J].沈阳大学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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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付刚.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1:40-56.

[责任编辑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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