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2014-12-16 23:47李哲漫
企业导报 2014年22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遗产税可行性

李哲漫

摘  要:关于遗产税,我国现行法尚未明文规定。从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社会发展以及完善税收体系等方面出发,遗产税的税收势在必行。本文将从遗产税内涵、性质等基本问题出发,论述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背景及可行性,并提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社会公平

当前,我国公民收入愈发悬殊,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公平问题受到严峻挑战,为了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可以将遗产税的开征作为调解国民收入差距悬殊的一项重要立法措施。

一、遗产税的基本问题

(一)概念。大部分国民对遗产税还是比较陌生的。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而遗产税即是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所谓遗产税就是是对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进行征税。 在《牛津法律辞典》中定义如下:遗产税是指“在联合王国,表示为充分性税收的目的,对死者全部财产所征收之税的一般用语。根据1994年财政法的规定,对死者的全部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永久性的或非永久性的、附带的或推定的资本价值——进行税收。”刘剑文教授认为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亡者的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学者刘悦观点是,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关于遗产税的定义,每个学者给出的说法不一,但却都有着相同的要素,如该税种的课征对象、纳税人的范围等。我认为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向遗产的承继人,如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课征的一类税种。

(二)性质。那么遗产税到底是属于税法上的流通税还是财产税呢?各国学者对此也各执一词。第一种看法是遗产税属于流通税。因为流通税以产品的生产流通及服务的流通数额作为课税对象进行征收。而遗产税仅对流转财产的行为课税,不涉及财产的所有权。此外,不同看法是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纳税的主体为财产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征税对象。以上两种观点,我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而遗产税的课税客体正是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各种形式的财产,故财产税制度中必然包括遗产税。

(三)功能。从理论上说,遗产税的开征有很多意义。比如直接调整公民之间的财产量,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财政收入和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等。

(1)遗产税具有社会调节功能。我国社会性质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随着经济发展,贫富差距悬殊,公平矛盾激化,这种情况将严重影响公民的劳动积极性。遗产税对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人们的投资消费有一定作用,但它的社会功能远远大于经济功能。(2)遗产税的开征影响消费和投资。开征遗产税势必影响人们的投资和消费。在中国人传统观念当中,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生活,人们更多选择将收入大量存入银行,避免不必要的消费。开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的所有遗产作为课征对象,人们为了减少缴纳税金和降低税率,会将手中的收入更多的进行投资和消费,享受生活。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改变公民的传统的消费和投资观念,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投资观。(3)遗产税有利于补征偷、漏税款,加强公共意识。征收遗产税可以一次性对财产所有者的遗产进行一次大清理,弥补纳税人生前偷漏的税额,起到补征的作用。对于富豪阶层,征收遗产税使得他们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向国家缴纳遗产税,另外一种是将财产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面对两种选择,显然后一种对他们而言是更好的。因为,征收遗产税的财产范围会扣除对捐赠的数额。从国内富豪阶层捐赠的数额来看,以个人名义进行捐赠的很少、数目也不高,这正是制度缺失导致的。在美国,热心公益的富人很多,比尔盖茨已经捐出了自己60%的财富,这不得不说和美国征收遗产税赠与税制度相关。

二、我国遗产税的现状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现实背景。在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国内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遗产税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粗暴侵犯,不存在开征时机成熟与否的问题,永远都不应该有遗产税。这种观点认为公民的私人财产有权利遗留给自己的子女,一个文明的政府理应对此加以保护,而不是主动加以破坏。对私人财产及遗产的尊重是物质文明和经济繁荣的基石,从长远来看,对所有人都有害。没有储蓄和投资,就不会有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就不会有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对经济发展潜力的破坏性巨大;另一方面,开征遗产税也不可能机会平等,关键是要给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机会,尊重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另一个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成熟。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物质生活极其丰富、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体制下,私人财富明显骤增,社会财富高度集中,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悬殊。遗产税的纳税主体是富豪阶层,其开征集中作用于这一群体的财富,能够有效平均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开征的最初目的是军费筹集,到20世纪,遗产税逐步成为一个固定的税种,主要目的也由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转变为了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薛刚教授指出:“征遗产税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实现;从完善税收体系方面,到2013年为止,已在百余个国家征收遗产税,可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税收体系”。无论学术探讨观点怎样,遗产税最终是否开征最终取决于我国国情,与其紧密联系的就是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文化体制等实际状况。我认为,为了公平财富分配,保证社会公平与正义,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征收环境,在合理设计税率、征收管理等方面完善立法制度,开征遗产税。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困境。我国开征遗产税还存在着一些现实困难。首先是税源,遗产税纳税主体—富豪阶层群体总量还不多,税源有限,且这一群体的财产状况相对分散和隐蔽,难以掌握他们真实详细的财产状况。王德祥教授指出,到2013年为止,中国尚未实行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纳税人所拥有的房产、股票、机动车数量等数据,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这对遗产税的开征产生很大阻力。其次,社会上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体对遗产税的意识还很淡薄,对遗产税的概念比较陌生,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以及开征遗产税的重要意义。最后,在征收管理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一方面,是征管力量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监管不到位,必然会导致征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不强。征管过程的长期性和容易“得罪人”,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效率。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对策

在研究、制定任何一项法规政策时,应全面考察各种现实要素、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可行性的对策,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其次,遗产税的开征必须以国家承认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我国宪法承认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及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对继承人、遗产范围及分割等等做出相关规定,为遗产税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2007年10月起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物的归属关系,为遗产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法律前提。最后,随着网络管理体系的完善,税务机关征管水平大幅度提升,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逐步增强,加上世界各地实施遗产税的实务经验、理论可供借鉴。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法律环境。除此之外,还应加快解决以下问题:

(一)全面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对遗产税的统一认识。人们对遗产税的概念、功能及意义了解不多,应该在全社会予以广泛宣传和教育。让公众对遗产税有统一认识,在社会上形成共识,有利于遗产税的开征实施。

(二)开征初期,合理划定纳税人的范围。开征初期,合理划定纳税人的范围,征收面不应该设置范围过宽,起征点也不能简单以国民的工资收入进行划分。要综合考量当前现代人社会成员的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部分占总收入的比重。起征点也不应定的过低,主要征收有巨额资产的社会成员的遗产,排除遗产税起征点不达标的公民,解决税收征管可能遇到的难题。

(三)税率应采取累进税。中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先制定相应的立法框架,逐步细化规定,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再推广到全国各地。

(四)建立个人资产价值评估与档案管理制度。遗产税这一税种是世界普遍认为征收难度最大的税种。要征收遗产税,前提是要要了查明个人遗产的多少、是否属于征收的范围、遗产所属地等。这就是需要税务机关准确掌握公民的财产数额,完善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无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认定为非法财产。此外,还应制定包括评估资产、评估周期、评估对象、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五)建立防止巨额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监控制度。若遗产税开征后,可能导致大量资本的转移国外。目前,我国对遗产税的纳税主体—富裕阶层缺少有效的财产监管,而恰恰是这一部分群体最有可能将巨额资产转移到外国。针对这一现象,有必要加强这部分群体的海外资本监管,防止其资本大量外逃。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学[M].法律出版社,2004:334.

[2] 刘波.对中国有无必要开征遗产税探讨[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

[3] 赵大为.对我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的分析.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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