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至韬
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人员是经法定的认定部门进行工伤(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伤残,且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类别分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属于伤残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属于工亡待遇。
《工伤条例》对定期待遇的计算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各统筹区有统一的标准办理定期待遇的计算和支付。但《工伤条例》对定期待遇调整的规定是:“由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各统筹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定期待遇的调整办法也不尽相同。
三项定期待遇中,对工伤职工影响最大的是伤残津贴,按《工伤条例》规定:“经鉴定为1-4级的工伤人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停止缴纳养老金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领取标准为:一级伤残至4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1-4级伤残人员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伤残津贴后,这份津贴就成为保障其一生基本生活的唯一收入来源。所以重点讨论的是伤残津贴的调待。
在实际工作中,就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的管理,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点:
1.随着经济的发展,近10年来社平工资和职工个人工资增幅较快,新增的1-4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与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差额呈逐步两级分化的趋势。以我单位在四川统筹区参保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为例,2012年新增的一例三级伤残,现领取标准为4601.6元,而金额最低的是一位92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二级伤残,现领取标准为2368.80元,差距接近一倍。
其调待政策的特点是:1.1-4级伤残津贴按等级调整,保持了各等级间差额的比率;2.设置有保底金额,按相应比率反算,与当年本统筹区社平工资水平一致,有效控制了待遇的两级分化;3.待遇增长率与当年本统筹区社平工资增长率大致相当;4.按年度进行调整。但待遇调整生效时间是调待当年的4月1日,使当年实际调整效果缩水25%。
通过以上分析,期望能在《工伤条例》中明确工伤定期待遇调整的规定:1.按年度调整,生效時间为当年的1月1日;2.待遇增长率与本统筹区社平工资增长率基本一致;3.设置保底金额,保底水平按待遇计发比率计算与本统筹区社平工资水平相当;4.1-4级伤残津贴按人员类别调整。(作者单位:成都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