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周晶菁(1991-),女,汉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摘要:民法调整对象中的身份关系,不仅仅包括亲属法中的身份关系,还包括除亲属法以外的身份关系,如知识产权中的身份关系。本文认为荣誉权则属于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中,身份权是一种期待权,在公民出生、法人成立时,将来可能会实现的一种权利。在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的实现,都需要特定身份出现,荣誉权的实现得益于特殊身份资格的获得,而人格权则不需要。虽然荣誉权属于人格关系中的权利还是属于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是本文通过对古代中外荣誉与身份的联系的历史回顾,以及荣誉权性质的分析,认为荣誉权应该划入身份权关系中。
关键词:人身权;身份权;人格权;荣誉权;名誉权
从法律历史的发展来看,法律中只是出现荣誉一词,荣誉权起初并没有在法律中出现。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权利是人们得以生存的基础,荣誉权作為一种民事权利纳入法律中,也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注。同时有关荣誉权的案例也受到了重视。被称为“全国首例荣誉权官司”—于洪东诉今日中国出版社一案。(于洪东在珍宝岛战役中因突出表现被授予一等功,但今日中国出版社却在一本标明“战争状况属实、真实历史回顾”的字样的文章中,将于洪东的个人史况和功绩写在了冯某身上。)现在,荣誉权虽然得到了明确的立法保护,但是自从《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它的归属问题就一直存在着争议。
在深入分析荣誉权的性质之前,我们先来了解荣誉到荣誉权的发展史。
一、荣誉到荣誉权的历史演进
在古希腊民法中,公民的身份因出生或者因授予而取得。在因授予而获得公民身份的方式中就与荣誉有关。比如:奴隶可以基于卓越的贡献而被法律授予公民的身份。①在罗马法中,身份分为正身份和负身份。正身份中的市民、家父等特殊身份并因此受益,享有自由权、市民权。负身份的人如奴隶、属员,他们可以因荣誉的获得而取得正身份,享有其权利。②由此可见,荣誉的得到会引起个体身份的特殊,早期的荣誉就与身份有关。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也同样仅仅有荣誉的规定。在《唐律·名例》篇的“八议”制中,其中议贤、议能、议功、议勤四议与荣誉有关。官员具备四议后会得到很高的褒扬和尊重,同时是一种特殊身份的象征。③纵观中国古代法律历史的发展,虽然未对荣誉权做出规定,但是在一定程度折射出因荣誉而获得一定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近代各国法把荣誉权划入了立法。从荣誉权的民法典划分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非物质利益的保护模式。把荣誉权放在民事权利的客体中进行立法。例如,《俄罗斯民法典》中规定“非物质利益:指生命权、名誉权、姓名权、健康权、荣誉权、迁徒自由权、私生活权、著作权和其他非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专属的非物质权利。”④二是一种侵权责任模式。即把荣誉权的保护置于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的1382条、1383条则是对民事主体的荣誉、姓名、名誉、自由、隐私等受到侵害后的立法保护。三是将荣誉权划入人身权中。这种模式分为人格权规制模式与身份权规制模式。例如,“1978年《匈牙利民法典》中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荣誉、肖像、名誉、姓名、尊严、自由、隐私等。”⑤此为人格权立法模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为身份权立法模式。⑥
不管是对有关荣誉的规定,还是对荣誉权的法律规制,都是对荣誉演变成荣誉权这一民事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同时也是对因荣誉而产生特殊身份、因特殊身份产生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的保护。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荣誉与身份有着密切联系,这为荣誉权权利属性的划分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荣誉权的概念及归属的解析
(一)荣誉权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公权力的国家,一个主体获得某种荣誉往往意味着公权力对其的认可,所以在我国民法中也作出了荣誉权的明确规定。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荣誉权的法律特征:1.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及其产生的利益。荣誉本身是一种评价,也是一种具体称号。如三好学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等。因荣誉而获得的精神与物质利益以及对利益的所有权则是荣誉产生的利益。2.荣誉权是一种期待权。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在以身份权为基础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3.荣誉权具有继受取得性、稳定性。荣誉权是人们后天经努力取得;往往也伴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物质利益;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剥夺。这些都是人格权所不具备的特点。⑦
(二)荣誉权的归属分析
荣誉权的归属问题法学界说法不一。以张俊浩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荣誉权与人格权都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统成为尊严型人格权。⑧有的学者认为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荣誉权不是主体固有的,同时不是主体始终享有的,它是一种身份权。⑨还有一种是双重说法。他们认为荣誉权既属于人格权,同时也属于身份权。但身份权是其基本性质,只是在某种意义上反映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评价,具有人格方面的因素。⑩我认为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荣誉权属于身份权的观点。
首先,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中有所体现。民事权利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权利。民事权利中的一种分类:既得权与期待权。这种分类是以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后者是指民事主体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事实发生才能实现。
从前边荣誉权概念及特征来看,不难判断荣誉权本质是一种期待权。而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平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是法律提前规定而取得的,不需要任何条件;身份权虽然也是每个公民、法人等都可以取得的权利,却不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等都能必然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仅仅在民事主体通过一定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身份后,才会产生某种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由此看来,人格权是既得权,身份权则是一种期待权。所以,荣誉权也属于身份权关系中的一种。
其次,在人身权范畴,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荣誉权这一权利有较少的国家予以承认,主要因为很多法律认为其保护客体与名誉权一致。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但是荣誉权是能否独立存在,法学界有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荣誉只是名誉的一种特殊表现,法律上名誉权的保护能够保护荣誉权。特别是在实践中,侵害荣誉权的案件很少。B11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体现了人格的观念。但绝不能以此认为荣誉权是一种名誉权,毕竟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02条分别规定了名誉权与荣誉权。”B12
荣誉权是否是名誉权?虽然上边两种观点的共同点体现在:一是肯定荣誉是一种具有褒扬的名誉;二是荣誉具备一定的人格价值因素。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1.权利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依荣誉而取得的权益;名誉权的客体是基于名誉而产生的权益。“荣誉是特定组织对具体对象的正式评价,具有褒义。名誉是他人对具体对象的品行、职业、出身的综合性评价,可能是中性的,也可能具有褒义、贬义。”B13
2.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给予褒扬的方式授予的;名誉权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
3.权利对象不同。荣誉是一种评价,确切的说是一种具体的称号。虽然荣誉权是专属权利,但是这种具体称号不是专属,同一个荣誉称号可能会有不同民事主体获得。如:三好学生。三好学的荣誉称号可以是不同的学生获得。而名誉权它是一种综合性的评价,具有抽象性,不具备具体性。而且,名誉是一种具体专属的权利,仅归个人所有,其他民事主体都不能获得一样的名誉。
4.权利消灭的原因不同。荣誉权的丧失,以荣誉的丧失为前提;名誉权对于公民死亡或者法人消灭时丧失,但也有可能会一直存在,不管民事主体消灭与否。
5.消灭的条件不同。荣誉权是授予荣誉称号的主体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或者取消荣誉称号。而名誉权则不法被剥夺或者受限制。
从上面的区别可以看出:只有公民、法人对做出贡献或者具备表彰资格,而且受到相应机关、单位等的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才享有荣誉权。荣誉权并非每个法人、公民都能享有的民事权利。“荣誉权的获得需要一个前提,就是主体获得了荣誉。因为荣誉的授予标准有一定的标准,每个民事主体在取得荣誉之前,不享有获得具体荣誉的权利。”B14因此“荣誉权是具体民事主体而专属的权利,是一种身份权;它的形式客体是荣誉权获得者之身份,真正地客体是荣誉本身,没有获得荣誉的人不具有获得荣誉权的资格。”B15
再次,从身份权表意上,总认为身份权包括亲属权(赡养、抚养)、配偶权(忠诚权、同居权)、亲权(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监护权,但同时也应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等。在经济结社契约与身份权关系中,还包括合伙人身份权、股东身份权、决策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基于公民、法人做出一定民事行为或者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经过特殊程序而取得的权利。在配偶权关系中,配偶权的取得,也是经过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和保护的。没有经过婚姻登记,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权。在知识产权中,专利权也是如此,专利的出现需要民事主体作出一定的民事行为,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才产生专利权。荣誉权的产生同样是公民、法人基于特殊身份后产生的权利,荣誉权的获得也是和其他身份权一样需要通过一定程序而获得。而人格权则不需要做出一定行为,得到相应机关认可而产生,它是与生俱来的。所以,荣誉权应该和亲属权、知识产权中的关于身份关系中的权利一样属于身份权。
最后,从上述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对比中,再结合荣誉权的特征来看,荣誉权性质只是它是人格权的一个充分不必要条件,而在人身权中,荣誉权是充分且必要条件。荣誉权的产生依赖于荣誉,是一种社会关系,属于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而人格权关系中的权利则一种自然属性。虽然荣誉权是基于人格权的存在,但荣誉权的最终实现是由特定身份的出现决定的,也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在此,也应该区分荣誉权的实现资格达到与人格权的实现资格。荣誉权需要民事主体的行为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达到实现荣誉权资格的前提。而人格权的实现资格是公民出生、法人成立。其实,身份权的存在依存于人格的独立,但是人格的独立仅仅只能产生与生俱来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没有一定民事行为或者意思表示是不能产生身份权的。对于荣誉权而言,荣誉是荣誉权产生的基础,没有荣誉的产生就不会出现荣誉权。所以,荣誉权应该属于身份权。
明确对荣誉权的归属问题的分析,也为人格理论研究的发展做出一定的建议。通过明确荣誉权的属性,也有助于明晰荣誉权在《民法通则》民事权利关系中的性质与地位和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也可以推进我国民法典人身权的编撰与立法。(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解:
①何勤华、魏琼主编:《西方民法史》,第55-56页。
②孙建江:《自然人法律制度研究》,廈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页。
③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1页。
④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第213页。
⑤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第176页。
⑥王歌雅:《荣誉权的价值阐释与思考》。
⑦参见李开国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第二版)第150页。
⑧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52页。
⑨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
⑩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97页。
B11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B12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第263页。
B13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第324页。
B14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第304页。
B15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第3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