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晴
摘 要: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大、投资高,承包人中标合同价普遍较高。为了缓解承包人在工程前期流动资金的压力,发包人通常会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开工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并在日后的计量支付中按合同约定予以扣回。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个别承包人将预付款作为提前套取工程款的手段,导致工程建设后期资金链断裂等。为了防止承包人转移该项目的建设资金,保障工程预付款专款专用,结合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实际情况,探讨了工程预付款在施工过程中的控制要点和方法。
关键词:高速公路;预付款;控制要点;建设资金
中图分类号:F28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14)22-0114-02
1 工程动员预付款的控制要点和方法
工程动员预付款主要用于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比如施工单位驻点建设、主要施工机械的配备、组织人员进场和首次备料等。动员预付款的控制要点为支付条件审查、起扣点和扣回额计算等。
1.1 支付条件审查
按照相关规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动员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先行向承包人支付70%的预付动员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30%的预付款。
1.2 支付条件审查要点
工程动员预付款支付条件的审查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①审查合同履约担保,跟踪合同协议签订情况。②审查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性,比如担保金额、保函格式、银行签章等是否符合投标书附录约定。另外,经审查合格的银行保函正本必须交由发包人保管。③根据承包人投标书的承诺,核查承包人已进场的主要设备、管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进出场记录。④与承包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由现场管理机构、财务部门、银行共同监督承包人对该费用的使用,确保承包人将动员预付款用于该工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滥用动员预付款,需立即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动员预付款。
1.3 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额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相关规定,江苏省投资的高速公路均在招标时约定: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按照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近几年,江苏省高速公路关于动员预付款支付额度出现了两种约定模式:①以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定金)为基数约定支付百分比,多用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②以签约合同价(含暂定金)为基数,约定支付百分比多用于路基、路面、建筑和装饰等工程。下面简要探讨两种支付模式下如何正确理解并执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动员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额。
以不含暂定金的签约合同价为基数约定支付百分比时,支付额计算基数即合同清单小计金额,动员预付款从工程实体累计计量金额达到合同清单小计的30%后开始扣回。扣回额计算公式:每期扣回金额=(合同清单小计×约定支付百分比)×(本期完成工作量/合同清单小计)×2=本期完成工作量×约定支付百分比×2. 在合同价格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动员预付款可在工程实体累计计量金额达到合同清单小计的80%时全部扣完。
以含暂定金的签约合同价为基数约定支付百分比时,动员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起扣,暂定金是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预留费用,最终是否属于承包人暂不能确定。为了确保预付款及时扣回,扣回额计算公式可调整为:每期扣回金额=(签约合同价×约定支付百分比)×(本期完成工作量/合同清单小计)×2.
2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控制要点和方法
材料、设备预付款主要用于永久性工程材料,比如钢筋、水泥、砂石、柴油等,以及经合同协议约定的设备。因此,在工程建设中,探讨材料、设备预付款的真实性审查,扣回和工期变化时的支付等方面的内容是至关重要的。
2.1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真实性审查
按照相关规定,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其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完备,现场已交货且存储良好的款项金额可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
在江苏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曾出现个别承包人为套取工程款,使用虚假发票、涂改发票、其他工程采购票据或未经验收材料、设备发票,甚至同一张发票重复报送等情况。为了有效地预防此类情况的发生,现场管理机构规定,需在以下几个方面校核预付款的真实性:①监理人应现场验收每一批进场的材料、设备,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以便在承包人申请预付款项时可以准确判断该批材料、设备的数量,交货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存储情况;②为了确保所申领款项用于该工程中,可规定单据(发票)“客户”栏必须注明“**高速公路……”字样;③承包人应出具的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需符合财务的相关规定,比如签章完备、填写清晰完整、数据无涂改等;④为了避免凭据重复使用,可规定开具凭据的时间必须在规定的计量周期内,审核合格的发票监理人应在其原件上签认并复印留存。
2.2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
提供给承包人周转的材料、设备预付款,应在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后,从进度付款证书中列扣,扣回期不得超过3个月。通常情况下,江苏省高速公路在该笔预付款支付后的第三个月,均在当月的进度款中一次性全额扣回。
2.3 工期变化时预付款的支付
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因为征迁矛盾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此时,是否继续支付预付款成为比较普遍的问题。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经验,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考虑继续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①工期。按照规定,材料、设备预付款在竣工前3个月不再支付,当工期变化时,应先根据施工进度推算出剩余工期,当剩余工期大于三个月时,可以考虑继续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②工程量。剩余未扣材料设备预付款总额应低于承包人剩余未计量实体工程费用的70%.③合同价。已申领材料设备预付款的凭据总面额不应超过合同价的70%.
3 结束语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线路长、标准高、投资大,为了启动、推动工程正常开展,预付款作为预先提供给承包人施工的流动资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保障承包人拥有充足的备料资金时,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的管理必须规范。作为监理人,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加强对预付款凭据的审查,确保预付款“用于该工程中”;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工程计量情况,确保预付款能够及时支付和扣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
[2]关键.浅谈如何合适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材料预付款的真实性[J].科技资讯,2008(09).
[3]李强.浅析预付款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点运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10).
〔编辑: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