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瑕疵的违约赔偿
Q1:王律师,您好!
本公司对外采购了一批家用电子设备,根据《采购合同》我们与供货方就该批电子设备的型号、价格、送验货时间都做了相应的约定。
但在交货时,我们发现该批电子设备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遂我司要求供货方更换,但供货方却以种种借口拖延。当自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超过四个月后,供货方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和质量补齐了所有的货物。可此时,据我们了解同类电子设备的市场价格已下降了20%,供货方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就此,我们想请教律师如何追究供货方的违约责任,谢谢!
求助人:李先生
A:李先生,您好!
根据你的介绍,本律师了解到:贵司就采购一批家用电子设备与第三方签订了《采购合同》,但供货方在合同履行时,提供的货物的质量存在瑕疵,遂贵司提出更换要求。与此同时,当供货方实际交付货物时,该货物的市场价格出现了下跌。贵司认为,由于供货方的拖延,且拖延的时间长达四个月,使贵司无法及时处理该批次货物,导致贵司产生了严重的损失。
本律师认为,供货方的行为已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供货方的行为已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贵司与供货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采购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采购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合同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贵司作为受损害方可以根据该家用电子设备的性质以及贵司的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若贵司主张以符合合同约定的电子设备交付时间和实际交付时间所存在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要求供货方进行补偿或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便贵司已经支付了上述货物的价款,贵司仍可以向对方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的价款。也就是说,即便贵司已全额支付了该批电子设备的价款,但供货方实际交付时该设备的市场价格和《采购合同》约定交付时的市场价格有20%的差价,贵司可请求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该20%的差价。当然,若《采购合同》对此有约定的,贵司还是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就我们一般处理此类纠纷而言,若贵司有证据证明及《采购合同》有明确约定,供货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贵司无法达到签订该《采购合同》的初衷和目的,贵司可以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本期主持王栋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栋律师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专职执业律师,担任了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日常运营中的风险识别和防控,以及公司在经营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在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王栋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为多个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婚姻家事方面,王栋律师对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在十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成功办理了众多数额巨大,财产分割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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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Q2:王律师,您好!
本公司于2012年8月向一家机床制造公司购买了四台机床,根据合同的约定,货款分为三期支付,第一期为合同订立时支付货款总额的30%,第二期为货到后支付货款总额的40%,第三期为机床验收无质量瑕疵后支付剩余货款。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前两期的货款,但是机床开启后我们发现其质量与合同中的要求有出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虽对方来修过几次,但一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我们也没有支付最后一期款项。近期,我们收到了对方的律师函要求本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否则要求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我们扣留对方最后一期货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求助人:徐先生
A:徐先生,您好!
贵司扣留对方最后一期货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首先要看这个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从你介绍的情况,本律师了解到,在合同中,对于机床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是有要求有约定的,那么现在该机床开启后无法达到合同的约定,且对方虽维修过几次但一直未达到合同的标准,上述情况应属于对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其本身存在违约。本律师建议,徐先生首先要审核一下合同对于对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设置。依照以往的经验,我们推测:贵司与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之所以约定分期付款,是对于产品的质量和要求以及产品的使用效果是有约定和预期的。如果贵司所购机床质量上无瑕疵或能正常使用,那么贵司应及时足额支付剩余货款,若所购机床有质量问题,那么最后一笔费用即可视作为一种质量保证金,贵司可以在对方对于该质量瑕疵修复后再行支付。但最终还是应当看贵司与对方所签订的购货合同对此是如何进行约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若贵司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保留部分货款作为该货物质量保证金的,如果对方在该机床质量保证期间没有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该机床的价值或是使用效果的,即便对方主张该部分价款,甚至上诉法院,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支持。
Q3:王律师,您好!
去年九月底我们单位采购了一批热水器,并与该热水器经销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协议》,约定该热水器保修期为一年。但用了两个月后感觉温度调节器有问题,水温与预设的温度有较大的差异,本人与厂家通话要求前来进行修理,但厂家告知年底比较忙,无法及时安排上门,让我们排队。但热水器的问题对我们影响较大,我们是否可以让第三方来修理?这个费用是否应由热水器厂家来承担?同时,我们也担心一旦让第三方修理,厂家会以第三方修理出现问题,他们无法认定质量问题是谁造成的而扯皮,我们该如何处理?
求助人:涂先生
A:涂先生,您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贵司在热水器的保修期间,有权要求供应商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热水器进行维修,如果对方怠于行使上述义务,贵司可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这些有质量问题的热水器进行修理,并要求供应商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但我们提醒涂先生注意的是,贵司应首先审核《采购协议》的约定,了解若对方提供的货物产生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该质量问题一旦影响正常使用,贵司是否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其维修、更换,甚至解除上述《采购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此外,涂先生担心,一旦让第三方修理,厂家会以第三方修理出现问题,他们无法认定质量问题是谁造成的而推诿扯皮。这种情况是非常容易发生的。因此,我们建议涂先生可以进行取证,确认该批次热水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不是贵司所造成的,然后根据《采购协议》的约定直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