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惠
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于2012年7月1日期开始施行。新《国标》施行2年来,已有各专家学者与工作人员对公文格式的各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讨论。本文拟将未做讨论的地方及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实际存在但新《国标》和《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未涵盖的地方,同时,新《国标》与《应用指南》存在矛盾的地方指出来,提出解决办法,以期对公文格式的实际应用有所帮助。
新《国标》对版头中左上角三要素中的其他两要素标注方式规定为3号黑体字,而对份号仅规定了字号为3号字,未规定字体。这是为手工打号留有操作空间。但份号与公文其他要素同时印制时,其字体该如何标注呢?新《国标》“5.2.2字体和字号”规定:“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殊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据此,份号可标注为:
图1 仿宋份号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版头左上角三要素字体上的不同,尤其是份号的数字与保密期限的数字字体不同,让页面显得不和谐、不统一,不符合公文“庄重美观”的原则。故份号直接印制时,可采用与其他两要素相同的标注方法,即三号黑体字,如图2所示:
图2 黑体份号、党的机关公文版头分隔线
份号标注的位数,新《国标》规定为6位阿拉伯数字。《应用指南》推荐采用3~6位。这是随意扩大了新《国标》规定的外延,不可取。
新《国标》对“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未提及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时,是否标注“★”,“★”如何标注的相关内容。《应用指南》对该项的条款释义中指出,“一般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可用‘★’分隔,如‘秘密★1年’……”。但在附录A《2012版国家标准与99版国家标准全文对照表》中又指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去掉‘★’”。而在新《国标》与《应用指南》所有示例中,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时,均标注有“★”。这给实际应用带来很大困扰,二者间的“★”究竟该不该标?还是可标可不标?
密级和保密期限在新《国标》中虽定义为一个要素,但实际是两项内容。中间标注“★”主要有两个作用:第一,对这两项内容进行区分。第二,最主要的,为了加以强调、突出显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故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的“★”,不是可标可不标,而是必须标。
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规定可以看出,标注方式有两种:一,“密级+★+时间或条件”。二,“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的,“密级+★”。无论哪一种,都需要标注“★”。换句话说,“★”才是表明某份载体涉密与否的标志。那么,新《国标》给出的仅标注密级不标注“★”的示例,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颁布施行之后,应当不再采用。
新《国标》对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的分隔线未加区分。新《国标》与《应用指南》给出的示例也仅有不加“★”的一种分隔线。长期以来,党的机关公文版头分隔线居中位置标有“★”,而行政机关没有。在新《国标》施行后,行政机关继续沿用不标注“★”的做法;党的机关公文版头分隔线中,有的标有“★”,有的没有。如2014年1月19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号)标有“★”。而2014年3月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14年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4〕17号)没有标“★”。这让各基层单位实际操作时莫衷一是。
在新《国标》发布施行的背景下,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公文各要素格式已统一。而笔者认为,版头分隔线标不标注“★”,是唯一可对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公文进行区分的地方。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议保留党的机关公文版头分隔线标注“★”的做法。如图2所示。
同时,对团的机关公文也可进行单独标注,示例如图3:
图3 团的机关公文版头分隔线
附件的附件在公文中大量存在,虽大部分不需要单独作附件说明,但仍有部分是需要特别标注出来,起主要或特殊作用的。附件的附件如何标注,在新《国标》中未予明确,新《国标》和《应用指南》中也无示例。
笔者认为,应按附件说明与附件的标注方式,结合层次标注的方式进行标注。具体形式如图4、图5:
图4 附件说明
图5 附件、2号小标宋附件标题
新《国标》表述严谨,对可以进行调整的地方都单独做了说明,但仍存在个别随意改变定义内涵的地方。
“7.3.7 附件”部分,共出现了3次“正文”。第一次出现表述为:“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一起装订。”这里的“正文”(下称“正文A”)指的是附件之前的所有部分,含版头至附注之间的内容。第三次出现表述为:“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这里的“正文”(下称“正文B”)指的是正文A加上版记的内容。而除开“7.3.7 附件”部分,新《国标》中其他提到“正文”(下称“正文C”)的地方,所指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定义相同,为“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即指主送机关与附件说明之间的部分。
那么,“7.3.7附件”中第二次出现“正文“时,表述为“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这里的“正文”究竟指正文A(正文B对格式的要求同正文A)?还是正文C?采用正文A或C对附件其他要素格式无影响,但对附件标题格式的要求则不同。如采用正 文A,附件的标题应按“5.2.2字体和字号”的规定,使用3号仿宋体字。
如采用正文C,附件的标题应按“7.3.1 标题”的规定,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虽然第二次出现“正文”与正文A在同一段文字中,但笔者认为,在考虑公文“庄重美观”的原则下,这里的“正文”所指应与正文C格式要求相同,采用2号小标宋体字。这样做,一是在文面结构上显得平衡,不头轻脚重。二是突出显示了附件的主旨。如图5所示。
新《国标》对页码一字线仅规定了标注位置,未规定具体的标注格式。如按“5.2.2字体和字号”规定应采用3号字大小。但为了公文页面整体的协调统一,笔者认为页码的一字线应与其所附属的页码数字格式统一,标注为4号字大小。
新《国标》仅规定了横排表格的标注位置,未对标注具体方式进行规定。《应用指南》也只给出了横排表格的示例,而未给出横排表格页码的示例。按正常的阅读方法,在有横排表格的页面中,页码也应该与表格内容的阅读方向一致。
标注页码是为了保证公文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公文进行查阅、统计、检索、印制、装订,甚至防伪。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公文成为档案的过程中,还存在不看公文内容单独使用页码的情况。横排表格页页码与其他页页码方向不同,利用起来很不方便,不利于保证公文的依次顺序向下看。
纪要是新《国标》中格式最为灵活的一种。格式虽然灵活,但公文各要素仍应具备。新《国标》对纪要的附件说明、附注标注位置未作规定。通过《应用指南》纪要条款释义可以看出,附件说明应标注在正文与出席人员之间,上下各空一行;但仍未对附注标注位置予以说明。新《国标》和《应用指南》中也无二者示例。
除特定格式之外的其他公文有附注的,应“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但纪要成文日期一般标注在版头分隔线之上或标题之下。纪要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是出席人员。那么附注应该标注在附件说明之下还是出席、请假、列席人员之下呢?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定义,附注是“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而纪要的印发传达范围,一般为参会的单位、人员,或其下级单位。合乎逻辑的做法是,应在对参会人员进行说明后,再对纪要发放范围等事项进行说明。所以,附注应标注在出席、请假、列席人员之后。
根据新《国标》规定,在同一份公文中,已经出现了7种不同的字体、字号。在同一页公文中,最多则可能出现6种字体、字号。随意增加新《国标》规定之外其他字体的做法不可取。在新《国标》已规定的字体中,与公文正文字体有所区别、又不会引起层次上的歧义的字体,为宋体。标题的字号以略小于正文为宜,可采用4号。
纵观整个新《国标》,有3个刚性规定:一是首页必须有正文,二是首排印章必须同正文(或附件说明)在同一页,三是空白页不加页码。在尊重新《国标》这3个刚性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做到统一、规范,既可充分体现公文的美观性,又突显了权威和严肃的效果,可以更好地为各级党政机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