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 岩
2003年笔者进入某平面媒体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最初的法律事务工作主要是以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很少涉及对外维权。2005年是一个转折,网络门户网站传播能力已经对传统媒体产生较大影响,开始出现平面媒体的“南京宣言”、《解放日报》发起的联盟倡议,希望能和网络媒体对话;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并未产生实际结果。
在这种大环境下,笔者供职的媒体亦在思考相应的处理方式,最终确定以获取平等合作地位为目标,开始和各大网站进行使用谈判,沟通过程中和部分网站达成收费使用的合作,但也有不愉快,由此引发被外界视为“传统纸媒诉新媒体第一案”的轰动事件。案件发展过程中,一开始并没有直接诉诸司法,而是先以函告、协商的方式试图化解这场侵权纠纷,但未能如愿。
时过境迁,再看这个案子,以下几个方面可参考借鉴:
1.确定维权目的
发现侵权行为时,为什么要采取维权行为?这是所有维权者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只有确定清晰准确的维权目的,才能使维权行动有的放矢。这需要维权者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想法和经营思路,即是接受转载合作这一方式,还是不准备采取转载合作。如果接受转载合作这一方式,那么维权目的就是通过案件的判例来确定合作的费用基础、确定对方必须得到授权许可方可使用的法律依据,再和对方谈判,获得收费的授权许可签约;如果不接受转载合作这一方式,那么维权的目的就是打击对方的侵权行为,通过判决来确定对方侵权行为的法定结果,作为再次发现时的依据,可以不断打击直到对方不再使用。
在现实中,很多维权者一开始并不清楚自己的维权目的是什么,只是觉得权利受到侵害,就要维权,造成了维权的盲目性,也不能取得预期结果。
笔者接触的一些媒体单位,其维权出发点和目的有一定共同之处,即金钱不是其追求的目的,其所追求的不过是希望能够得到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使用者和创作者间的平等合作,创作者的劳动、智力应被认可和尊重,排斥和痛恨一些使用者不告而取的强盗行径。这类纠纷最终走向诉讼最主要的原因,基本上都是因为侵权者对这种纠纷根本没有一个合作或谈判的心态。
2.侵权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证据对自身主张予以证明,并通过该证明使自身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过程。证据是证明侵权事实的唯一基础,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对此,在网络转载侵权案件中,由于其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网页呈现,如不能有效固定证据,则侵权者删除后就无法证明侵权行为的真实性,一般均会采取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防止证据灭失;同时,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明推翻,法院无需审查即可依据公证文书进行事实认定。
3.侵权责任承担要求(诉讼请求)的确定
在网络转载侵权诉讼中,诉讼请求的确定亦需缜密思考,准确的诉讼请求方能使维权者获得所希望得到的结果,而诉讼请求的不准确也可能影响案件结果。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那么在这一类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怎样提出诉讼请求呢。停止侵权容易理解,即要求对方删除并不再使用;较不易确定的是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这两个请求,赔礼道歉是很多维权者都会主张的要求,但这一要求并不是都会被支持,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司法审判中,是否要求侵权者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会以侵权者是否侵犯权利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作为依据(比如署名权),这就需要维权者在进行证据准备时,仔细分辨是否有侵权人身权的行为存在,并在证据中做出说明,以保障这项请求的实现。
赔偿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包括损失和合理支持两部分,对于文字作品的损失目前通行的参考是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图片目前各地的判例不同,那么如何提出请求?一般应以赔偿损失为要求,而避免要求对方支付稿酬。区别在于,赔偿损失既包括稿酬也包括惩罚性赔偿,仅仅要求稿酬就把惩罚性赔偿漏失了。对于合理支持一般会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及相应差旅费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证费,在进行公证缴费和开具票据时,建议要求公证处开票时说明这张票据对应的是哪份公证书,明确公证费支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B厂在焚烧炉前后拱各设置17个喷嘴,大小喷嘴交错布置,二次风在前后拱再循环喷嘴的上方布置。再循环喷嘴不单独设置阀门。
4.诉讼策略的使用
诉讼策略也是维权者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它包括是一次性起诉很多篇文章还是起诉某几篇。笔者之前曾一次性起诉过几万篇文章,也曾一次起诉几篇文章,区别在于,一次性起诉几万篇文章,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极大,法院审判难度也加大了,对案件的快速解决不利,但由于一次性起诉的篇数多,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关注也会随之加大,有利亦有弊。随着近几年类似案件增多,很多法院已不接受大量文章一起诉讼的立案,多以小规模起诉居多。
随着起诉案件增多,另一个话题也应引起各媒体关注,即如何加强内部管理,以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作为财新传媒法律顾问,从财新传媒设立就开始协助公司进行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管理工作,下面就财新传媒一些内部著作权管理方式做一下介绍,供大家参考。
财新传媒著作权来源于采编人员原创,在保护原创成果权利上做了大量工作:
首先,明确了自身的发展思路和战略,也就是对内容是否对外进行授权合作有一个明确战略,这一战略的确定,保障了公司在该方面工作开展的顺畅。
其次,梳理公司核心的内容资源,确定专门内容管理部门,确定权利保护对象,使管理归入一个出口,使管理部门对需要管理的内容资源更为清晰。
再次,采取专门监测和作者自身随机监测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发现侵权必究的原则,以期对侵权行为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处理。
第四,开展反侵权谴责活动,对发现的侵权行为,发布反侵权公告从道德上对侵权者予以谴责,虽不能达到实质效果;但在现今正在建立信用体系的大环境下,还是能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第五,有一个明确的对待该类事件的态度,对长期侵权、沟通无效的侵权者,秉着侵权必究的态度,进行沟通、谈判,并直至起诉解决。
目前,国家正在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已经三易其稿,草案中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著作权管理的态度和原则,笔者通过这么多年著作权维权工作经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一些感悟和期望。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责任应按何种标准界定?
近日网络上传播着一段调侃的对话,问提供原创服务的媒体,你们为什么这样做、那样做,答案是我们专业;问提供新的网络传播方式的服务者,你们为什么这样做、那样做,答案是用户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假设各类新的网络传播公司,为满足用户需要,侵犯了著作权,而这类侵权的使用并没有直接获利,也无法证明权利人的损失,那么是不是就只能按照现行的稿酬标准进行赔偿呢?我们更进一步假设,这些新兴传播公司获得大量在线活跃用户,这些活跃用户的存在不仅给公司带来了流量,还带来了市场和投资人对其的高估值和高投资,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获利?毕竟随着技术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形式也越来越多种多样,造成作者的损失、侵权者的获利也更难判断,法律规定的传统判断标准,是否适用于新的网络传播形式下的侵权行为,已经需要重新思考。
2.为什么网络侵权一直存在?
从财新的态度可以看出很多原创媒体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态度。十年前的南京宣言、《解放日报》的倡议,2005年《新京报》以25000篇被侵权文章的数量起诉TOM网,大量都市类媒体通过诉讼维权,以至今天不论传统报刊还是门户网站均对新媒体传播方式发出了维权声音,均说明一个问题:网络侵权十年来并未好转,反而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一个匪夷所思的理由或许是,技术发展的速度太快。我们从十年前看到现在,十年前的被维权对象(门户网站),今天也成为了维权者,也面临着新网络传播方式的侵权。
从侵权者角度来看,互联网因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不论传统互联网形式还是新型移动互联形式,如果把作品作为服务的一个内容,就需要海量信息满足用户需求,海量信息如通过原创完成,会面临高额创作成本,作为经营者必然要节省成本,系原因之一;技术的发展,使其通过机器和程序很容易就获得原创内容,系原因之二;侵权面临的法律后果给其带来的惩罚效果不明显,违法成本极低,系原因之三。
技术的发展成为侵权理由实在可笑,在法律层面是不是应对技术发展的应用要求做出相应的规定,亦应思考。这里最明显的一个情况就是法律法规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现行法律界定包括提供存储空间、搜索服务、链接服务,存储空间目前已有明确界定,搜索服务和链接服务的界定却一直很模糊。按照过往判例和现行法律规定,搜索服务是网路服务提供者搜取到信息后存储在其服务器,在用户通过关键字检索时提供给用户,那么用户没有通过关键字检索而是该搜索服务提供者直接呈现给用户是否是一种对著作权的使用行为呢?链接服务亦是如此,是以用户主动行为界定,还是以服务者的主动行为界定呢?笔者认为,如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提供给用户的行为,就应被视为是一种使用行为,而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
3.为什么针对网络侵权的维权难?
立案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该类案件基本上都是在被告所在地管辖,如双方在一个城市还好,如不在一个城市,权利人立案的人力、物力成本均会变大。
取证难。网络侵权存在一定的隐蔽性,权利人如非时时关注,很难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如果和对方谈判而未做证据固定,则对方很有可能直接删除,此种情况下,如果未能谈妥,也没有办法再取得有效证据。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各种自媒体、移动媒体形式的出现,这种取证会越来越难。
维权成本高。权利人为了维权,需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进行不菲的投入,对权利人日常的经营管理、正常工作均会产生影响,而这些看不见的损失,在法律上并无法获得赔偿和支持。
这些亦需在进行法律修订时进行更清晰的规定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