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刘炳路
1.传统媒体的生产成本和版权收益严重背离。以《南方都市报》为例, 2009年通过内容对外许可获酬现金收入178万元,这些钱养不了10名记者,但整个报社将近4000人。类似《新京报》这样的综合性日报,不计印刷、纸张费,每个字的成本已经达到5元,而打包卖给网站的版权核算到单篇稿子单个字的话估计连一分钱都没有。相对其他媒体,《新京报》可能还是好的,一些传统媒体甚至连钱都不要,因为互联网的渠道提供了展示机会。
2.维权成本远大于维权收益。《新京报》曾经和浙江某网络公司打过一个官司,被裁定分成7000多个案子起诉,每篇稿子都要公证。取证的复杂麻烦让很多传统媒体望而却步,常常是赢了官司但赔偿连诉讼费都不够,除非证明这篇稿子的成本有多高或者别人为该篇报道支付过较高稿酬的例证才有望提高判决额度,很多媒体止步于繁杂的取证而不愿维权。
3.超范围使用和新内容未获授权。以往传统媒体和网站签署的多是平面内容授权,使用也仅仅是PC端,随着新媒体时代到来,会生产大量即时新闻,网站也会抓取并使用多个终端,需要重新取得授权。以《新京报》为例,每天呈现在纸上的新闻约70%左右,还有30%的即时新闻、视频、动漫、整合报道等首发在各个移动终端或者报网,并被快速抓取占据各网站重要位置,但这些内容的使用必须重新获得授权,并明确使用范围。事实上,很多传统媒体在签署相关协议时,对内容类型和许可使用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4.侵权的泛滥会重创原创精神。版权问题解决不了传统媒体根本性发展问题,版权费也救不了纸媒,但侵权的泛滥却会加速新闻作品质量下滑,会重创原创精神,如果人人都是拿来主义,没有人再愿意去做原创、没有人再愿意扎扎实实做采访,网媒同样失去了优秀作品的来源,光靠搞笑段子、论坛发帖、整合归纳、互抄互转也就失去了内容根基。《东方早报》的“澎湃”新闻项目,要搞原创,全国铺设记者达三四百人,筹划一年多了还在内测,相比“今日头条”,他们走的道路一定会更艰难。
1.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糟糕的执行。著作权法规定了传统媒体之间相互转载的“法定许可”,除非有特殊声明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按照国家标准付费。但在网络媒体中没有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就表示互联网公司只要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就必须要获得许可授权,并给予版权费用。但事实上是网络媒体先用,你不找我拉倒,你找我我就断开或者删除,但是影响已经出去了,用户已经拉到了,长久以来形成了违规使用者强势的行业生态。
2.稿酬的国家标准太低,“办法”迟迟未出台。1999年公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稿费标准30-100元/千字,2013年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征集意见,也进行了广泛讨论,但至今未出台,《办法》虽然将标准提高到了100-500元,但下限仍然很低,《新京报》的稿费标准都已经千字500元起了,有的评论、深度报道已达到千字1000元-2000元,国家标准相比相当滞后。前几天《新京报》新媒体编辑问能不能转外报一篇稿子,我说随便转,就算付千字50元,也仅相当于给本报记者的1/10。国家标准已远赶不上市场的进程,这还是传统媒体,而新兴媒体、互联网资金更雄厚,腾讯“大家”主编曾嘲笑我,“大家”的稿费标准早已千字2000元起了。
3.网络媒体转载作品需要强制付酬和现行标准太低。可以预见,未来传统媒体转载传统媒体的作品会越来越少,更多的是网络转传统、网络转网络,但规定还是侧重于传统媒体之间,比如《办法》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报刊转载按照千字150元付稿酬,“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其中,“应当”两个字约束和强制性不够,况且150元的标准也不高,另外,规定毕竟是指导意见,关键是如何谈判则考验传统媒体。
4.时事新闻和职务作品界定。有观点认为新闻作品没有版权,实际上不是这样,据《南方周末》报道,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中,拟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时事新闻”改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也就是说,添加了任何场景、故事、细节采访的新闻报道都有版权,如此表述可以消除以往的误解和片面解释。另一方面,很多传统媒体未和记者签署版权约定,维权也是靠个人,甚至作品没有取得授权,这些都需要传统媒体厘清并建立相应的版权管理制度。新闻作品一般属于职务作品,版权应该归属单位,或者在和记者(作者)签定合同时明确约定,避免纠纷和维权时的权利人不明。
互联网新技术层出不穷,彻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加速了传统媒体转型,也给版权带来了一系列新课题、新挑战。下面几个问题需要研究:
1.“转码优化”内容处理方式是否侵权?即用户点击文章标题后不进行跳转进入源头网页,而是在使用方的界面(客户端)呈现内容,有混淆来源之嫌,是否侵权,需要给出界定。
2.即使跳转,流量的数据虽然给了传统媒体的网站,但是用户留在了使用方的客户端,这样的流量对于传统媒体有多大意义?
3.侵权的恶意行为界定。知识产权保护中,如果未经允许一直使用一家或者多家作品,侵权达到一定程度,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追究刑责。《纽约时报》报道,在文字、图片作品著作权相关的诉讼中还没有被使用,也就是无法界定是否恶意。
4.技术中立应该建立在内容的自然产生基础上,未经授权先抓取、甚至是选择性抓取,和为特定客户提供相关内容,使用避风港原则抗辩是否适用?
综上所述,无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都当拥抱技术的创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说明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类,是人的心智,智力的创造,是人的精神财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一切创意和创新。
现实是,对于目前媒体生态而言存在两个极端:一方面是内容的过剩、雷同和重复;一方面是优质内容的稀缺。带来的版权问题是,大量垃圾信息没有任何价值,而优质内容的价值体现又受制于现实的版权保护困局。
现实的反思是,表象是版权争端,深层次还有传统媒体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革新与互联网思维,能否完成自身转型改造;产业的良性发展能否有法律上的保障,强势的技术方能否让利内容制造方以使产业生态圈有一个可持续的发展业态。一个良性的可持续的业界生态应该是各方的共赢,传统媒体的优质内容对接新兴媒体介质的平台渠道,实现共同发展。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要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深度融合发展,也是这个意思,大家一起发展,不要一方的发展建立在对另一方利益的侵害上。
另一方面是体制问题,传统媒体多属体制内,而网络媒体完全是灵活的市场机制,不要让体制成为横在融合之间的一条鸿沟,而版权合作又是融合的最初级阶段或者方式,广告分成、共建平台、资本合作、股权投资都有融合的理论可能。新闻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还有赖于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创新,甚至是过剩生产力的市场化退出。
回到版权,我们错过了昨天的规范失控阶段,今天补上法规制度的完善,在明天还有可能取得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