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浙江省省长 李 强
坚守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浙江省省长 李 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摆到了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古人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部分,相对于立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来说,政府更多、更广、更深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什么是法治政府?我的理解,有五个基本要求: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确定、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责任依法承担。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就在于,让一切行政权力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运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治精神,防止行政权力的盲目扩张和滥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保障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治国理政方略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治理体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治理者具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能力。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法治政府是现代政府治理体系的基石,只有自觉遵照法治精神,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各项权力,以法律的公信力来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法律的执行力来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才能成功地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现代政府,从而进一步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
当前,中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改革正步入深水区。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关键是要管好并用好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进而放活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完善社会这只“自治之手”。有人可能会认为,推进法治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可能会拖改革后腿,影响发展效率。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法治环境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县市最重要的软环境。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尽管有时看似慢一些,但有利于形成共识,避免失误,减少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为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为创业创新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实践证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政府改革转型,无论是限权、放权,还是用权、制权,其公信力和执行力才能够得到保证,也容易被各方利益主体所认同和接受,真正让老百姓创业创新更加自由、更加安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职权法定原则是法治政府的最基本特征,贯穿于依法行政进程的始终。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之外无职权”。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够到位,“重微观、轻宏观”、“重审批、轻监管”、“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还未真正解决,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还没完全理顺,“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这需要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并以此为前提和基础,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富效率、更加协调、更为规范的行政体制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政府自身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其基本方向是,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权责一致的思路和原则,进一步理清政府职能范围,优化设置组织机构,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政府与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在制度和体制层面处理好“放”和“收”的关系,既要坚决把不该管的事交出去,能交给市场的要市场化,能交给社会的要社会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组织自治作用,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又要切实把该管的事切实管住、管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2014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再一次显示了国务院推动政府自身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心。2013年初,浙江率先启动了新一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年内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了59%,并以此为突破口,纵向撬动政府自身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横向撬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改革,进一步激发民间与市场活力。在富阳市开展县级权力清单制度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底,浙江加快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用1个月时间,理清了省级政府部门超过1万项的行政权力,目前正在全面清权、确权、制权,并向全社会公布,真正把行政权力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此过程中,需要论证每一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对于法无据的行政权力,要坚决砍掉;对确需保留的,要完善运行规则,全面公开,接受监督;对虽有依据,但不符合改革精神和发展要求的,要积极推动法律调整。
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这项工作绝不是简单地减少了多少审批事项,关键是要真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该放的放、该减的减、该管的管好,真正做到依法审批、依法行政。要注重改革的有序性,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政府职能转变涉及面广,关系复杂,系统性强,不能为“转”而“转”,也不能随意突破法律底线,确保准确、有序、协调地推进改革。
制度是管长远和根本的。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章立制,为改革发展指引方向,促进改革红利的释放,为经济转型升级、百姓创业创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支撑和保障。
要突出制度建设这一重点。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书”是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立”、“改”、“废”并重,不仅要立新法,填补制度空白、制度盲点,还要及时修订或废止那些不合时宜、影响改革、有损公正的制度。要确保制度建设的质量,所立的制度要符合发展规律、反映人民意愿、适应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可用、管用、好用。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所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既要立足当前,还要符合长远,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尤其不能为今后的改革设置新的障碍和阻力。
要充分了解群众的实际需求,把准群众的利益所在,使所立的制度较好地体现群众的真实意愿,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规范行政权力,创新政府治理,尤其要避免和克服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不良倾向。要拓展公众参与的渠道,通过基层和群众的首创来破解难题,为面上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开言路,集思广益,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恳谈会以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广泛的意见和建议,更好体现群众意愿和诉求。2013年10月,浙江省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以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为原则制订了“实施标准”,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同时,“实施标准”明确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不再由政府内部评价说了算,而是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测评占了评价分数的一半权重。
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法律授权。任何人办任何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权。作为行政机关,必须遵法守法、依法行权。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治理始于决策,一旦决策违法、决策失误,“拍脑袋决策”,容易对经济社会和广大群众利益造成危害,有的决策失误甚至无法弥补。要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决策程序,防止任意决策、违法决策,确保决策科学合理、合法有效。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相对集中执法权,减少执法层级,特别是要夯实基层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通过行政程序公开公正,促进执法结果公开公正。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管理。认真执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加强源头管理,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凡是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合同履行到位,发生纠纷的要依法妥善处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进一步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让群众了解政府工作,让群众有序参与政府管理,让群众监督政府行为,有利于增进政府与人民群众的互信、互动,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凡是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只要不属于涉密的,都应及时、准确、全面地予以公开相关信息。浙江省政府正在全面升级完善省级网上政务平台,加强省市县三级政府和各个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开放为民,改变地方、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让群众方便办事、方便监督。
法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用权要受监督、违法要受追责。要进一步筑牢“监督网”,拉紧“责任线”,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自觉地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加强监察、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加强对行政管理、行政效能、廉政建设的全方位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各级政府的基础性和全局性工作,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艰巨性,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法治建设最有评价权的是广大群众,群众感受得到的才是真正的成效。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转型不断加速,利益格局、利益关系持续变化调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这都需要政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筑牢社会平安这条底线,努力为老百姓创造平安、富足、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百姓增收、生态良好、社会平安”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守的三条底线,社会平安是底线中的底线,生态保护与百姓增收同样需要法治保障。
要落实基层责任,狠抓源头预防。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基层政府处在第一线,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大量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基层政府看得见、摸得着、管得到。要坚持预防、化解两手抓,努力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最低层级、化解在最初阶段。要抓源头预防,定政策、作决策、上项目、抓工作,要始终站在群众立场上考虑问题,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要畅通化解渠道,力促案结事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要全面贯彻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渠道来解决纠纷、维护权益,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依法、依理、依情做好群众工作。
法治政府建设,也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各级政府必须要以勇于担当的精神,自觉有为,积极推进,并带动社会各界共同投身法治社会的建设,努力建设一个更加文明、更加繁荣、更加富强的法治中国。
责编/张潇爽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