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华琼
(作者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理工学院讲师)
新自由主义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判定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是否政治现代性的标准是个人权利是否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新自由主义认为,多数人成为政治主体,通过一整套民主程序,实行程序正义,使民主得以实现,就是民主政治。如果每个人享有充分的参与机会,参与政治,使个人权利得以实现,这就是政治现代性最高的体现。参与度越高,政治现代性越充分。至于如何最大限度实现政治权利,则取决于政治参与程度。新自由主义者达尔指出,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取决于政治参与人数的多寡。如果一人参与,掌握国家权力,属于寡头政治;少数人参与,属于精英政治;多数人参与,属于民主政治。政治参与度成为新自由主义衡量政治现代性的唯一标准,政治参与程度越高,政治现代性发展越充分。新自由主义权利政治的最基本特征是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新保守主义强调秩序的重要性,主张秩序政治。在新保守主义者亨廷顿看来,政治秩序是通过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之间的比例来实现的,他强调政治参与一定要被制度本身所容纳。如果制度富有弹性,能容纳更多的人参与政治,能有效维护秩序稳定;如果制度刚性,容纳不了,就会形成多数人暴政,毁灭秩序。因此,新保守主义认为政治现代性不能只注重政治参与度高低,重点在于是否有一整套制度有效地吸纳民主,是否建构一整套有效吸纳民主、多数人参与的制度。
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的最大区别在于制度的构建。新保守主义批评新自由主义只强调政治参与度,认为多数人参与就是民主政治,而政治现代性的核心是制度。新保守主义主张政治现代性不能以政治参与度为标准,而是建构一整套有效吸纳多数人政治参与的制度。因此,新保守主义不仅关心政治参与,而且更关心建构吸纳多数人参与的制度,使之变成有效的政治制度,关注制度建构本身对民主的吸纳程度,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稳定的政治秩序得以有效维护。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如果多数人参与,是政治现代性最充分的表现;如果政治参与没有被有效吸纳到制度中来,就是无效的民主,如雅各宾专政,成为多数人的暴政,没有形成有效的民主制度。新保守主义强调秩序,强调制度本身对民主的吸纳程度,因此称之为秩序政治。新自由主义注重个人权利的参与和实现,被称之为权利政治。新自由主义只注重个人权利的实现,忽视秩序;而新保守主义过分强调秩序,忽视权利。两者分别走向两个极端,像钟摆原理一样,造成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在美国轮流执政的局面,要么实行民主,要么注重秩序。如果只强调个人权利不顾秩序,实行民主,可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只注重秩序忽视个人权利,就会扼杀一切民主。
如何使两者变成中间道路,有效保护个人权利,维护政治秩序是当代中国政治现代性的一大难题。那么,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如何处理权利与秩序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呢?笔者站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立场上,认为权利与秩序两者不能偏执一端,应是辩证统一的,权利是秩序的主体基础,秩序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权利的发展拓展了秩序发展的空间,为秩序发展提供了动力。
权利是秩序的主体基础。权利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即权利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①。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人成为权利主体,成为秩序的主体基础。“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②在马克思主义权利现象中,现实的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个人。因为人类要生存,首先要满足吃、穿、住、行,就必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权利主体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而非离群索居、处于幻想中的个人。
正因为人们在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关系,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在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背后,隐藏着一支巨大的手,利益在支配着人们的行动。正如马克思所说:“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③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就需要进行调节,使人们的权利受到有效保护,社会生活呈现有序化的状态,形成秩序。权利和秩序都是人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对权利的维护促进了秩序的形成。
秩序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权利主体是从事实践活动并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秩序是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并使之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马克思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④秩序是现实的个人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和交往活动的产物。在阶级社会中,秩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如果没有良好的秩序,个人权利就不能得以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的存在物,社会是人的存在形式。人是社会的存在,而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需要秩序、制度来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侵犯。
秩序是人们之间交往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认,确保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的现实力量。正如英国阿克顿勋爵所指出的:“没有安全保障,自由就等于零。”秩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根据一定的政治制度分配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协调各他们的利益关系,既维护个人权利又维护公共利益,实现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那里,秩序是个人权利的保障,从而实现了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脱离了社会秩序就没有人的存在,人只能通过社会秩序来发展自己的个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⑤秩序可以规范和约束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整个社会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
权利与秩序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权利是秩序的主体基础,秩序是主体权利实现的保障。保护权利是秩序建构的目的,秩序是实现权利的手段。秩序总是实现主体权利的秩序,而权利也只是秩序之下的权利。没有脱离权利的秩序,也没有脱离秩序的权利,权利与秩序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秩序随着权利的发展而发展,良好秩序的建立又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权利与秩序是辩证统一的。权利是秩序产生的合法性源泉,秩序来自对权利的维护。不以保障权利为目的,秩序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总之,权利促进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秩序是权利的有效保障。没有个人权利的秩序必然导致暴政,没有秩序的权利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造成秩序混乱。
权利与秩序的统一。首先,权利与秩序统一于经济基础。权利与秩序都属于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经济权利,从而在政治上获取统治地位,以维护自己的既得经济利益。经济的发展推动政治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革也决定政治上层建筑的变革。所以,权利与秩序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谁拥有了经济权利,谁就掌握了政治权力,建立维护本阶级的政治秩序。
其次,权利与秩序都具有阶级性。权利与秩序都不是抽象的、天赋的和永恒的,而是社会的、历史的,属于现实生活中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权利与秩序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权利和秩序具有阶级性,社会上处于不同阶级地位的人分别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权利,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得以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利,建立维护本阶级的政治秩序,通过一系列的暴力机关和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维系稳定的政治秩序。权利与秩序的阶级性表明不同的权利与秩序主体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权利与秩序的阶级性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权利与秩序是统治阶级的权利与秩序,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就保护哪个阶级的权利与秩序;第二,权利与秩序总是与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相联系的,通过一系列制度规范来维系的;第三,权利与秩序的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实现,不存在任何超阶级的权利与秩序。
权利与秩序的对立。秩序是对权利的限制,秩序对个人权利的行使设定了某种自由权利的边界,设定了自由权利行使的范围,为个人能充分有效的行使个人权利提供了保障。在秩序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都能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一旦越界,就会侵犯他人、社会和国家的权利,被秩序所禁止。秩序的目的就是要将个人权利、利益的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保持政治秩序的稳定。权利总是想突破秩序、他人和社会的限制,而秩序始终是对权利的限制。正是权利与秩序之间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运动使权利与秩序不断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总之,权利与秩序是辩证统一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构建秩序的目的,秩序是人们实现和维护主体权利的条件和手段,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权利是秩序之下的权利,秩序是实现个人权利的秩序。权利如果离开秩序的制约,就将成为个人权利至上,造成社会混乱,暴政产生,社会秩序崩溃;离开权利的秩序将导致专制,窒息个人权利,社会僵化。真正的秩序是权利与秩序的和谐统一,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秩序保证和促进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真正实现权利与秩序的和谐统一。
权利与秩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秩序的改善有待于权利的增进,权利的实现有待于秩序的改善。秩序的容纳度越大,权利的增长随着秩序的容纳度的增大而实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主体权利的要求快于秩序容纳度的增长,而秩序的容纳度增长较慢,两者之间产生矛盾,因此,秩序的改善是权利增长实现的关键。
权利的增长与秩序的容纳度扩大具有一致性。新自由主义注重民主的参与度,新保守主义注重制度的容纳度,我们将两者结合起来,一方面扩大政治参与,让更多人参与民主政治;另一方面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扩大制度的容纳度,吸纳更多的民主,将权利融入制度中。使制度更富有弹性,不被瞬间爆发的民主浪潮所摧毁。使扩大民主与构建吸纳更多民主的制度同时进行,保持动态平衡,既维护个人权利,又使秩序保持稳定。政治秩序的稳定取决于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之间的正比关系,当政治参与扩大时,只有迅速提高社会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使两者之间保持平衡,才能维护政治秩序的稳定。要保障个人权利,维护秩序的稳定,就要在政治参与日益扩大的同时,相应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使人们的权利需求在制度内通过合法途径来表达,满足人们的权利诉求。如果政治参与迅速扩大,而社会的政治制度化水平没相应提高,将导致政治不稳定。
新自由主义主张权利至上,注重政治权利主体的参与度,认为多数人参与政治,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通过一整套程序形成政治结果,就是民主政治。但瞬间释放的民主很可能摧毁制度,制度吸纳不了更多的民主,造成秩序混乱。马克思主义则坚决反对权利至上主义,认为权利至上主义主张绝对的权利,脱离秩序,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坚持权利至上主义必然在思想上导致无政府主义,在政治上极端的民主化,反对人民民主专政。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权利至上主义的错误在于完全割裂了民主与秩序、民主与集中、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只要民主不讲专政,只要民主不讲集中。真正的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和民主的统一,在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讨论的基础之上形成正确的意见,制定为政策,民主与集中是统一的,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脱离了集中的民主,否定权威,否定秩序,不是真正的民主,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只讲民主,不讲专政,其结果是人民丧失所有民主权利。
新保守主义强调秩序,提倡稳定压倒一切,为了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可以牺牲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奉行国家至高无上,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秩序是首位的,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实现秩序的手段。而马克思主义认为,脱离权利的秩序将导致专制主义,只注重维护国家的权威,没有保障个人权利,将窒息个人自由,阻碍社会的进步。对当今中国社会而言,坚持秩序至上主义,提倡稳定压倒一切,个人权利无法保障,社会僵化,窒息自由,社会缺乏生机和活力,这样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扩大就会遥遥无期,延缓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使中国民主政治滞后于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潮流。
总之,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要坚决反对权利至上主义和秩序至上主义,保持权利与秩序之间的平衡。有效维护人民的权利,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一方面要为个人权利的发展提供自由的空间,另一方面要保障政治秩序稳定。要保障个人权利,维护秩序的稳定,就必须在民主权利日益扩大的同时,相应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使人民的权利诉求在制度内通过合法途径来表达并得到有效满足。正确处理好权利与秩序、民主与稳定、民主与秩序之间的关系,使权利与秩序始终保持动态的平衡,才能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注释】
①韩冬雪:《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范畴初探》,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152页。
②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9页。
③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4页。
④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前沿和方法》,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⑤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275~2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