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示
据公开信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该草案从完善授权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制度等方面,对现行法律做了14年来首次修改和完善。说明认为,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赋予设区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是必要的。
根据草案,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地方立法权。同时,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草案对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也作出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据了解,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无地方立法权的市有23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