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翠峰
浅谈婚姻登记档案
◎吕翠峰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凭证记录,登记档案既是婚姻状况的凭证,也是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成果的直接体现。婚姻登记档案属于国家档案的一部分,并不是归个人所有,其对社会和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登记档案在实践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叙述婚姻登记档案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建议,期待对婚姻档案的进一步合理利用贡献一份力量。
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状况 社会和谐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登记档案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男女双方通过婚姻登记的形式自愿建立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来保障婚姻自由。日常生活中婚姻状况通常以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形式来代替,比如贷款、计划生育、购房、买车等都需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随着婚姻登记档案用途的广泛,我们越发认识到其重要性,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1.婚姻登记档案保存完整度欠佳
1997年,我县成立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此之前是在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由于这个过程出现过职权交接等多方原因,婚姻登记档案出现遗失损毁现象;即使是已存的婚姻登记档案立档资料也不全,原始档案中只有双方单位的结婚登记介绍信和健康查体证明,没有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新婚姻法出台后档案中才有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同时,婚姻登记的资料不规范,所用的纸、笔、墨等非同一规格等各种因素导致婚姻档案不能长久保存和利用,同时也不利于婚姻登记档案的补录。
2.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化共享程度低
沾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以前没有实现实时在线登记以及与全省联网,直到2011年才实现全省联网,但依然没有和公安、法院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这样就有人钻婚姻信息不畅通的空子,实现其非法利益。
3.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方面混乱
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一般主体是婚姻登记双方及其委托人、婚姻登记机关以及相关公权力机关,这些主体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需要持相关证明资料及有效证件。同时,《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社会主体可以查询,但是只做了目的合理的原则性规定。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公民与社会联系得越来越紧密,需要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理由和主体也日益丰富,只有原则性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需求。
1.提升婚姻档案队伍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婚姻登记档案无专人负责保管也是导致档案在交接过程中遗失和损毁的重要原因。故此,提高婚姻档案队伍素质势在必行。首先,对于准备入职的人员,应多方面考量能力与素质,择优录取;其次,对于已经入职的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测评和培训,增强婚姻档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再次,婚姻登记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宗旨。最后,婚姻登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从制度上确保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今年以来,沾化县婚姻登记处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开设了服务质量评价系统,不断提升窗口服务形象。
2.强化婚姻档案信息化
要实现婚姻档案信息化,首先应实现婚姻档案实时在线登记,实现全省联网。另外,也要实现与法院、公安等机关联网,防止心存歹念的人钻信息空子。其次,建立婚姻档案的电子档案,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这样就可以通过婚姻档案来检索查询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避免重婚等。最后,提高婚姻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发挥婚姻档案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完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制度
婚姻登记档案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婚姻状况是否真实的历史凭证,在特定条件下,它同样也是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重要凭证。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仅规定了目的合理的原则性规定,那么目的合理怎么认定呢?本文认为目的合理应是既不侵犯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不侵犯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关系的不同,具体分为劳动关系、人身关系、合同关系以及行政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体如下:第一,劳动关系利害关系人。比如,不同婚姻状况享受不同的住房方面的福利、探亲方面福利、计划生育方面的不同规定等;第二,人身关系利害关系人。按照婚姻法、继承法或者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情形。第三,合同关系利害关系人,即债权人等。第四,行政关系利害关系人,即政府相关部门,基于行使职权的需要。
总之,婚姻登记档案不论对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第三人,还是社会的和谐稳定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发现不足并完善,对婚姻登记档案具有重要意义。
[1] 李灼. 从婚姻登记档案利用谈服务民生[J]. 办公室业务,2013(23).
[2] 黄克玲. 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及管理利用[J]. 山东档案, 2009(2).
(作者单位:沾化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 冯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