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健康司法体制的构建

2014-12-12 21:06
人民论坛 2014年1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审判司法

雷 厉

(作者为内江师范学院副教授)

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重新激发了广大司法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对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冲突的关注。在新媒体时代,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联系越加紧密,以微博、微信、手机平台为载体的新媒体监督以其开放性、实时性和广泛性等优势,在促进司法公信与权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极有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干扰。因此如何规范新媒体监督的作用,既确保新闻自由,又能真正维护司法公正,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对两者的关系作深入的探讨,希望通过一系列制度的确立,为在实务中解决两者冲突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含义

媒体监督的含义及发展特点。媒体监督,传统意义上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①现在有学者认为媒体监督是借助于舆论工具对社会中一切公共事务进行监督,是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使用者运用新闻报道或微博、网上发帖等方式,对不合符法律、纪律、道德的行为进行报道或发表看法、意见,以促进其转变行为方式。②这就是目前引起学者广泛讨论的新媒体监督,其在现代社会监督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此类监督大大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网民是其主要的参与者和关注者,沟通方式更加开放,影响力大,传播范围广。《2012年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指出,截至2012年6月30日,我国互联网普及率39.9%。虽远低于美英日韩,但报告认为中国的网络舆论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也是力度最强的。由于任何网民都可以通过博客、电子论坛甚至手机短信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也使此种监督极易激发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促使政府机关、社会公共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和作风,加快对某些意见和事件的处理进度。

司法公正的含义及要求。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司法权作为国家的重要权力,是国家实现统治权的主要途径,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所谓司法公正,专指审判公正,其基本内涵是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审判结果中坚持合法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所做出的处理或裁决是公正的,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是正确的。程序公正则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平的,所受到的对待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司法公正要在具体的个案中实现,法官必须坚持严格依法作出裁判,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以正当、合理为价值追求,所作出的裁判结果能够得到全体诉讼参与人及其社会公众的认同。

引起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对立的原因分析

两者在旨趣上存在巨大差别。在当今时代,由于新媒体监督加大了舆论力量,提升了公民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度,但某些不实报道却使其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不断加深和扩大,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在旨趣上存在差异。对于媒体而言,新闻自由原则、典型原则、实时性原则,与司法独立有着天然的矛盾。新闻自由要求媒体有信息采集、发布、传递的自由,有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在媒体对某些重大、热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时,社会大众对案件的评价一般是从道德的视角来审视司法公正与否,这种评判标准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使其容易顺从媒体审判,以至于出现误判,如1997年的张金柱案。

而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注意在判决前对案件处理意见的保密和保留,法官审判工作切实需要一个与社会保持适当距离的封闭环境,隔绝各种权力、社会势力和情绪对法官的干扰和影响,使法官真正依法律和事实进行审判。而媒体的立场却正好相反,其奉行报道自由的原则,追求实时性、典型性和爆炸性,一切公众热议乃至热炒的话题媒体都乐意报道,尤其是新媒体中的个人媒体,在叙述事实中往往掺杂个人的价值判断和倾向,经互联网放大后,迅速煽动民意,产生强大的影响力,最终导致法官迫于舆论压力而作出有失法律公允的判决,进而导致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种种冲突。

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司法审判监督模式中最有效的是审级监督,主要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以及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来进行,通过申诉、抗诉等途径使不当的司法裁判行为得到纠正,使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主要有修正请示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通过向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请示,由上级或最高法院就重大疑难案件给予答复,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审判。

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是落实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主要平台。此外外部监督还包括检察监督、社会团体对法律的监督及以新闻媒体为主的舆论监督及党政监督。

我们应当看到人大、检察、社会团体及党政监督往往是事后的,对法官裁判结果的纠错并不能及时进行,往往造成负面社会舆情爆发,严重损害司法威信,最终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司法成本增加;虽然现在党政监督保持着高压态势,但也不是最理想的监督方式,与宪法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相违。在这种体制下,正确看待和分析媒体监督,将其作为监督方式的一种补充,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然而,我国宪法虽然确立了媒体监督的地位,但关于媒体如何对司法进行监督并无具体的规范,如哪些案件可以监督、什么时间开始可以监督、哪些内容可以报道我国都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导致新闻内容时常突破司法独立的底线,与司法权运作发生冲突,如许霆案、药家鑫案等。

当前媒体监督存在现实困境。首先,媒体监督介入困难。由于我国的媒体大多由各级党委或政府主办,重要人事由党委任命,经费由财政拨款,导致其缺乏独立的监督主体资格。媒体介入调查报告需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介入后又有可能面对当事方或相关部门的拒绝或推诿,有时甚至是公然歪曲真相混淆视听,或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对付记者,导致媒体监督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其次,媒体监督范围有限,影响力不大。我国传统媒体监督在广度与深度上有很大局限性,往往“只打雷不下雨”或“只拍苍蝇不打老虎”,监督力柔弱;除了一些中央级媒体外,对公众的号召力和监督对象的震慑力都不大。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少数媒体及从业人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可能违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做出有利于监督对象的导向性评论,导致“舆论腐败”现象的出现,丧失应有的“律他”动力和勇气,也造成公信力的下降。

同时,媒体监督还存在效果不佳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某些重大案件经披露后,查处不力的情况;个别老大难问题媒体虽做了大量报道,但依然事故不断甚至愈演愈烈;一些饱受民众诟病的官场恶习,也并未因媒体关注而有所遏制。

建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互动机制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实现产生了强烈的冲突,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的和谐发展,建立一个良性互动机制。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重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确保传媒监督包括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须对媒体监督设置必要限制,防止传媒过度干预司法。而这一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司法机关应坚持独立公正审判,健全司法体制和程序,转变观念,夯实互动基础。司法公正的内涵既包括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也包括司法执行的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这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也是法院公开审判的法理来源,是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因此,司法部门应加强自律,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尽量减少与媒体的冲突,以更加宽容、理性的态度看待媒体监督。应该说媒体对司法活动所进行的公正、客观报道反而可以让公众更容易接受裁判,进而树立司法的威信。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规制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不当限制。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封闭陪审团”制度,在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审理中进一步增加人民陪审案件的比例,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择中尽可能吸收法律专业人士与各阶层民众,广泛听取和了解社情民意,使裁判结果最大程度达到公正且符合民意;也可以效仿美国法律设立的“藐视法庭罪”,以规制传媒与法律的关系,对干扰司法而对法官进行诽谤以及为阻扰司法而对未经终局确定判决的司法案件加以批评者予以刑罚处罚,这项制度将为防止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起到关键作用。必要时应构建司法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应对媒体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充分发挥公正裁判的教育、指引、评价、示范等功能,增强公众对法院公平正义的信任。

此外,还应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推进司法独立体系建设,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影响,改革审判体制行政化现状,提升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既包括外部独立,即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受来自司法外部的各类机关、团体的指示、命令和干涉;也包括内部独立,即法官在审判时不受来自上级法院和法官的压力和指示。一个独立且受尊重的司法机构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需的,因此应强化司法独立,打消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焦虑和担忧,同时给予法官高度的职业荣誉感和安全保障及优良的待遇,提升法官的宪法地位,杜绝司法腐败的发生。

只有通过司法体制和程序的自我完善,司法活动才能避免媒体与公众的过分参与和热情,实现充分独立。

第二,媒体应正确认识自身定位,实现自我约束与自治,恪守新闻价值观,创造和谐互动条件。与西方国家媒体不同,大多数情形下中国媒体是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出现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是重要的“舆论宣传工具”,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方面发挥积极正面的宣传作用,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但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专业媒体隶属于政党或政府,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给党政机关间接介入司法活动提供了契机,在实践中许多久拖不决的案件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媒体曝光或领导批示后,往往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较好的解决。表面看是媒体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质是以“传媒审判”代替“司法审判”的人治现象。③因此,媒体的自我约束与合理定位是实现两者和谐的动力,媒体对司法活动可以进行监督评论,但应避免充当行政权侵犯司法权的工具,凌驾于司法之上,从而影响判决。

此外,媒体也应当加强自律,恪守新闻价值观,注重自身职业道德,克服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寻租行为,自觉抵制“舆论腐败”,对违规媒体和从业人员严厉惩罚,树立媒体权威的形象和公信力。媒体监督应保持中立客观的原则,充分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宣传报道案件审判过程及事实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虚夸,不编造事实,不煽动民众情绪,引导公众在正确的事实面前,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防止媒体“情感审判”提前代替法院审判,造成司法机关和涉案人员的压力,从而避免与司法独立审判之间的冲突,促进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的互动平衡,最终推动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第三,加快我国新闻立法进程,明确媒体监督司法的界限,实现依法监督,以推动良性互动平台的搭建。很多国家的法律在给予新闻媒体足够的自由空间同时,为避免司法裁判受到媒体监督的不当影响,在对新闻自由给予必要的法律限制上做了大量尝试。西方国家大多通过制定有关媒介法规制媒体的行为,如规定传播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禁止侵犯个人的名誉权等。在英国,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除了姓名、年龄、职业以及罪名外,一律不得进行报道。④

我国的媒体监督起步较晚,保障和管理机制都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和《出版法》。因此,从媒体规制的角度考察,应加快媒体法的制定,对传媒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和批评权做详细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还没有立法规定媒体进行虚假报道所应承担的责任,媒体的自律规范又太过零散、简单,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没有法律依据。通过媒体立法的加强,规范媒体活动规则,确立媒体介入司法活动的合理界线,明确媒体的监督范围是报道事实真相以及法庭审理中程序性质的问题,如回避问题、合议庭组成人员资格问题、取证手段是否合法等;而对案件适用法律等需要专业判断的问题,在法院审结前媒体不得先下判断或结论,以避免传媒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有效地防止媒体监督的过度扩张,从而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之间的相互制约。

同时,还应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道德水平,尤其是法制新闻记者,应把好入口关,注重其法律专业知识教育背景,提升该群体的法律素质,使其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及社会正义感,只有这样媒体监督才能到位而不是越位,进而搭建起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桥梁,使媒体与司法职责分明,真正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共存。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媒体以监督法治进程、弘扬社会正义为己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博弈是制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必要途径,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所以,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完善相应的立法规制与制度建设,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第122页。

②罗惠娜:“浅析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期(下),第144页。

③罗坤瑾:“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当前我国当前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7页。

④高阳海:“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6期,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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