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主义的现代发展中,哈耶克(1899—1992)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人物,他既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当代最伟大的阐释者,也是当代自由主义领域中古典自由传统的守护者。英国学者马丁·洛克林认为哈耶克是现代自由主义理论家中最具有真知灼见的一位,是20世纪最具有独创性的重要思想家之一,并把他视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1]90。著名学者邓正来也给予哈耶克以极高的评价,认为哈耶克的智识活动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理论转向和发展以及对当代社会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宽作出了知识增量上的贡献[2]2。哈耶克一生著述甚丰,思想如炬,其理论极为繁复,笔者主要依据《自由秩序原理》一部著作来考察其自由理论。
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没有任何其他的概念比自由更为至关重要,也没有任何其他的概念比自由更加充满歧义而令人困惑。美国学者埃里克·方纳认为:“任何人试图建立一种‘真正的’自由定义并以此为标准来判断和衡量其他的自由定义,显然是毫无意义的。”[3]但是,要形成一致的自由理论,必须揭示自由这一语词的确切含义,因为自由概念的展开过程本身就是自由理论的建构过程。
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开首,哈耶克便明言:“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4]3哈耶克把这一种“人的状态”界定为自由,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的关系,此种意义上的自由实际上是指一种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在哈耶克看来,这种自由的含义比较符合自由的原始意义,即“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的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当一个人可以按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那么他就是自由的。自由的对立面就是强制,自由就是强制被减至最小的状态。所谓强制,是指一个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至于为了避免所谓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由的一贯的计划行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
哈耶克对自由的有关论述,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自由只适用于人际关系,物质世界的必然性并不构成对自由的限制,我们人类不能像鸟一样飞翔并不能构成我们不自由的借口。同时,自由也不同于哲学家所讲的“内在自由”,所谓内在自由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个人的行动,受其自己深思熟虑的意志、受其理性或持恒信念所导引,而非为一时的冲动或情势所驱使[4]8。一个人由于不能克服自身的欲望而成为其欲望的奴隶,并不是一个人不自由的说项。其次,自由只适用于个人,主要是指一种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不同于政治自由。所谓政治自由乃是“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4]6。政治自由是一种集体的自由,对政治自由的追求并不总是能够增进个人自由,有时恰恰相反,对集体自由的追求可能压制个人自由。第三,自由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仅指他人强制的不存在,而不指涉一种能力,“做我们想做的事情的能力、满足我们希望的力量、或对我们所面临的各种替代方案作出选择的能力”。第四,自由本身并不具有善的品格,我们有犯错误的自由,我们有走向邪恶的自由,这就说明自由本身并不意味着“善”,“自由之所以如此重要,乃是因为我们并不知道个人将如何使用其自由”[4]31。
在重新定义了自由之后,哈耶克结合当代语境,进一步阐释了自由与责任、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民主的关系。首先,哈耶克把自由与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他认为:“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4]83自由与责任的这种关联性或互补性,意味着对自由的主张只能适用于那些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它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个人自由的领域也是个人责任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任何特定的人士都负有说明我们行动的责任。在哈耶克看来,我们之所以应当被视为对我们的决定负有完全的责任,其主要原因就是它将把我们的关注力集中于那些依我们自己的行动方能达成的种种事业。信奉个人责任,其主要的责任就在于它能使我们在实现我们的目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我们自己的智识和能力[4]83。同时,欲使责任有效,责任还必须是个人的责任。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不存在任何由一群体的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人们有时也可以向个人课以连带责任或分割责任,但这必须是他与有关人员进行商议的结果,而其目的则在于对其间的每个个人的权力进行限制。
其次,哈耶克论证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哈耶克之所以要强调人的自由,是因为他看到了人性的差异性。“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乃是人类最具有独特性的事实之一。”[4]103他说:“如果忽视人与人之间差异的重要性,那么自由的重要性就会丧失,个人价值的理念也就更不重要了。”[4]104这种个人的差异性,必然要反对那种实质上的平等理想,而坚持形式上的平等实践。因此,自由是与平等相矛盾的。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这是个人自由的必然结果,也是证明个人自由为正当的部分理由。如果个人自由的结果没有显示某些生活方式比其他生活方式更成功,那么个人自由的主张亦丧失了大部分根据[4]102-103。在自由理论中强调人的平等,也是建立在对人性的多样性这一事实基础之上的。尽管人们在事实上存在着差异,但他们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要求法律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不同的个人。但这种平等只能是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任何超过了这个范围的平等都是与自由不相容的,人性的多样性并不能导致法律对人的差别对待。“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4]103对自由的主张之所以要求政府给予人们以平等的待遇,既不是因为它认为人们实际上是平等的,也不是因为它试图把人们变得平等。它坚持认为,这些个人间的差异并未给政府提供任何理由以差别地对待他们。它还坚持认为,如果要确使那些在事实上存在着差异的人获得生活中的平等地位,那么就必须反对国家对他们施以差别待遇。把自由理论建立在人的差异性和人性的多样性基础之上,并在这个基础上重新审视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这是哈耶克自由理论的深刻之处。他不诉诸高深的理论,而是求诸直观的事实,使他对自由的辩护更具有震撼力。
最后,哈耶克还探讨了自由与民主的关系。自由与民主的关系从广泛意义上讲,具有关联性,但是如果严格定义两者的含义,那么,自由与民主的差别是显著的。在哈耶克看来,自由是一种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它指涉的是一种人的关系,而民主则主要指涉一种统治方式——多数统治。自由与民主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价值,指涉两种不同的政治关怀。自由关注的是对一切政府(不论是民主政府还是非民主政府)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进行限制,而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则只知道以一种方式限制政府,即当下盛行的多数意见。自由主义是关注民主须从其间作出选择的统治范围及统治目的的诸种原则之一,但是民主,作为一种方法,却并不涉及统治目的的问题。“民主与任何一种关于多数权力应当如何使用的观点之间并不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4]127因此,民主并不意味着自由。相反,民主的多数统治对自由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如果对多数的权力不加以限制,那么民主政制将有可能堕落成暴民政制。“无视对多数权力施以限制,从长期来看,不仅会摧毁社会的繁荣及和平,而且还将摧毁民主本身;我们可以说,自由主义的这一论点极为重要。”[4]141为了防止民主对自由的侵害,民主政制中的多数权力绝不能是无限的。“民主政制绝不是指无限的政府,民主政府与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一样,都需要对个人自由加以切实的保障。”[4]141哈耶克看来,民主对自由的可欲之处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1)民主乃是人类有史以来发现的唯一的和平变革方法。(2)民主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证。民主本身并不是自由,但民主较之其他形式的政制更能产生自由。(3)民主制度的存在,对于人们普遍了解公共事务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正如托克维尔在其巨著《民主在美国》中所指出的那样,民主是教育多数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最为重要的是,民主还是一种形成意见的过程。民主的主要优长,并不在于它是一种遴选统治人员的方法,而是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大部分人都积极参与了形成意见的活动,所以有相应数量的人员可供遴选[4]131-132。
哈耶克对自由主义在当代的发展所作的重要贡献就在于他对有关自由的一般性社会理论的建构。他认为,一种关于自由的理论必须根植于一种社会理论。“我们必须把关于自由的哲学、法理学和经济学综合交融为一体,或者说为了增进我们对自由的洞见,我们必须把哲学、法理学和经济学综合起来对自由进行探究。”[4]7-8他的智识活动就是致力于发展一种寓自由理论于其中的一般性的社会理论。哈耶克的一般性社会理论的基石和核心就是他的“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概念。自生自发秩序是哈耶克在其一系列著作中提出来的,但它不是哈耶克的创造,而是存在于以亚当·佛格森、孟德斯鸠、休谟、亚当·斯密、麦迪逊和托克维尔等为代表人物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传统之中。佛格森关于文明的演进、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探讨、休谟对自然法理性叙事的毁灭性批判以及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比喻都增进了自生自发秩序的观念。哈耶克的贡献在于通过他的研究推进和发展了这一传统,提出了自生自发秩序的概念,并把自生自发秩序与个人自由联系在一起。
秩序的观念是政治思考的一个关键问题。个人需要自由,但社会生活则需要秩序,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便成为自由理论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哈耶克把社会秩序定义为:“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的行动的结构。”[5]在考察人类社会秩序时,哈耶克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秩序,一种是“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另一种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前者是通过人的意志作用,为了某一目的而设计和创造出来的,是强行制定的,是一种人为制造并且从外部强加进来的秩序,它是一种组织的秩序。后者是指一种慢慢成长的、来源于内部建立起来的均衡的秩序,它产生于体系内部,并没有特定的目的,是在人们使自己的行为互相适应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进化而来的自发秩序。这两种秩序因其生成的机理不同,又可以称为外部秩序和内部秩序。外部秩序所导致的社会秩序样式依赖于“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或等级结构,上级的意志,从而最终是某个最高权威的意志,决定着每一个人所必须做的事情。”[6]在这个秩序中,个体要素应该如何行动及占据什么位置,整个秩序的目标和结果,都是由一个统领的命令所造成的。内部秩序的形成乃是社会成员遵循特定规则行动以回应他们所面临的环境的结果。这两种秩序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秩序产生的方式不同、协调手段不同以及秩序服务的目的不同[2]17-18。哈耶克认为,自由只能存在于自生自发秩序之中,一方面,自生自发秩序是社会成员在遵守共同的一般行为规则时回应其具体环境的结果,另一方面还在于自生自发秩序比等级结构组织能够更好地运用广为分散的实践性知识。
哈耶克指出,两种不同的秩序观念源于社会科学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论传统。一种是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另一种是建构论的理性主义。前者构成自生自发秩序的知识论基础,后者则常常为组织或人造秩序提供支持。建构论理性主义乃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社会制度是,或者说应当是刻意设计的产物。哈耶克指出,建构论理性主义的错误在于它相信人类仅仅凭理性就可以重新建构社会。哈耶克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许多对于我们成功地追求自己的目标来说,必不可少的社会制度都是习惯、常规和惯例的产物,它们都不是设计或发明出来的产品。哈耶克崇尚自发秩序,但也并非一味地反对人为秩序。事实上,在哈耶克看来,这种秩序有其存在的必要。人为秩序主要存在于一切社会组织当中,但他反对把这种组织秩序应用到整个社会当中。“社会应当有秩序,但这种秩序应当是自发秩序,而不是人为秩序。”[7]文明产生于自发的、无计划的发展过程中,而不是理性规划设计的结果。
哈耶克的一般性社会理论为自由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智识框架,在这种智识框架中,“古典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和原子论因素得到了有效限定,从而使自由主义的价值得到了精确表述和辩护。”[1]118这种精确表述和辩护就是哈耶克所着力阐释的一种自由与知识的命题。在这种命题中,对自由的维护结合了人类所面临的知识的缺陷。知识是行动的基础,承认人类的无知,即承认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是达致这种自由的前提。每个人都拥有支持其行动的独特的知识,个人自由的理由就是因为每个人对其利益来说,是最了解的,每个人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应当允许人有思想和行动的自由,这使每个人都能运用其独特的知识增进他自己的利益,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最终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由于每一个人都只能拥有所有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中的一小部分,从而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更不用说自然的和社会发展的规律)都处于一种必然的和无法弥补的无知状态。正是这种无知,人类要对一个变动不居的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未来发展作出完全的预见或准确的预测显然是不可能的。哈耶克指出,承认人类的无知使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可能,而自由赋予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并赋予了社会以进步的能力。因为自由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的行为状态[8]。
为了确保个人自由,哈耶克提出了两种基本的制度安排:一是私有财产权和市场制度,二是实行法治的宪政制度安排。
哈耶克把自由更多地安置在人类经济生活领域,个人自由主要是一种经济自由,一个人的自由最真切的体现在他的经济自由,即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因为经济自由是与一个人生存和生活的密切相关的自由,相对于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更为重要。一个未享有政治自由的人,并不排斥他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但一个不享有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的人,政治自由对他来说只能是一种虚幻的自由或根本享受不到的自由。
哈耶克认为,确保个人自由的一个根本要素是以确立某种私域的方式,来防止公共权力和其他人的强制。由于强制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行动之基本依据所实行的控制,所以人们只能够通过使个人确获某种私域的方式来防止这种强制,因为只有在这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中,他才能得到保护并抵御这种来自他者的强制。“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域,那么强制就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4]172私有财产便是这样一个私域,“对私有财产权或分别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防止强制的基本条件,尽管这绝非是唯一的条件”[4]173。除非我们能够确知我们排他地控制着一些物质财富,否则我们甚难实施一项连贯一致的行动计划,而且在我们并不控制这些财富的时候,我们若要与其他人合作,我们也有必要知道谁拥有这些财富。对财产权的承认,显而易见,是界定那个能够保护我们免受强制的私域的首要措施。维护个人自由主要是经济自由的一个基本的经济制度安排就是私有财产制度。
除了揭示个人自由与私有财产的密切关系外,哈耶克进一步揭示出这样一个事实,即自由的条件不在于财产的私有垄断,而是存在众多这样的垄断者。他说,现代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已经不太依靠他本人拥有的财产,而是更多依靠这样一种条件,即某些至关重要的物质工具不能完成受另一个部门的控制,“被雇佣者的自由还依赖于数量多且行业不同的雇主的存在”。这些物质手段的所有权应当充分地分散,这样才可以使个人不必依附于唯一能为他提供所需或能雇佣他的某个具体的人。“假如社会中只有一个雇主——例如国家,或者接受雇佣乃是唯一被允许的维持生计的手段”[4]148,将导致巨大的强制权,这种自由便会受到威胁。只要存在众多的垄断者,个人具有真正的自由选择,再加上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确获保障,个人可以通过退出市场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自由。对个人自由构成最大威胁的是国家对财产的垄断性占有,也就是说,公共财产制度是根本违背自由的财产占有制度。“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免受强制之害的基本要件,并不是他拥有财产权,而是使他能够实施任何行动计划的物质财富决不应当处于某个其他人或机构的排他性控制之下。现代社会的成就之一就在于,自由可以为一个实际上并不拥有任何财产的人所享有,而且我们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那些可以满足我们需求的财产交由其他人来管理。这里重要的问题在于,财产应当得到充分的分散,从而使个人不致依赖于某些特定的人——只有他们才能向他们提供他所需要的东西或者只有他们才能雇佣他。”[4]174基于这种认识,哈耶克成为一个自由市场制度的坚定的捍卫者。他一生从事的智识活动主要是对当时盛行的凯恩斯主义理论的批判、对计划体制的社会主义的批判以及对盛行于西方世界的福利国家的批判,其目的都是致力于捍卫市场经济体制,在其中,个人享有一种经济权利上的自由。
保护自由的另一种制度安排就是确立以法治为核心要素的宪政制度。自由主要表征为一种社会关系状态,自由意味着免于其他人的强制,而其实现则取决于确立一种法律的统治。“就人们的行动与他人的关系而言,自由的意义仅意指他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4]193据此,他明确反对法律实证主义者关于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命题。在哈耶克看来,奥斯丁的主权观念是与法治格格不入的,同奥斯丁等法律实证主义者的观点相反,法律不应被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而是作为自由社会的抽象行为规则。他说:“法律若想不成为专断的,还需要满足一项条件,即这种法律乃是指平等适用于人人的一般性规则。”[4]191社会的法律是或者说能够且应该是,一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即可实行的(公正)行为规则[9]。法律为个人的活动提供了一个框架,在这一框架内的决定是他们自己作出的。它们并不让我们服从别人的意志,或强迫我们服务于别人的目标。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在于,法治是人的总体意志的预先显现,是一种通则性规范,具有主客体的抽象性和一般性。与此相对立,人治则是人的个人意志的当下显现,它是一种特定性规范,具有主客体的具体性和特指性。要使自由成为一种社会生活的实践,而不是哲学家理论中的意志自由,必须确立法治。哈耶克明确写道:“法治下的自由观念,乃是本书所关注的首要问题,它立基于下述论点,即当我们遵守法律时,我们并不是在服从其他人的意志,因而我们是自由的。”[4]190-191同时,法治还意味着政府就像每个人一样,也要服从于社会的可实行的公正行为规则。为了维护自由,哈耶克还认识到,必须确立一套制度设计原理来保证政府权力的行使不至于损害个人的自由。如一部符合法治原则的成文宪法,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以确保一整套制衡机制的有效运作;一套两院制的立法系统,以提供进一步的制约;一套联邦制的政府机构,以防止庞大的、集权化的政府的产生;一部权利法案,以保护私人自治空间;司法审查,以确保一套有效地保护机制的运行;以及对立法和行政裁量权的具体限制。
哈耶克是20世纪为数不多的几个“严阵以待”的自由主义者,他对自由主义的巨大贡献主要表现在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继承和发展这两个方面。自19世纪中叶以来,作为一种公共学说的自由主义在与集体主义的斗争中节节败退,与此同时,作为一套公共政策的自由主义面临大众民主和福利国家的巨大挑战,人们越来越坚信自由主义时代已经结束。在这种情况下,哈耶克的智识活动的目的就是要恢复或重述西方文明中的自由主义之价值及其稳定的自由秩序,恢复古典自由主义,用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对抗共产主义;确立现实的信仰系统,抛弃乌托邦理想方案,从而最终解决西方自由主义世界的存续问题。在他看来,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兴起的极权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实际上就是一种在自由旗帜的鼓舞下,必然导致的结果。对自由的追求却导致了奴役,这是因为我们对自由的真确含义的集体遗忘。另一方面,哈耶克在一定程度上又发展了古典自由主义自由理论,即通过为个人自由提供一套知识论基础而为自由主义理论发展做了知识增量的贡献。哈耶克在梳理自由主义的传统时,挖掘出18世纪的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传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自生自发秩序”为核心的自由的一般社会理论,消解了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理性主义和原子论个人主义,为个人自由提供了新的知识论基础,从而捍卫了自由主义价值。在他看来,知识的有限性是人类必须永远面对的一个基本事实,人类无法摆脱无知和人类知识的有限性,决定了个人自由的正当性。因为大多数知识都是分散掌握在各个不同的具体的人手中,他们依据其拥有的知识形成自己的不同的生活计划,并采取不同的行动,这些分散的行动最终形成人类的自由秩序即自生自发秩序。
哈耶克既是一位满怀热忱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拥护者,同时也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一个代表人物,哈耶克的自由理论标志着现代自由主义的语境转换。如果说古典自由主义针对的是不受限制的专制权力的话,那么,当代自由主义把矛头指向自19世纪以来兴起的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哈耶克是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主要批评家,哈耶克对个人自由的捍卫和绝对排斥任何形式的集体主义,使他忽视了除自由以外的其他人类价值,这种思想封闭使他的思想深度仍然没有超越古典自由主义的水平。虽然他无愧于自由主义传统的伟大阐释者的封号,但却不是一个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拓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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