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几点思考

2014-12-12 18:49李昌鉴
团结 2014年2期
关键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

◎李昌鉴

(李昌鉴,第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责编 卢淼)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七项重大任务之一,必须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因此,坐等观望的消极态度要不得,急于求成的浮躁情绪也是不可取的,因为任何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循序渐进的,推进协商民主当然也不例外。那么,我们如何来狠抓落实呢?总的想法是,我们要按照十八大和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总体部署的要求,一项一项地狠抓落实。

第一,要充分利用和扩大原有的制度化协商平台,切实发挥好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由宪法保障和 “国家基本政治制度”赋予的,搞好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正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把人民政协这一现成的制度化协商平台利用好,真正发挥好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这是贯彻十八大及其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协商民主建设最为现实、最易见效的基础环节。在这方面,全国政协的工作已经开展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过去的一年,全国政协深入开展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大力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组织开展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专题调研,由7位副主席分别带队赴14个省 (区)市,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认真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发挥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作用,专题研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建立双周协商座谈会并举办了5次会议;创新以专题为内容、以界别为纽带、以专委会为依托、以座谈为方法的协商形式,形成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格局,推动了协商活动的多样化;加强与党政部门沟通协调,征求党派团体、地方政协等方面意见,拟订了全国政协2014年协商工作计划。

在今年工作部署中,全国政协把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列为最重要的内容,全面组织实施经中央批准的全国政协2014年协商工作计划。决定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为题,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题,召开专题协商会;以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等为题,通过双周协商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协商议政,确保协商计划落到实处。

今后重点要从制度上推动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在党中央的关怀和领导下,目前各级政协组织正在把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总体布局中谋划和推进,加强同党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丰富协商内容、完善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着力做好成果吸收和转化工作,提高协商实效。实践证明,充分利用和扩大原有制度化协商平台,把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引向更加深入扎实、使之更加切实有效,这是推进我国协商民主乃至整个民主政治建设容易见效的极其重要的 “抓手”。

第二,要采取实际步骤,促进协商民主向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使之尽快走上轨道。协商民主从原有的协商平台走出来,变成多领域、多层面、制度化的 “协商民主体系”,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我们要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勇于探索的实践来回应这一全新课题。

十八大报告指出: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本着上述精神,我们要切实搞好其他协商渠道的协商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怎么开展?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所在领域的协商民主同党的群众路线在本领域的贯彻落实通过具体的协商内容、形式、程序特别是协商制度、工作机制体现出来,规范固定下来。

1.关于执政党的协商民主:其实质是如何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的问题。党内民主也有两大形式,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选举民主从十三大开始搞了不少探索,比如从过去长期实行的 “等额选举”逐步改变为 “差额选举”等,这方面的工作仍有待加强和完善。而协商民主则应当在以往做法的基础上,通过总结经验和制度规范,赋予协商民主新理念、新内涵,例如,对各级党的领导班子,要进一步搞好民主集中制,更好地贯彻自下而上的党内民主,使每个班子成员有充分表达意见和愿望的机会,以避免一些班子曾经出现的 “一言堂”的弊端,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通过党内议事规则加以明确 (比如全委会、常委会的工作规则);又如,对广大党员来说,要进一步扩大党员的知情权、话语权,真正保障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通过制度规定,明确哪些党内重大问题要让党员参与讨论,倾听广大党员的意见。当然,关于执政党的协商民主问题,还有个如何处理与其他民主党派、政权机关、政协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等关系问题,这都要在总结过去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改善与规范。

2.关于政权机关的协商民主:即各级人大及其产生的 “一府两院”的协商民主问题。人大主要是立法协商,怎样做到在立法通过之前广泛听取意见,从而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政府主要是行政协商,怎样做到在重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项目出台之前广泛听取意见,以避免和减少发展和改革项目确定与实施的失误;法院、检察院 “两院”主要是司法协商,以做到司法公开、公正,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必要的协商程序和工作机制来实现。

3.关于统一战线的协商民主:主要是完善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即 “参政协商”。而要做好参政协商,关键要通过制定协商规划并组织实施来实现;同时要完善民主党派直接向中央提出建议的制度。

4.关于社会团体的协商民主:实际上是个“社会协商”问题。十三大曾经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后来没有很好地贯彻。现在应该说有条件了,我们要充分利用社会团体、城市社区组织作为桥梁、纽带,多听取社会各界、城市市民对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意见。一些地方开始搞起来了,我们要认真总结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便更好地推广。

5.关于基层协商民主:其实质是推进基层民主问题。这一民主形式是以国家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保障的,必须下大力气搞好,这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稳定团结局面的基础。这些年来,各地做了许许多多的探索,创造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如浙江温岭模式、乡村的“议事会”、 “咨询会”、 “恳谈会”等等,这对推动基层的协商民主起了很好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畅通基层特别是广大乡村的民主渠道,健全议事、选举、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

总之,我们要通过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多领域、多层面的协商渠道,深入进行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使我国的协商民主尽快向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的协商,并且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以早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

第三,要积极推动我国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协商民主在中国实践有着数十年的历史,我们有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经验和可靠的制度保障体系,我们有专事协商民主的组织机构,但是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真正能上升为政策措施、直接指导实践的成果不多。这就需要我们立足实践,深入开展协商民主理论研究。

多年来,各地创造了很多开展协商民主的形式和做法,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几年,全国不少省市相继制定了政治协商规程,协商成果越来越显著。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许多经验和做法需要我们认真去总结,使之上升为指导实践的理论和政策。但总的来说,我们对如何推进整个协商民主体系建设的实践和经验都不够,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理解还十分肤浅,比如,如何准确理解协商民主的 “定位”问题?协商民主的法律依据、制度保障是什么?协商民主的 “重要渠道”与其他协商渠道是什么关系?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制度如何运作?即如何准确定义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形式;如何进一步划分全国的、地方的、基层的民主协商层次,如何协调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社会组织的民主协商;如何明确认定上述各种协商的主体即谁与谁协商;如何进一步规范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成果的运用等,特别是按照三中全会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些都有待通过制定和完善制度加以明确。此外,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需要研究的问题还不少,有自身的制度体系建设问题,有外部关系进一步理顺的问题,有搞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为整个国家协商民主做贡献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探讨研究。

在研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的同时,我们更要立足政协,着眼全局,既要关注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实践,又要关注地方的、基层的协商民主实践;既要关注全国政协的实践创新,又要关注地方政协的实践创新;既要关注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实践经验,又要关注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从中获得新的营养,不断充实和丰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和整个协商民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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