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萍
山西大同大学文学院,山西大同 037000
“蝴蝶效应”源自一个国外的故事,在南美洲亚马逊流域的热带雨林中有一只南美的蝴蝶,它偶尔扇动几下翅膀,两周后很可能引起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蝴蝶通过翅膀的震动,可以改变周围的空气系统,导致气流的产生,而这些微弱的气流则可能引起四周空气的流动,从而使空气运动发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所以“蝴蝶效应”通常指的是事物发展的结果对其初始条件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初始条件的极小偏差都会引起巨大的结果差异。
新媒体呈现出明显的“蝴蝶效应”主要源自于新媒体的开放性、跨地域性、速度性、自主性、草根性等特点。在过去的媒体传播中,舆论的控制权都在官方的受众,被政府操控,民众想要发表自己的言论就非常的困难。但是随着互联网、手机媒体、博客、短信的发展,有时候一条短信、一张图片、一段视频都会被各界转发转载,很容易引起公众强烈反应,导致事件的升级和失控。所以说新媒体是网络危机的放大器,完全自由的媒体语境为民众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同时网络危机爆发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网络危机蔓延的风险被扩大。例如安徽“池州事件"本来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后来经过新媒体的自由发挥和传播,却演变成一起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在这其中,不实信息的传播起了非常大的作用。突发事件发生的非常急切,党政部门还没有弄清事情的原委之前,很多群众在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准确的权威信息时,开始相信并传播“打死了不就是赔30 万吗”、“中学生被打死了"、“超市老板是帮打人者的”、“官方袒护外地商人"等谣言蛊惑人心,从而导致事件的恶化,对社会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
在现代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中,新媒体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辐射范围越来越广,事件爆发后,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牵动社会的神经。网络时代中的信息传播往往会引发联动效应,使得时间的波及范围变大,事件很可能演变成更广泛的区域危机。比如重庆的“万州事件”,这其实是因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殴打进城务工人员,而引发的一起警车被烧、政府大楼被砸的严重群体性事件。但是这个“临时工”的词语却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触动了社会的神经,让网民联想到很多由“临时工”引发的事件,比如说“临时工”城管殴打人民,“临时工”公务员上班玩游戏等,引发了大幅度的连锁反应。
在新媒体传播的过程中,人们自我形成了的独立的“自媒体”,但是这种媒体传播有时缺乏准确的信息和必要的把关,导致信息交流和传播失真,也有各种传言和不失信息混杂在其中。新媒体时代的微博、短信、QQ、网上论坛等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他们不具有明确的媒体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媒体,他们通常是独立的自然人,也没有明确的权威机构,所以它的传播存在着非理性。新媒体从现代通信手段的便利性突破了官方媒体的界域,形成了“人人都可以成为一个通讯社,”的媒体发布格局,而且新媒体传播时间的便利性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时限,形成了“人人是记者,处处是现场,随时可直播”的快速传播信息的格局。在新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表达的方法和机会,但这同时也意味着表达和评论的不足和缺失,主要表现在非专业的特点。在“每个人都可以发布”,“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可以发表意见”的情况下,有时会导致“集体非理性”,甚至有时会产生“多数的暴政”,并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引发更大的舆论事件,破坏既定的社会秩序。
新媒体传播的典型特点就是进一步解放了公众的话语权,实现了更多的言论自由。从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保护,同时明确在在行使这一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新媒体传播同样不能例外,监督也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是我国在新媒体网络传播的法律监管方面,却并没有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只是在宪法、民法、刑法以及网络传播的规范中有所体现。所以对于对于网络侵权的救济,也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一些微博、朋友圈散步谣言,语言暴力攻击、发布一些不实的信息,法律目前对这些内容尚无具体的规定,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能引用《侵权责任法》中的笼统规定,强制信息发布者删除不实信息,难以对其实行必要的惩治措施,所以无法对网民的行为进行约束。所以说就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来看,虽然这些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相关权益,但是由于规定的过于笼统和不规范、不完善,仍然对蝴蝶效应起不到控制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认为,建立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对明显的,有意对他人人身侵害的网络行为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范。新媒体作为一个平台,也需要在法律的管制下才能健康发展,在这一网络平台上报道的突发事件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制约。为了维护国家及社会的安全及和谐稳定,国家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对网络信息的发布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说那些利用互联网传播造谣、诽谤,妄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害信息、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及声誉、传播扰乱证券、期货交易等经济金融秩序的有害信息、对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等均属于违法。其中对于作为新媒体的代表——微博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如果微博上的不实信息被转发超过500 次,就可对信息发布者进行量刑。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对网民的网络活动进行了明确规范,当然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实现规范网络秩序,预防新媒体传播中“蝴蝶效应的发生”,控制不失信息的传播,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大力推进网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可以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社会舆论汇集和深度舆论汇总分析工作,为上级领导第一时间掌握民情,果断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凡事预则立,一件小小的网络事件,都有可能升级为大型的舆情事件,所以我们应该像处置现实社会中的突发事件一样,快速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由于新媒体的传播速度非常快(特别是微博),所以一些不实信息一经传播就会以迅雷掩耳之势传遍网络,所以仅仅靠人工进行搜集和浏览,仍然无法及时、准确、全面的把握微博舆论中敏感内容,对其加以控制就更加的困难。所以我们应该针对网络文本中的观点和情感进行识别、分析,辨别出那些带有较强烈的特定感情色彩的内容,并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够防止突发事件蔓延和不实信息的传递,同时更应该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媒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积极构建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将蝴蝶效应扼杀在摇篮之中,维护网络世界的安全和秩序。
正确的舆论导向不仅可以维护网络的秩序和健康,为网民营造出和谐的舆论环境,更可以维护现实世界的和谐稳定,所以说加强舆论对网络的引导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小小的新闻消息、图片,都有可能导致事件升级,引发网络危机,新媒体时代,信息会在非常短的时间内通过微博、微信、QQ、手机等进行传播,其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非常复杂而难以控制。为预防一个小小的虚假信息可能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我们必须在网络消息的传播过程中,对可能引起重大网络危机的消息进行梳理和控制。新闻媒体必须把握以主流舆论引导非主流舆论、以积向上的舆论引导消极萎靡的舆论、以正向的舆论引导负向的舆论、以建设性的舆论引导破坏性的舆论,预防联动效应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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