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郑京平
卷首语
公有制经济产权更需要得到保护
◎ 文/郑京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在阐述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任务时,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放在了突出位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就是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重视产权保护制度十分必要。因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一组权力。产权制度则是关于产权界定、控制、运营、处置、保护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对于我们这个转轨中的发展中大国来说,意义更加重大。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国有和集体等公有制经济继续壮大的同时,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居民个人的财产也迅速发展和增加,各种资本流动重组融合日益频繁,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各种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正在成为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宪法和现有法律制度对产权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产权有效保护还远没有到位。因此,尽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说到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人们往往会从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受到保护不足这一现实出发,更多地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决定》关于产权保护制度的论述也特别强调了“两个都是”和“两个不可侵犯”,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也不可侵犯。这对改变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力现状,对稳定非公有制经济信心和预期非常必要,对财产权保护的全面性也非常必要。
值得指出并必须加以重视的是,公有产权也需要或者说更需要得到保护!因为非公有制产权,特别是私有产权,边界清晰,有人上心。只要不断完善相关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执法,非公有制产权就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公有制经济产权的保护,则似乎更难。公有制(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产权的名义所有者是清楚的,即全体公民或部分公民。但产权的实际运营和处置权却在少数人手中,这就产生了实际使用国有资产的部分人与名义上的拥有者——全体公民之间究竟该怎样划分权利边界的问题?按照《决定》提出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在所有制产权归属清晰的前提下,还需要弄清楚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实际控制、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归属和各种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并加以严格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产权的保护还相当薄弱,为小集体谋利益,导致公有制经济资产大量流失等情况依然存在。据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今年6月2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等11家中央企业的审计结果表明,在抽查的791项重大决策事项中,有230项存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缺乏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及决策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135亿元。因此,在重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或者说更需要保护好公有制经济产权!
解决问题的路径,一是要不断健全完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依规严格有效管理。二是要积极探索公有制经济的经营管理体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顺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从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转变为经营管理国有资本,从而更好地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独立职业经理人阶层的成长。三是大力发展公有和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既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
(作者系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