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告官』不再难

2014-12-10 10:10傅达林
浙江人大 2014年1期
关键词:民告官私权司法权

文/ 傅达林

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显示,增改条款达61条,意味着这部法律需要的不是小的修补,而必须全面、整体性修改,以回应社会的深度期待。

制定之初就被寄予厚望的行政诉讼法,23年来,在树立法治观念、推动行政立法、倒逼依法行政等方面功不可没;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已难以承载私权救济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价值不应止于观念,其必须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救济,并通过促进依法行政介入社会治理。遗憾的是,由于当时立法的局限,大量纠纷和争议并不能顺利进入司法程序。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犹如“三座大山”横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加之受到地方干扰和行政干预,司法机关对一些合乎法律标准的案件不受理,或是受理了也不敢作出公正判决,或是原告胜诉了也难以得到执行。这种现实困境,让很多“民告官”纠纷不得不进入信访渠道。

正因为如此,如何打通制度上的瓶颈,让这一制度发挥出应有的功能,构成修法考量的核心。

法律的修改是一次权力重新分配的过程,行政诉讼法不仅关系到私权与公权的配置,更涉及国家两种权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配。行政诉讼法修改近年来却一直处在酝酿当中,正是因为其中的利害关系和利益博弈太过复杂。例如针对受案难的问题,学界一直主张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这势必引起行政部门的不满,因为受案范围的扩大,就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范围的增大。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们有理由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寄予厚望。据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此次修法的重点,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明确原被告资格等亮点也不少。但也要看到,目前的草案仍旧比较保守,例如对规范性文件只是规定附带审查,这意味着原告不能单独就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直接宣布规范性文件违法无效。而社会较为关注的公益诉讼等问题也未提及。

立足于法治中国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图景,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意识,以更加充分地回应社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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