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

2013-04-29 00:11徐景波
中外企业家 2013年6期
关键词:司法权新闻媒体监督

徐景波

摘要: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媒体监督一方面能促进司法权行使更加公正、透明,另一方面其对许多重大案件的跟踪报道,促进了社会的法治进步和正义的伸张。同时,在媒体监督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媒体审判、追求轰动效应”等问题,因此,需要从法制和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新闻媒体;司法权;监督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5-0265-02

一、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权的必要性

新闻媒体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在提高审判透明度,促进审判公开、防止司法权滥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公正历来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优良品格。自从司法制度产生以来,人们就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努力。可以说失去公正司法制度就会消亡。然而,司法公正的实现确实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需要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因为司法权在行驶过程中会受到金钱、女人、亲情、友情、个人爱好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其出现违法司法,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司法。为了防止司法权的不当行使必须加强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在众多的监督类型中,新闻媒体监督由于监督力度大、社会反映强烈、影响面广等先天优势,是对滥用司法权的一种强有力的制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二)落实新闻媒体自由权的需要

新闻具有真实性和新鲜性两个基本特点。新闻的真实性要求其报道的事实必须同客观事实相符合。新闻的新鲜性要求其报道必须迅速及时且具有报道价值。

新闻媒体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关注社会活动及公民的个人生活,只要具有新闻价值,新闻媒体往往会在第一时间予以报道。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题材的报道往往更能吸引公众的眼球,从早期的刘涌案、孙志刚案,到宝马撞人案,从许霆案、躲猫猫案到吴英案,新闻媒体对这些反映社会生活的案例给予极大的关注度,有的甚至全程追踪报道。当然,这些报道通过各种媒体迅速扩散到公众当中,公众对此会有自我的认识,进而达成一种民意,这种民意的反馈又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影响着司法权的实行。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行使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并进而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实质上是新闻媒体自由权的必然要求。

(三)防控司法权滥用的需要

权力可以给民众带来福祉,也可能被恣意滥用侵犯民众利益。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矛盾利益的最终着力点,其权力不可谓不大。如果没有良好的监督机制,司法权被滥用的几率也就可想而知。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重要角色。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司法权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开审判,阳光审判已成为时代的内在要求。各种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传媒通过事先披露案件的起因、过程、事件的真相等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起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形成压力,促使法院及时正确、公正审判;通过直播庭审过程及对案件的全程跟踪报道,再现人民法院对我国诉讼法所确认的诉讼制度和原则的落实情况,监督司法程序正义的实施;通过对生效判决的评判,为审判提供监督;通过对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其他职务行为及其身份不相称的其他行为进行披露评论进行监督,促进法官增强自律,防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

二、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新闻媒体是信息传递最广泛、最迅捷的途径,是公众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最有效的渠道。媒体监督在提高司法透明度,抑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媒体监督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媒体监督存在“媒体审判”现象

“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语出自美国,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传媒超越了法律规定,没有基于法定程序和合法证据而对具体案件作出非理性的评论或者评价,进而形成某种舆论压力,这些评论或者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干扰、干预甚至破坏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些媒体在进行宣传报道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对案件做出带有主观偏见性的评论,甚至进行夸张的渲染,而评论人的水平又参差不齐,导致群众在认识案件之初就形成了自己的主观偏见,这种一边倒的舆论势头,必然会给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带来巨大的压力。如果迎合了群众的观点,则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偏离了法律的规定;如果裁判结果与群众预期不一致,则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势必受到损害。

(二)媒体监督存在追求“轰动效应”倾向

媒体宣传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意在传达信息,广而告之。但在现实中,一些媒体出于追求轰动效应的利益驱动,以及不同的价值取向,在报道力度、角度选取、材料采编、评论方式上难免处处隐藏着自觉或非自觉的偏见,并通过增加点击率、营造全社会热议、增强群众认同感等方式体现新闻价值。对犯罪细节进行生动甚至夸张的勾画,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惨痛状况进行浓墨重彩的描述,极力渲染一种犯罪嫌疑人良心泯灭,乃至丧心病狂,而被害人及其家属境遇悲惨的反差氛嗣,使得法庭极易陷入强大的舆论重压之中,进而损害严谨而缜密的法律理性,法庭难保不会丧失公平,从而使法律天平向一方倾斜。保护诉讼各方不受煽动性宣传的危害是实现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的应有之意。当道德宣判代替了法律逻辑,狂热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那么司法的真正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

(三)媒体监督缺乏系统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为需要监督,同样,媒体的监督行为和自身行为同样也需要监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司法公开以及接受媒体监督已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媒体监督方面还未形成系统的制度规范,其法律法规只是零散地出现在了宪法、诉讼法、民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新闻媒体工业人员来讲.在学习和操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加之新闻媒体队伍人员众多散乱,

行业自律性低,人员素质及职业操守还有待提高,使媒体在监督过程中乱象丛生,滥用监督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因为缺乏相应的惩治措施,使得部分越权或缺位的不规范监督行为无法得到惩罚和更正。

媒体监督司法权会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传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追求个体利益,不惜迎合一般公众猎奇心理,而关注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大案、要案、奇案,甚至过分注重“社会阴暗面”的揭露上,而偏离了传媒正确的舆论导向的根本宗旨;二是新闻记者绝大多数未经过系统严格的法律专业训练,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从业素质,找不到案件报道的法律要点,不能辨别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从而误导公众;三是极少数记者缺乏职业道德,出于其他目的而对案件作不实报道,以期通过媒体和舆论对法院审判施加压力。

三、完善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权的途径

(一)合理界定新闻媒体监督的界限

凡是权利或权力,皆有限度。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行使应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超过这一范围有可能就会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因此,合理界定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权的界限至关重要。第一,监督时间界限。由于诉讼案件的类型不同,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权的时间也略有不同。如民事案件,从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时起新闻媒体就可以监督司法权的运行过程,而刑事公诉案件.从案件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到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再到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乃至案件执行的各个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之进行监督。第二,监督内容界限。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和诉讼案件。新闻媒体不是对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行为进行监督,而只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的失范和失效行为进行监督。第三,监督方式界限。目前,新闻媒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公开报道、旁听、采访、评论和点评、现场直播等。在行使监督权时,对可能造成司法公正负面影响的监督方式,应限制使用。如贬损法官的言论,乱下结论的报道等。

(二)着力规范新闻媒体自身的行为

正如司法权需要监督一样,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也需受到外界的监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新闻报道,要依法监督、依法报道与评论。对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不应报道或不应详细报道案情,以免使这种案件变相成为公开审理;对司法机关尚未认定的案件事实,媒体不得公开报道,以免对司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对可以报道的案件,也应只报道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不应有过度的倾向性评论,以免误导公众和舆论。当前,我国虽然未出台明确的法律对新闻媒体报道进行规范,但新闻媒体也应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新闻自由。应加强新闻媒体行业管理,依靠行业自律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媒体监督应当在遵循新闻自由的同时,遵循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原则,注意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的关系,尊重司法的规律和特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媒体也应强化法律意识,把谨防超越新闻报道权限作为一种自觉行为,坚持正确的新闻职业从业方向,时刻牢记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而非记者在审理。

(三)完善新闻媒体监督的法律体系

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不仅是新闻媒介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但媒体也有挣脱缰绳的一天,法律应该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③当务之急,我国应尽快出台新闻监督法,使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以及拒绝透露消息来源的权利和自由。严格控制新闻媒体介入案件报道的时间,通过对审判报道的时间后置,从而排除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对于报道的内容也加以限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加以报道,对于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实行有条件的报道,或是事先取得相关当事人的认可,或是在报道时隐去当事人的名称、身份等相关信息等。对于滥用媒体监督权、影响司法独立的行为要加以规范,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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