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亦是难点
——消保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侧记

2014-12-10 01:43朱琦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消保预付卡修正案

文/朱琦

亮点亦是难点
——消保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侧记

文/朱琦

7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直言,此次修法中的一些亮点亦是难点,一些条款看似考虑周全,却可能在今后的操作执行上“脱节”,只有在立法阶段就厘清一些关键问题的模糊概念,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才能为将来更好地贯彻实施消除障碍。

退货商品如何合理界定标准?

怎么样的商品符合退货要求?这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衡量标准。从现实来看,消费者往往倾向于较低标准,而经营者坚持的标准相对较高。《修正案(草案)》对消法中“退货商品应当完好”的规定细化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这样的一个法律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这成为常委会审议中关注的热点。

在马新生委员看来,这一表述其实还很难界定,可能造成实施中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伸张。龚梅华委员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如果消费者把外包装拆了,里面的商品没有拆,这属不属于不污不损、不影响再次销售?在这方面,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理解上不一致,建议改为‘商品不污不损’可能操作上更方便些。”潘志纯委员建议对七日无理由退货明确三方面内容:一是如何防止恶意退货,二是退货商品要有详细的目录,三是要有消费者确认的流程。

预付卡如何有效监管?

预付卡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新型消费模式,但也存在一部分预收款和发行预付卡的活动缺乏约束,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对以发行预付卡方式预收消费者款项的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如何进一步提高条款的针对性、有效性,委员们在审议中仔细推敲打磨。

《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采取预售款经营方式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马新生委员认为,这实际上难以推动企业执行,也不便于行政部门监管。“网站首页公示的情况未必属实,存在公信力问题;有些小企业甚至没有网站;而有些大企业,在全国各地都有预付卡发放,如何在上海进行落实,也很难界定。”《修正案(草案)》还对单用途预付卡规定了限额,但事实上超过限额的并不少。张耀伦委员认为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否则即使有了规定,也可能形同虚设。”

此外,针对预付卡涉及变相霸王条款,经营者恶意关门、“一走了之”的情况,薛潮副主任指出,预付卡在销售过程中,缺少对消费者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在下一阶段立法中要进一步明确保护、执行、监管主体。钱耀忠委员认为,应把重点放在风险警示,且要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两方面都发出警示。还有一些委员建议,增加对商家出售预付卡后恶意逃避责任的处罚力度。

消保委如何准确定位?

市消保委于2004年由市消协改制而来,10年来,累计处理消费投诉90多万件,成功化解一批群体性、疑难性投诉,在全社会树立了较高的公信力。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梳理整合,形成了十项公益性职责。对于消保委,其究竟是一个怎样的“角色”,该如何准确“定位”?在审议中,委员们展开了一番热议。

杜悦妹委员认为,应推动消保委工作的社会化和专业化,赋予消保委就特定领域的维权工作转委托的权利。张耀伦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消保委的责任,“比如,赋予消保委价格比较调查的责任,当消费者对某些商品反映较大时,消保委应开展价格比较调查,对明显不合理的,在媒体上公开,并代表消费者开展维权行为。”潘志纯委员认为,应更关注消保委的公益性质,包括其独立性、成员构成、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等。不过,也有委员担心,《修正案(草案)》赋予消保委的职责很多,但与其现状和能力不符,缺乏操作性。“现在消保委中有政府职能部门参加,一旦政府职能部门和消保委意见不一致,双方如何协调?”张丽丽等不少委员建议,要进一步厘清消保委的性质、职能以及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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