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转向”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

2014-12-08 02:29何青洲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人民君主合法性

何青洲

摘要:政治的正义性决定了法和国家的合法性。西方古典政治正义观是形而上的以“君主”为视角的抽象正义观,追求臣民服从国家制度、实现君主统治的目标。近代启蒙思想家基于理性主义的原则,以抽象的人和抽象人性为视角,借助设想的自然状态和主观假设的社会契约论构建了以资产阶级“人民”为视角、资产阶级人民主权为内容、实现资产阶级正义的政治正义观。马克思在深刻批判资产阶级政治正义观的基础上,从现实的人和社会关系出发,创立了以无产阶级“人民”为视角、无产阶级人民主权为内容、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实践转向”的政治正义观。马克思主义“实践转向”的政治正义观实现了从“人是制度的规定”向“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的转向,在实践层面解决了国家和法的合法问题。

关键词:君主;人民;政治正义;实践转向;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6-0072-08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1](p.231),以致于历史上的众多哲学家和法学家想仔细查看正义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它背后的秘密时,往往会深感困惑。正义让人困惑的原因是人们没有找到科学认识它的钥匙。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确立之前,正义总是被当成一种极为抽象的东西,“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1](p.277)。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大为发展,物质资源大为丰富,但人的需求与物质资源之间的张力仍然存在,并呈现扩大的趋势。正义问题困扰着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和社会关系出发,即从现实的作为社会主体的无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出发,批判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正义观。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非当性、少数人占有国家权力对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统治的不合理性以及体现社会成员政治生存状况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政治价值的抽象性、形式性等的批判,对体现大多数人的政治正义的无产阶级“人民”专政制度作了描绘。通过对资本主义政治正义观的批判,马克思创立了以无产阶级“人民”为理论视角、以无产阶级“人民”主权为核心内容、以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标的“实践转向”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政治的正义性是哲学的法和国家理论的核心思想①。“政治的正义性是区分法和国家形式合法与否的标准。”[2](p.1)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着力于在实践中通过革命的手段改变现存的社会关系,从而解决物质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实现政治正义,解决法和国家的合法性问题。

一、批判与“实践转向”

“实践转向”是学界对于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所实现的哲学革命的指称。“实践转向”既是以人的存在方式(实践)为中介去解决近代哲学的主-客二元对立,更是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寻求人类解放的道路[3](p.204)。“实践转向”的内在意蕴是马克思所坚持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p.57)。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的“实践转向”哲学。

马克思的“实践转向”哲学是从批判全部旧哲学出发的。“马克思将哲学批判看作社会变革的途径”[5](p.44),指出并批判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及其以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忽视实践作用的缺点,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标准。世界能否被认识,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只能由实践来证明。旧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从客体的形式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没有把它们当作人的实践去理解。因而能动的方面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和感性的活动本身的[4](p.54)。

传统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从对立的两极思考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僵持于世界“本原”是自然本体还是精神本体的抽象对立,以还原论的思维方式去证明二者的统一。旧唯物主义认为自然界是精神的本原,试图把精神还原为自然,用自然解释人的精神活动,从而把物的尺度作为人的行为依据。唯心主义则认为精神是本原的存在,试图把存在还原为精神,把精神的尺度作为人的行为的依据。旧唯物主义以自然为本原,从被动的观点去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取消了人的能动性,它所坚持的是一种单纯的、自在的客体性原则。唯心主义则以精神为本原,只是从能动的观点去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抽象地发展了人的能动性,它所坚持的是一种单纯的、自为的主体性原则。因此,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不仅在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何者为本原的问题上相对立,而且在以客体性为原则还是主体性为原则的思维方式上相对立。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本原问题和思维方式上对立扩展到了全部哲学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坚持外在的自然界对于人及其精神具有优先性,以是否承认这种优先性为区分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的标准。马克思的“实践转向”哲学实际上回答和解决了德国古典哲学所遗留的问题。黑格尔仅仅把概念作为客观主观化和主观客观化的中介环节,以概念自身的生成和外化去实现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真与善的统一,把概念的辩证发展变成了“无人自身的理性”的自我运动,也把人与世界的辩证关系神秘化了。黑格尔所认为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以概念自身为中介的“无人身的理性”与其“逻辑规定”的关系。费尔巴哈则认为,“要理解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人和自然界的统一,不应该从观念出发,而应该从有感觉的人和自然界出发;精神应能在物质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而物质在精神中却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人及其思维、感觉和需要应是这种统一的有机反应”[6](p.57)。恩格斯批判费尔巴哈虽然紧紧地抓住了自然界和人,但不能对我们说出任何确定的东西,无论是关于现实的自然界还是关于现实的人。要从费尔巴哈理论中的抽象的人转到现实中的活生生的实践着的人,就必须把人当成在历史中行动的人去研究[7](pp.240241)。马克思指出,“对思辨的法哲学的批判既然是对德国迄今为止政治意识形式的坚决反抗,它就不会面对自己本身,而会面向只有用一个办法即实践才能解决的那些课题”[8](p.207)。endprint

马克思的“实践转向”哲学指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现实的人”以“感性的活动”为基础的与“现实世界”的关系问题。“现实的人”就是从事实践活动并在实践活动中发展自身的人。“感性的活动”就是“现实的人”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现实世界”是“现实的人”的“感性活动”的对象。马克思的“实践转向”,以实践自身的矛盾性为基础,真正建立了恩格斯所说的“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哲学理论。这种“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哲学理论的“实践转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实践转向”奠定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基于“实践转向”的哲学革命,马克思的政治正义观迈向了“实践转向”,即社会变革。“实践转向”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在批判形而上的古典政治正义观的基础之上创立。近代启蒙思想家基于理性主义的原则,以抽象的人和抽象人性为视角,借助设想的自然状态和主观假设的社会契约论构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正义观。西方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们努力寻找脱离了时间和地点的普遍和一般的人,认为如果发现人性就等于找到了普遍的人,就能确定永恒地适合于普遍的人和永恒地适合于个别的人的权利和法律[9](p.206)。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思想前提,将自然法思想作为旗帜,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武器,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政治正义观。

他们认为,理性是世界的本质,一切新事物的存在发展都是理性运动的结果,任何反对和阻碍新事物发展的力量都是非理性的,人类依靠理性可以认知世界,从而设计出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替代旧的制度。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们基于自然状态不能维护人类的共同需要,论证了社会契约论。霍布斯主张君主契约论,契约的主体是君主,缔结社会契约的双方是君主和臣民,臣民自愿将自己的权利交给君主,服从君主的统治,社会契约形成后,臣民无例外情况不得反抗。洛克主张委托契约论,契约的主体是人民,理性的人民和政府双方缔结契约,人民将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来保障人民的天赋人权。卢梭则主张人民契约论,契约的主体是政治共同体各成员,真正的社会契约是政治共同体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而不是统治者与非统治者之间的契约,政府不过是为人民执行公务的工具。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正义观的视角从君主和上帝转向资产阶级“人民”。资产阶级政治正义观的内容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目标是实现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人民主权论是17世纪至18世纪革命思想最集中的并且是最高的表现。”[10](p.10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思想以资产阶级“人民”作为准则,形成了资产阶级政治正义观。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判说,资产阶级最无情地批判了宗教、自然观念、国家制度与社会,任何外界的权威绝不被资产阶级所承认。在资产阶级的评价标准中,理性是衡量一切的尺度。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一切都必须在资产阶级的理性的法庭当中为自己辩护,非正义、特权和压迫将会被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天赋人权所取代[11](p.355)。但是,资产阶级所主张的理性的王国只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国家,所主张的永恒真理、永恒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天赋人权,只有在资产阶级的国家、法律、司法和所有权中得到实现[11](pp.5657)。这种永恒的正义乃是抽象的、实质上只属于资产阶级的正义。

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永恒正义实现途径的无能力性。18世纪法国的哲学家们基于理性是万物的尺度,设计了建立理性的国家与社会的美妙蓝图。但是,当法国革命实现永恒理性的社会和国家时,才发现这种抽象的永恒理性实际上是不能实现的。于是,永恒理性所主张的永恒正义成为特权和美丽的谎言,特权得到加强,贫富对立尖锐,永久和平为战争所替代。在历史实践中,一切理性都成为讽刺,一切由理性而建立的政治法律制度都成为维护不平等的工具。在理性的资本主义社会,种种罪恶假理性之名以行[11](pp.721724)。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正确认识真正的理性和正义及其实现的途径。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这两大对立阶级之间的斗争,“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7](pp.250251),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永远处在第一位的是经济利益。所以,阶级斗争的实质是为经济利益而斗争。阶级斗争是通过政治斗争的形式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7](pp.250251)。马克思探寻人类历史,发现了阶级斗争的实质与进行斗争的形式,那就是以政治的形式围绕经济解放进行。所以,一切真正的理性和正义需要从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探寻,而不是从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资产阶级的理性变为空谈,他们的正义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痛苦,这都是制度与生产不相适应的体现,是一切都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体现。人类社会的制度变迁与政治改革有其根本的原因,这些根本原因不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也不会在人对于永恒理性和正义的认识中被找到,而是要深入到经济中去努力探寻。由此,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弊病的手段,也必然存在于已经发展变化了的生产关系当中,要从物质的事实当中去寻找,马克思恩格斯开始引导人们从经济中寻找真正的正义和实现正义的有效手段。

马克思主张的政治正义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改变生产关系来实现的。“马克思开创的实践正义观,即通过无产阶级革命,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从根本上推翻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一种完全平等自由的制度来实现正义。”[12](p.112)马克思指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8](p.443);“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4](p.87)马克思主张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以制度保障正义的实现。马克思主义学说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7](p.680)。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通过关注社会现实,从社会生产方式以及人的实践中去探寻正义,将政治正义和现实的阶级斗争结合起来,指导无产阶级“人民”革命去实现政治正义。endprint

二、正义观视角:“人民”

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政治正义的理论视角有人的视角和社会制度的视角。以人为视角的政治正义观要求制度的正义性,用正义的制度来保障人的自由和平等。以制度为视角的政治正义观要求人的行为符合制度的要求,要求用人的行为来维护社会制度。西方主流法律思想的视角发生过两次明显转移:第一次法律思想的视角转移是洛克将法律思想的君主视角转向了资产阶级“人民”视角;第二次法律思想的视角转移是马克思将法律思想的富人“人民”视角转向了穷人“人民”的视角[13](p.165)。君主视角的政治法律思想注重从制度出发,要求人的行为符合维护统治秩序的政治正义。资产阶级“人民”视角要求以制度的政治正义性保障抽象的人的自由和平等。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探寻到了无产阶级“人民”这个实现政治正义的力量,将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资产阶级“人民”视角转向了无产阶级“人民”视角。马克思从人出发,认为只有在合理的社会组织中——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合理的社会组织——共产主义社会只能通过社会的主体——无产阶级的革命才能实现。马克思从无产阶级“人民”的视角审视制度的正义性,主张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正义的制度,以制度的正义性来保障占大多数的无产阶级“人民”的权利。

马克思指出,“正义”只是指出了一条解放人的可行的路径,它审视社会并提出各种社会问题。“正义本身,……它提出各种社会问题,但是并不去周密地考虑它们,而只是指出一条解放人的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自由和平等使社会人道化;只有在日益合理的社会组织中才可能提供积极的解决办法。这是非常合乎期望的解决办法,是我们的共同理想……这是通过普遍团结所达到的每一个人的自由、道德、理性和福利——人类的博爱。”[14](p.508)马克思认为,以合理的组织也即以正义的制度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最佳的解决办法也是人类的共同理想。正义的制度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的,它能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道德、理性和福利。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正义是“每个生产方式用以衡量自身的一种标准”[5](p.335)。生产方式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制度就是不正义的”[15](p.379)。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和发展,制度不随之发生变化就会阻碍生产的发展,就不是正义的。如果制度能够与时俱进地适应生产方式,则制度就是正义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与奴隶制的生产方式绝不相同,如果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之上建立的奴隶制,那么就是不正义的[15](p.379)。要实现正义,改变与生产方式相矛盾的制度的力量就是一种必须。马克思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找到了受着普遍苦难的无产阶级这个力量。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第一次将他的规范性政治观点同无产阶级的境况联系起来,提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问题。马克思指出:人类解放同一个“具有普遍性质的”阶级,即一个“受着普遍苦难”的阶级紧密相联——在现代工业社会中,这就是指无产阶级[5](p.44);资产阶级革命只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了自己,从而取得普遍统治,它丝毫不触及旧制度的基础[16](p.96)。旧制度的基础已不可能由取得普遍统治的资产阶级来触及,这个历史任务只能由无产阶级来完成。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实现自我规定的制度的正义。

黑格尔与马克思看待国家与人民的关系的视角截然不同。马克思认为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黑格尔则认为人是制度的规定,人要获得客观性,他就必须成为国家成员。在国家中的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人是被制度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在黑格尔看来,人的进一步的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出发点和结果。“制约者被设定为受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生产者被设定为其产品的产品。”[8](pp.1012)黑格尔看待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时着眼于国家,把人变成主体化了的国家。马克思则从“人民”的视角出发看待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他把国家看成是客体化了的人,认为是“人民”规定了制度,而不是制度规定了“人民”。马克思指出,“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国家制度……被引回到自己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8](pp.3940)。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政治正义观的抽象性,提出“现实的人民”是具体的无产阶级“人民”。

资产阶级所谓的“人民”是抽象的,是被制度规定的“人民”。乔·萨托利指出,西方国家“大谈人民而实际上对他们不屑一顾”。“人民”在西方是一个虚无缥缈的理想,“人民”崇拜与完全蔑视实际存在的“人民”相伴而生。萨托利呼喊:“让我冒亵渎神明之大不韪,给‘人民一点具体含义吧。”[17](p.28)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赋予“人民”以具体含义——无产阶级。马克思重视各社会阶级在改造社会本身方面的作用,认为阶级就是社会力量,是历史行动者[18](p.49)。在论及无产阶级的未来统治形式的时候,马克思指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7](p.734)。而“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8](p.41)。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理论视角是无产阶级“人民”,以无产阶级“人民”革命建立正义的制度,以正义的社会制度保障无产阶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无产阶级“人民”视角决定了其主要内容是无产阶级“人民”主权。

三、正义观内容:“人民”主权

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理论视角是无产阶级“人民”。无产阶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无产阶级要实现自身的利益,必须通过革命的手段,实行无产阶级“人民”专政。无产阶级“人民”专政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核心内容。恩格斯指出,在人类文明时代有三大奴役形式,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奴役的实质——剥削没有发生变化。虽然生产力在发展,但生产力发展的每一步都是被奴役的大多数人生存状况的退步。文明时代的基础是阶级剥削,文明时代总是在矛盾中进行的。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的制度是隐蔽的奴隶制,奴役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被延续。无产阶级要改变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必须进行革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解放自己,从而解放人类。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是实现变革的伟大力量,无产阶级从压迫下解放自己,也就必然使得剥削制度的一切基础消亡,最终实现人类解放。1847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阐明了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指出自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来,以往的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和最主要条件。无产阶级“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4](p.294),这是第一步。无产阶级有了统治资格之后,他们要利用这种资格,运用暴力革命的手段消灭旧的生产关系,两大阶级对立存在的条件就是旧的生产关系,所以,无产阶级消灭了旧有的生产关系,也就消灭了阶级本身存在的前提和条件。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第一次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术语,进一步发展了《共产党宣言》中的无产阶级必须夺取政权并使自己变为统治阶级的思想。“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人民”消灭阶级差别,进而消灭一切产生这些差别的社会生产关系和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关系。无产阶级“人民”专政是一个过渡的阶段,它要改变基于原有的社会关系的一切观念。马克思认为,没有无产阶级“人民”专政,无产阶级就不可能镇压剥削阶级的顽固反抗,就不可能取得和巩固胜利,实现新社会的建立和最终实现无产阶级“人民”的正义。阶级的存在只是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的历史阶段相联系。阶级的存在与对立导致了阶级斗争,阶级斗争的结果必然会是大占多数的无产阶级的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只是达到消灭一切存在着的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一种过渡[7](p.547)。无产阶级专政的最终结果是把否定私有财产提升为社会的原则,宣告世界制度的解体。“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4](p.9),“人民”必须掌握批判的武器,组织“人民”的力量进行革命。“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4](p.15)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是对资本主义政治正义观的批判的武器,对资本主义政治正义观的批判不能代替摧毁它。马克思找到了无产阶级“人民”这个武器来实现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无产阶级“人民”把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视为实现自身正义的精神武器。无产阶级“人民”专政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必然结果。endprint

无产阶级革命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改造社会的必要条件是建立无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政党同无产阶级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始终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最为坚决的推进力量。在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中,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是最具备领导革命的实践和理论条件的政党。在实践上,共产党人的革命态度最为坚决,力量最为集中,始终推动着无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在理论上,共产党人具有了解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优势,他们了解革命的条件、历史进程和结果。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最为坚决有力的领导者,必须具有明确的革命目标。共产党首先要实现的革命目标就是“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4](p.285)。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目标则是集中生产资料,尽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4](p.293)。

无产阶级“人民”主权才能实现无产阶级“人民”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7](p.734)。无产阶级“人民”通过规定共和国家制度、法律实现自己的意志。无产阶级“人民”主权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核心内容。

四、正义观目标: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都是争取人的解放、人的自由的手段,而人本身才是最高目的,“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由此,使人成为被奴役的东西的一切关系都必须被推翻。马克思主义强调的无产阶级的解放,必须从“人的高度”,从人的解放的意义上理解。无产阶级的存在,是人的完全丧失,只有无产阶级解放自身并解放人类,才能有人的普遍解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目标[19](p.5)。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理论使命就是深入考察人的解放的历史条件和性质,启蒙和指导无产阶级从事人的解放这一事业,解决国家和法的合法问题。

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必须通过政治和经济的双重解放才能实现。马克思从这两个方面阐述了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终极政治正义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曾充分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对于人的解放的重要意义,也指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局限性。他们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封建专制制度,实现了人的“政治解放”。“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19](p218)政治解放无疑是人类解放的一个大进步,但政治解放不是一般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资本的统治是对工人阶级和劳苦大众的新的压迫[19](p.218)。无产阶级仍没有获得解放,仍不自由平等,所以无产阶级“需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7](p.385)。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将通过革命取得公共权力,并通过支配公共权力,将已通过革命手段取得的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转变为社会公有的生产资料。这种通过权力转变生产资料属性的方式,彻底消灭了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的原有的资本属性。社会生产资料的资本属性被彻底消除后,它的社会属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实现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之后,就具有了按计划进行社会生产的可能性。在按照计划进行社会生产的过程中,既摆脱了无政府状态的社会生产,也消除了政治权威。人实现了与属于自己的社会的结合,人成为社会的主人,也成了自己的主人,人才实现了自由而成为自由人。实现人的解放与自由是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也是无产阶级的事业。

人的解放与社会的发展是统一的发展过程。马克思把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的发展当作一个统一发展的过程。人的自由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有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是人不断脱离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获得自由个性的发展的过程。在第三个阶段,也即人的自由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的阶段,社会生产力必须极大地得到发展。因此,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就是在政治统治的基础上,集中生产资料,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使得物质尽快地丰富,使人尽快地摆脱对物的依赖,从对物的依赖的人的相对独立性中解放出来,实现人的充分的自由[4](p29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说,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马克思对自由的追求与资产阶级“关于自由的大话”绝不相同,资产阶级的自由是资产阶级的狭隘的本阶级的自由。马克思追求的自由是共产主义制度下的人的全面的自由。“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对自由有另外的主张,那就是事实上,自由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因为其他任何生产方式都涉及剥削。”[20](p.100)《共产党宣言》进一步阐明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是用共产主义这样的联合体代替资产阶级旧社会。只有每个人得到自由的发展,一切人才能实现自由的发展。将有一个联合体来代替资产阶级社会,在这个联合体中,没有阶级和阶级对立。在这个没有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p294)。每个人只有在共产主义这个真正的联合体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联合,也只有通过这种真正的联合才能获得自由。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的目标和本质是,在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发挥他们的得到全面发展的才能”[4](p.243)。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政治和经济上的双重解放的人才是真正的人,才能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对古典形而上的政治正义观的超越的结果。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从无产阶级“人民”出发,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现无产阶级“人民”主权,在政治与经济的双重解放的基础上,进而追求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终极目标。

五、结语

古典政治正义观以“君主”为视角,追求臣民服从国家制度,实现君主统治的目标。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在抽象人性论基础之上构建了以资产阶级“人民”为视角、资产阶级“人民”主权为内容、以实现资产阶级“人民”的正义为目标的政治正义观。资产阶级的政治正义观超越了古典政治正义观的君主视角,是政治法律发展史上的进步,但抽象的“人民”观导致其政治正义实现的局限性。马克思建立了“实践转向”的政治正义观,以无产阶级“人民”为视角、以无产阶级“人民”主权为内容、以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标,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构建正义的制度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实现了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人是制度的规定”向“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的转向。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实践转向”使得制度设计坚持无产阶级人民的视角,在人民认同的基础上解决了法和国家的合法性问题。endprint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正义就是法律规定的正义;法律的目的就是实现正义,特别是实现政治正义,“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参见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2页~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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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美]伊安·夏皮罗.政治的道德基础[M].姚建华,宋国友.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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