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斌 田琛 陈阳
【摘要】:土地调查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土地核查方式,通过对土地进行调查能够准确的了解我国的土地使用情况和利用率,便于国家制定正确的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贯之有效的调查方法,即以土地分类为基础、以内业预判和外业测绘为核心。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制度对土地情况的需求,传统的土地调查方式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调查中对土地的分类不准确,确定的分类制度不完善,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有效的完成土地调查工作。针对这些问题,在本文中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实际的可行性建议,力求为我国的土地调查工作提供一些保障。
【关键词】:土地调查 存在问题 改进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推进,市场对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而我国的土地面积较为固定,且进一步开发利用土地的可能性成本较大,因此,对土地做好保护和有效率利用工作是极为必要的,其中,对土地进行调查时保证我们有效利用土地、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能够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社会的进步提供强大的后备资源支撑。
一、我国土地调查的概述
土地调查工作是我国历史发展中的一个内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土地调查逐渐成体系性和专业性,但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土地调查的对象相对单一,主要体现在一些重点地区的土地调查,而没有包含全国范围。而在八十年代之后,我国开始重视土地调查工作,调查的对象内容页不断扩大。2007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这次调查包括了我国几十年来土地的变更、利用等情况,可以说是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调查。
二、我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存在的问题
我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突破了之前土地调查的弊端和范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对土地变更、利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了解,为我国制定土地政策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这次土地调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调查方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第二次土地情况的调查过程中依然采用了传统的地类划分的方式,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划分的不同土地类型,采用不同的调查标准,而没有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属性。以地类划分的调查方式能够最大程度的区分不同地区的情况,也具有一定的效率,但是这种方式不够细致,不能充分考虑土地的使用属性及与周边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进而在获取的数据方面不够准确;另外,在地类土地划分中也可能存在属性混淆不清的情况,致使在土地的调查过程中出现数据重复或者偏差。
2.主观性的调查方式影响了调查的质量
这一问题是在地类划分调查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土地调查中对土地进行分类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于不同的工作人员、不同的知识背景造成在对土地进行划分时出现不同,这就是经常所说的地类判别过程中的主观性,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那么,就就有可能出现对同一块土地进行类别划分时,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判断,进而对整个土地调查工作产出不利的影响。
3.调查缺乏灵动性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过程中,我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比如在调查的对象内容、调查的组织方式等都有一些变化,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类:土地利用调查、城市地籍权属调查和各种土地专项调查。但是,在这些变化的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调查过程中只是按照既定的方式方法和内容进行,而没有深入地区的实际对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这就造成在数据搜集方面的偏差。
三、我国土地调查的改进建议
针对我国土地调查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1.改进土地分类方式使之与土地调查更加契合
针对我国土地分类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国在土地调查过程中应该重新梳理一些土地分类与土地调查之间的关系,构建一种合理的关系网络,以有利于在土地调查过程中起到更大的帮助作用。比如针对过去较为依赖土地划分的土地调查方式,应当进行改进,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过分依赖土地类型的划分已经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而且,这种划分具有很大的主观意识性,客观性不强,因此,在土地调查过程中,应该将土地调查还原为客观全面的土地属性调查和记录,使之成为土地分类体系建立、土地归类的依据。
2.建立标准化、定量化的土地分类体系
因为我国的土地调查现阶段还是依靠土地的分类,因此,在改进的过程中也不应当一概抛弃土地分类的方式,但是,我国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定一种标准化程度高且定量化的土地分类体系。比如,改变过去土地划分的主观性和知识认知不一致的划分方式,形成统一的标准化分类,具体来说就是在土地类型划分之前,形成一系列划分的体系,这一划分体系,应当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的发展和国家土地的整体运行、发展实际。所谓标准化,即通过土地属性特征来决定其类别;所谓定量化包含两层意思:在分类体系建立之时,引用定量化的分类方法;在地类判别时,明确类别划分的属性阈值。
结语
土地调查工作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做好土地调查也是进一步有效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我国在土地调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制约了我国整体土地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但是,基于我国土地发展的历史和人们对土地的认识,切实完成这一工作还需要一段时间。
参考文献:
1.张中华、李乃新、黄丽梦、周凡坤:《土地利用更新与我国的土地调查》。载《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7年第11期。
2.冯耀兵、杨慧琪、陶冶:《试论市场经济下的土地调查方式改革》。载《中外房地产导报》。2011年底5期。
3.张斌:《基于生态保护对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未利用地的探讨》,载《北京测绘》,2013年底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