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暇 崔娜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一直是社会公认的朝阳产业,同时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因之一是法学专业毕业生职业化素养不够。本文从职业化素质的内容入手,分析同学们欠缺职业化素质的原因,并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从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考核方式、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培养等多方面总结出培养法学专业学生职业化素质的科学路径,以期培养出具有综合职业化素质的法律人才并促进就业。
关键词: 法学;大学生;职业化素质;就业
2013年6月9日,《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即“就业蓝皮书”)正式发布。其列举的红牌专业,也就是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其中法学排名第二。法学专业较高的失业率已经引起了法学职业者、高校、家长及学生的注意。其原因很多,包括全国性的结构性失业、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限制、法学专业的通识化教育传统、学生们束之高阁的法学知识无法与复杂的社会现实接壤等等,很多人说,现在大部分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都是“半截子”人才,法学教育也是“半截子”教育,就是说,很多高校主要以传授法学知识为主,其他方面的职业化素质因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没有得到良好的培养,导致我们的学生即使考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能力承办案件,还需要经过几年的培训、学习和历练才能独立的从事法律职业。这就需要我们反思我们的教育理念、教育目标、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即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①本文将以高校法学教育为支撑点,研究法学专业学生职业化素质培养路径。
一、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化素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追求的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要想让这八个字完美的标识中国,真正建设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具有完备法律素养和良好法治精神的法律人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中国理想法治国家的实现需要中国的法律人才具有或最终具有这三个方面的职业化素养:一是知识素养,不仅包括扎实的法学基础,还包括综合的全面人文知识,这是我们走上岗位前的必备装备。二是职业素养,职业素养包括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应包括如下技能: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搜寻、整合、运用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的能力;谈判、斡旋能力;熟练运用诉讼程序的能力;法庭辩论的能力;非讼法律事务策划处理能力。②职业道德包括关于是非、善恶的道德判断, 坚守法律的公正等基本价值观念,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理念、自律精神和稳定的伦理选择能力等。③三是精神素养,是由对法律的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和依恋感,使人们对法的信任和尊重,这不仅是人们骨子里和思维里对法律的情怀和信心,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风貌和品格。这不仅依靠法律职业者长期专业的职业坚守,也是依靠全体公民共同的法治价值观的认同,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层次目标。本人所说的法律职业素养是这三个素养的统一体。
而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素养培养的基石,是法律职业之母,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法律职业。我国著名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学者霍宪丹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是人文素质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的统一,也是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而现今应当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④而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更多强调的是知识素养的培养,而对于职业素养和精神素养的培养则往往忽视或者培养不力,导致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时患上了“就业不适应症”,其具体原因如下。
二、法学专业学生职业化素质欠缺的原因
1、通识教育模式背景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一直是法学界和教育界争议的焦点,有的专家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专家主张职业教育,如李龙教授在《中国法学教育百年回眸》一文中提到“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应该是一种通识教育,它不仅要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而且要为其他国家机关培养人才,它不是单纯的职业教育,它为各类职业(当然是那些同法学有关的职业)提供“毛坯”,属于通识教育的范围”。⑤还有的专家主张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结合。正是这种与职业教育相对应的通识教育的理念一直指导着我国的法学教育,将法学教育推向大众教育,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是“通才”,不是为特定职业准备的“专才”。而法学专业与其他学科相比,其职业特点非常突出,如实践性强,职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他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这样的特点实际上更多强调职业者本人需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技能及相应的职业素养,所以,现在很多专家学者呼吁,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应倾向于培养精英人才的职业化培养模式。⑥
2、司法考试的不当引导。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2001年开始施行的,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考试,对于每一个想从事法律行业的学子来说都是大学四年学习的重中之重,而司法考试作为中国第一大考,其难度和学习的知识量可想而知,而当今的司法考试更多注重的是对法条的基本理解和记忆,虽也有案例分析等实践性试题,但更多的是客观性的选择题,对考生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考察所占比例很小,考试方式也是多年没变,这种应试性的学习方式,造就了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工匠”,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学习方式,必然导致我们的学生重视基础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学习,轻视除了知识素养以外的其他职业化素养的自我培养,这必然地影响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需的法律学科框架,降低了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也贬损中国法学教育的泥土和根基,即使取得了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证书,也存在开始职业时的先天不足。
3、教学方式传统落后。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在通识教育模式下开展起来的,其培养目标必然直接反映大众化教育的模式,其授课方法也沿袭了一直以来以教师为主体的课堂讲述式模式,即通过重点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为主体,辅助以模拟法庭为实践课内容,由于这种 “填鸭式”教学方式没有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是单方面接受老师灌输的知识。模拟法庭等实践课也是以事先排练好的现成案例为基础进行表演,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没有机会去体验和思考,其法律实务技能方面没有得到真正的锻炼和提升,更像是老师的独角戏或者是学生们的表演课。很多同学认识到自己实践能力的不足,也只能通过自发的、不正规的实习来“自学成才”。这既是教育资源的浪费也是学生们人财物的浪费。这种教学方式正是当下我国绝大多数法学专业培养方式的缩影,值得反思。
4、校外实习实践流于形式。
现阶段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除了理论素养以外的素养主要是通过两个月的校外实习的方式获得,一方面,这是除了少数实践课以外的唯一实践途径,也是同学们走出课堂,真正深入法律生活的主要途径。这一学生走出去的实习环节安排和设置如何,直接关系到同学们职业素养的培养效果。但由于学院的不重视,带队老师疏于和实习单位的沟通与合作,组织的乏力和管理的松散,很多同学往往从事一些事务类工作,如整理卷宗、清理卷库等体力劳动,这样的实践和实习没能让学生比较全面和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某一法律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⑦第二方面,我们的法学院与公检法机关鲜有沟通和交流,优秀的法官检察官鲜有进入大学分享经验,我们的高校教师鲜有挂职于公检法机关,即缺乏法律职业的参与和引导,我们的法学教育必然不能与法律职业很好的接壤,并最终会导致与法律职业脱节。
三、如何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化素质
国外的法学教育多为职业化教育,其职业化培养效果比较突出,实践能力锻炼的方式和机会较多,比如美国的法学教育类似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学生们在学习法律之前都有其他方面的知识背景,并且在大学一年级就开始实习。但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别国的培养模式,在现有通识教育模式下,如何培养学生的职业化素质才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1、构建法学专业职业化素质教育理论基础。
一是建构主义理论。这一理论可以为法学教育职业化培养提供教学论基础。其最早是由瑞士的皮亚杰(J.Piaget)提出的。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的。学生是信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学习是一种协商活动的过程,是一种真实情境的体验。⑧此时的教师应该为学生使用真实的任务营造相对真实的社会环境,并支持学习者对学习的内容和学习的过程进行反思,教师是学生的合作伙伴。
二是情景认知理论。这一理论为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培养提供了心理学基础。这一理论认为知识的意义是个体和环境或社会之间互动的产物。具有情境性,只有通过运用才能够被理解。情境是一切认知、学习的基础,强调情境的真实性,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潜在的动机资源,能帮助学生形成对情境意图的觉察,指引学生的活动,即真实的情境向学生暗示了情境资源和相关问题。⑨
2、改革法律课堂的教学方法、 丰富实践课内容。
在上述两个理论的指导下,变革我们的教育理念,以培养法律职业素养为目标活化我们的法律课堂,这一课堂应当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巩固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法律思维和社会责任感为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应该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如下教学方式:
一是“小组讨论教学法”,也称为“民主集中式教学法”,即在同学自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精选鲜活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由学生分成小组讨论,并由小组代表发表讨论的结果,由任课教师对各小组讨论结果进行评析,对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基本原理进行进一步的讲解,并可以提出引申问题来启发学生进一步思考和讨论。同时,对于表现最突出的一组学生,可在期末考核时适当加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二是“辩论式教学法”,这一教学法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论辩能力。对法律精神的领悟以及对法律论辩技艺的运用是合格法律人的品质。⑩法律论辩技能包括自我陈述观点的能力、良好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说服法官的能力等,这些技能的培养有助于培养法律人的思辨力、掌控力、论辩力。这种教学法注重参与和交流,以案例导入,以问题为纽带的教学方式,要求教师事先选取具有争议的案例,并提示同学涉及到的知识点及待解决的问题,由同学课下查资料自行学习和解决上述问题,并在课上就争议的问题展开讨论和辩论,最后由教师对同学的观点进行总结。
三是“角色模拟教学法”,这种教学法也称为“情感体验教学法”,是通过模拟案件中的人物来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的立场和感受,并学习案件中涉及的理论知识,更强调的是同学们情感上的升华。这种教学法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取相应的案例,组织学生根据案例中不同的角色扮演不同的人物,课下排练,课上表演,其他同学发表自己的观后感和辩护建议,提出相关的问题再展开讨论,教师根据同学们的讨论结果进行总结。角色模拟教学法不仅能使学生获得对社会的体验和认识,增强对社会的敏锐感和责任感。
3、通过部门法教学渗透职业道德的价值和理念。
法学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想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理念,首先,应当在学生刚上大学的第一个学期就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使他们在一开始就对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本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起到正本清源的启蒙作用。其次,既然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理论教育的必然使命,那么这一教育就应贯穿法学教育的始终,贯穿到所有的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与所有法学知识的传授相伴,这种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看似无形,实则有力,是不断在播种理念的“种子”,并不断地授粉、开花、结果,再继续传播。是循序渐进的使学生形成正确的职业理念和职业道德。这两点看似简单实则不易,这就要求教师精心设计授课的内容和授课形式,将理念的教育融入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知识讲授过程中,不仅要“授业”还要“传道”,对教师有极高的要求,但笔者认为这种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虽耗费精力但实效性强。
4、完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
一是建设并完善现有的实习基地。现有的法学实习基地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劳教所、律师事务所等等,高校应加强与实习基地的沟通和交流,完善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创新实习学生成绩考核方式,增强实习的时效性。二是创建社区法律实习基地。通过学院与社区建立的平台,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深入社区,解答社区居民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可以根据社区工作人员提供的案例,组织同学们现场分析和讨论,还可以根据某一社区的共同法律问题召开法律发布会,如对于大家面临的拆迁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发布会进行普法宣传、法条讲解、现场答疑等。这种实习方式是让同学们直面现实生活,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让同学们自己找到知识的盲点,积累社会经验和处理法律问题的经验。三是建设校园实习基地。由校团委、法学院及学生社团如“法学协会”共同来组织和创建校内实习基地。由法学院的教师和外聘律师为智囊团,定期在校园内组织以法学专业学生为主体的“大学生常见法律问题答疑”活动,“普法剧公演”活动,“校园法律小讲堂”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可以培养法律职业素养,还能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
我国目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经历了一个又一个的寒冬,这正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割失衡后的结果,正因为如此,为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了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全面的职业化素质,我们有必要反思我们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院式”的教学方式,真正让同学们深入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将学生法律职业素养这块“短板”补齐,才能真正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具备综合法律素养的法律人才。
注释
①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载于《政法论坛》2004 年第 22 卷第 4 期,第 32 页。
②蒋云贵,基于职业化培养模式的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二元结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卷第二期,第139页
③卢芳华,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法律伦理道德素质的培养,江西教育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2013 年4 月第34 卷第2 期。86页
④王海琴、李丽辉:《中国法学教育 30 年之历史与变革》,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 年 2 月第11 卷第 1 期,第 131 页。
⑤李龙、邝少明:中国法学教育百年回眸[J].现代法学,1999,6,第7页
⑥蒋云贵,基于职业化培养模式的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二元结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卷第二期,第137页。
⑦廖建凯,法学本科生职业化培养的思考———以应用法学理论为指导 廖建凯
⑧张屹,祝智庭. 建构主义理论指导下的信息化教育[J]. 电化教育研究,2002,(1):19-23.
⑨廖波光,邹立君. 高职实践课程理论基础探索[J]. 机械职业教育,2007,(12):27-28.
⑩申艳红,论辩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与应用,教页育评论,2012.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