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亦乐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0)
我国群众性体育社团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刘亦乐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0)
群众性体育社团是保证体育稳定发展,社会和谐生存的主要团体,自改革开放后,经济、文化、政治等多方面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民关注体育活动,无形中群众性体育社团的发展也得到推动,同时,在新的历史时期,群众性体育一直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该文研究从我国群众性体育社团的性质、特点及发展趋势的视角进行分析,探讨当前中国体育社团发展和对于体育运动改革时所遇难题。寻找体育社团发展的前进方向并为今后的体育健康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群众 体育社团 特点 发展趋势
所谓“群众性体育社团”,主要以各种体育运动为中心,发展各式体育运动,丰富运动内容,善于发现各类人才,互相学习他人的独特性格,组合多元化团体。而体育社团即是发展体育运动的重要组织,以社团的形式吸引更多人热爱体育,发展健康体育。建立社会性、全民性、普遍性体育社会。现代体育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体育性质的社会组织逐步取代了体育的初级群体或政府行为,日益增多的人们生活在越来越增多的次级群体——社会体育团体之中,这种既是人群共同体,又是实现自定体育目标的社会工具,与人口的比率保持密切的正比例关系。
我国现今已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使得全民性体育社团快速发展,在工业发展迅速、都市人文现象极剧明显的优良社会环境下,体育文化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在体育发展的同时,各个阶级人民不由自主的共同参与体育活动,发扬团结合作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市场经济发育较好的国家,群众性体育社团是国家和社会体育事业的主要组成形式。例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联合会,两者作为体育的两大体育社团,对于业余、校园、社会等多环境体育进行多元化管理;日本对体育的管理采取“民办官助”的办法,通过国家政府等财务机构提供资金赞助,将体育活动发展到民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利用国家各种资源,使国家各行人士体会到体育社团的巨大能量,组成社会结构的中心元素。
2.1 民间性
对于群众性社会团体,在学术研究领域和法学方面都无疑被称为民间组织。当今体育方面的社会团体发展并不完善,但民间对于社团的发展前景非常重视。我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中明文标记:“体育协会从属于社团管理范畴”,所以群众性体育社团是名副其实的民间组织,它来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群众性体育在社会社团中也占有一定地位。
2.2 互益性
对于社会团体,人们可以对于它们不同性质对其进行分类。其中分为具有公益性和互益性两大类团体。公益性是指具有公共意义的团体,而互益性组织以行业协会作为代表,面向会员、面向特定社会群众,以行业为控制点,为同行提供公共服务,使其具有互异性。我国现今有许多社会团体,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互益性组织。
2.3 非盈利性
社团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群众性体育社团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与社团从事经营活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矛盾的。所以,对于群众性体育社团的商业活动,并不能将其理解为以营利为目标的体育活动。群众性体育社团的社会职能规定了它在从事体育活动时不以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以发展自己的事业为目的。当前一些从事经营活动的群众性体育社团,值得注意的是需将发展方向朝向体育社会发展,同时为体育事业发展筹集资金。
3.1 群众性体育社团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社会团体迅速的发展起来。体育社会团体进入了起步阶段,有的甚至已经在等待时机迅速发展,适合各个年龄阶段的体育社团相径涌出,富有生机的学生组建更多的体育活动,同时老年人也创建了属于自己的体育协会。政府部门非常支持这一系列协会,所以更多的民间体育组织也随之建立起来,如武馆、桌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俱乐部、网球、跆拳道等。这些体育社会团体深入到街道、乡村,数量较大。它适宜各族人民,不同阶层、不同工作人群。同时在活动时间、空间上,考虑到人们活动时间、锻炼地点,对社会体育的发展起很大的作用。因而进入到市场经济体制时期,我国群众性体育社团具有了广泛性和普及性。
3.2 群众性体育社团的灵活性
社团成员的群众性保证了体育活动的广泛涉猎,其自主性使体育活动的管理方法更加严谨,活动环境也更加广泛。群众性社团根据不同人、不同地点运用体育方法,满足人们的体育需求,增强人们的娱乐精神。群众性体育社团开展活动的灵活性很大,从活动所需经费筹划到活动的方式、地点、时间等的选择都由社团组织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3.3 群众性体育社团的政府职能和社会群众性的二重性
在我国,群众性体育社团表现出“半官半民”性质,即不仅表现出民间性,同时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地点、资金的提供。体育社会团体和地方体育局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社会这种独特的性质带来了团队的依附性。可见,官民共同参与体育社团是我国群众性体育发展史上不可缺少的重要阶段。
4.1 国家职能部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是必然趋势
我国群众性体育社团在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是改革的主导,同政府职能部门在活动期间获得利益,分权可能导致利益减小;另一方面由于社团是从属团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势力强大,同其贯性的影响,都会降低改革动力,使改革不能按时完成。所以,外力的作用能协助事物顺利完成。例如: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不仅加速了体育体制发展成为渐进式,并为保证供应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有利保障,在近期内政府的职称能不会削弱,在这样情况下,形成一种政府主导和加速群众性体育社团自身发展的强国家强社会的共同发展的局面是明智的选择。
4.2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归口管理、自主发展”的发展趋势
社团登记是国家对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法律确认,社团登记后既享受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利、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又受法律的约束。“归口管理”,即对民间社团的业务指导应该按分类归口的原则进行。在我国,社团的归口管理部门由科协、社科联、文联、体总等人民团体来承担。这是由这些人民团体的特点,以及社团的专业性、众多性、需扶持性和时代特点所决定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从业务上指导该系统的社团发展方向,引导社团业务活动开展,协调系统内社团工作,促进社团的总体学术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发挥沟通党、政府与各社团之间的桥梁作用;联系广大会员群众的纽带作用;理论工作者与系际工作者相互结合媒介作用;帮助党、政领导进行科学决策的智囊作用。“自主活动,自我发展”,即社团将成为“活动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的独立法人。独立地对外开展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4.3 社团成员由动员参与向自觉参与方向发展
我国的群众体育社团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体育职能部门和群众体育社团以很大的精力号召、动员、宣传,以至调遣或动员群众参加体育活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体育健康意识的增强,群众逐步增强了健身的自觉性,健身投资被愈来愈多的人们接受,从而成为一种自发、自觉的行为。
4.4 非营利性向实体化方向发展
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把体育长期看作是国家的福利性事业,群众体育、社会体育表现尤为突出,人们缺乏市场经济的意识,群众性体育社团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单位或主管单位拨款,在法规上被限定为非营利性单位。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社团只有逐步建立实体化的经济支柱,主动与市场经济接轨,改革单纯依靠政府拨款的局面,力求财源的多元化,保证社团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社团的发展才有生命力。社团搞半实体化,实体化,是社团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结果,或谓生存之道,它为社团的生存提供了有利条件。
群众性体育社团是保证体育稳定发展,社会和谐生存的主要团体,自改革开放后,经济、文化、政治等多方面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民关注体育活动,无形中群众性体育社团的发展也得到推动,同时,在新的历史时期,群众性体育一直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是,我们还发现了一系列有关群众性体育团体问题,如制度化问题和监督体系不健全等。因此群众性体育社团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制度建设,依法管理社团,健全监督体系,保障健康发展,使群众性体育社团的发展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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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2813(2014)11(b)-0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