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磊磊,李艳翎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中国社会转型对中国体育发展的影响
韩磊磊,李艳翎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中国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表现。中国社会转型由政府主导向社会放权;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由集权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变等对中国体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推动了中国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
社会转型;体育发展;方式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突破点的经济转型带动了社会总体结构的变迁,体育也不例外,其发展深受社会大环境影响。体育发展是一个具有浓厚理论和历史意味的体育发展史学和体育哲学问题,也是一个富有实践性和现实性的时代问题。向哪里发展,如何发展等等问题既需要根据体育自身实际情况来判断,同时还要依据社会大环境变化趋势做出选择。基于此,本文从中国的社会转型入手,分析中国社会转型对体育发展的要求,总结探讨中国体育发展缓慢的制约因素,进而考察和透视在后转型时期中国体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社会转型起源于现代发展理论和西方发展社会学理论,是指社会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转变,是一种对整体社会结构理性的实践模式,一般是指从原始低级的形态形成具有包容力和现代性的结构层级模式[1]。“中国社会转型”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经常使用的话语,一般情况下特指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影响的社会结构变革[2]。中国社会转型是在总结国家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展开的,在历时30余年的实践以后,不论是在最后的成果形成上,还是在动力推动上,亦或是制度保证上都体现出了中国特色,与此同时,还开辟出了自己独特的转型路径。
1.1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
1.1.1 公民文化的形成过程
首先,以权利回归为主,实现集权文化到公民文化转变是中国社会转型的最终成果。从西方现代化经验来看,现代化转型的最终实现必然要经历思想觉醒、政治革新与经济模式更新的全面现代化[3]。所谓的思想觉醒也就是文化主体意识的形成,转型期中国社会文化的形成是从过去的国家至上、追求统一、专制集权、崇尚权威、官僚特权、效忠顺从的高度合一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转变。“公民文化毕竟是一种基于公民身份和行为的一系列观念、态度、品性和价值取向,因而,它是一种代表着国家与公民之间契约关系基础上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的价值判断,代表着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双重领域中的复合品性与价值追求,代表着契约、自由、权利、参与、责任和公共精神等现代民主法治信念的现代民主政治文化[4]。”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社会转型过程,其最终是形成具有一定价值体系的公民文化积淀。强调从政治上的强制转向个体自我精神感召力量的自觉,强调通过个体价值追求来服务于社会秩序;强调对政治、经济的规范作用从直接转变为间接,从内部转变为外部,从硬性转变为软性。
1.1.2 政府放权的社会过程
其次,以政府为主,促进自主性社会形成,是从国家集权到放权的过程,是多元驱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从传统的政治高于一切开始的,是以政治上对经济的全权负责到逐步采用社会力量发展经济为切入点。政府在转型过程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从更高层次创造宽松社会环境培育社会力量。政府控制范围越来越小,在仍控制的领域,控制力度不断减弱,控制方式出现变化,控制手段的越来越规范化[5],逐步减弱了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强制性的行政指令控制社会发展转向通过市场调节和法律规制进行。社会力量的兴起是国家放权的结果,同时也是引入市场调节手段的必然,社会组织和社团组织在脱离了国家管控下,成为独立的个体,塑造了社会主体意识,拓展了自由活动的空间,从而与社会群体利益保护、司法体系独立、建立社会组织和社团的自由、媒体和舆论的自由进行了有机的联系[6]。中国社会不同于前苏联和东欧有些国家颠覆意识形态的转型,是建立在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进行的,因此必然要求保持政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十多年来的连续改革和转型并没有引起其他转型国家所出现的经济混乱和社会动荡局面,这完全得益于政府主导的增量改革。但是,国家主导的社会转型除了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有所贡献外,对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转型是弱势的。为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第一轮改革以后,在国家主导的改革陷入停滞之时,真正有突破性的改变却在社会主义经济的边缘暗潮涌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最为重要的发展并不是发生在其中心,而是在他的边缘,在国家控制最弱的地方……在这一系列‘边缘革命’的带动下,中国逐渐步入了现代市场经济[7]。”
1.1.3 以法治国的法制化过程
在秩序维护上以法律为主,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为中国社会转型提供了最终制度保障。中国社会转型在进行社会力量培育和市场手段采用的同时,其治国方略也转向了法制建设。新的社会力量和手段的采用必然会对原有的社会秩序产生冲击,就必然要求改变权力高度集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治”行为[8]。在转型的最初阶段,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的表明了社会主义建设是从“依法制国”到“依法治国”的转变。其主导思想就是恢复和加强民主与法制,从传统法律部门起步,集中精力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它各种必要的法律,着力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9]。随后,自1992年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后,围绕经济社会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便成为这一时期的重点,并提出在1996年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阶段性标志,其目的就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保驾护航,为其内部运行提供运行规则,为外部适应提供法律保障。随着法制建设在经济领域开展,政治领域也将法制建设提上议程,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的文件明确将“依法治国”列为基本国策,2008年5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宪法。此时,大规模的法制建设已在社会转型的各个领域都有所体现,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具规模。
1.2中国社会转型的方式
1.2.1 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
1978年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从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开始[10],对内改革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内源性动力,而对外开放则在于借助外力促进中国社会转型。对于典型的“后发外生型”中国社会转型而言,在对内改革的同时,有利的国际环境还需要主动去迎合创造。中国社会转型之初就做出了”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的基本判断,同时制定了“韬光养晦‘不出头’,决不做世界主要国家的‘挑战者’,建立广泛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采取超越意识形态的国际合作战略,倡导‘和平发展’[11]”等等合理、务实的对外战略的理念和政策。对于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突发事件,化解国际仇视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如此,我们便可以将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有机的进行结合,巧妙的处理国际关系,并利用国际已有优势促进对内发展,一心一意的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中国社会持续不断转型。
1.2.2 优先发展与结构稳定
中国社会转型在选择渐进式转型路径的同时,也就决定了中国社会转型既要有所重点发展,还要维持转型的平衡。中国社会转型是通过经济优先发展来拉动政治、社会和文化整体过渡的总体性纲领设计过程。市场经济的迈进并不是一个仅仅针对经济发展的策略,同时也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战略设计,“经济发展优先策略并不排斥其他领域的改革,只是其他领域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市场化的适应性改革,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11]。”当然,中国社会转型也并不是纯粹为了稳定而稳定,更不是纯粹的为优先而优先,是稳定与优先的统一,两者在本质上和目的上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中国社会转型。实际上中国社会转型所选择的是经济发展优先和政治稳定优先的道路的结合,“政治改革的核心是制度化而非民主化,其后果是政治体系的有效性优于合法性[11]。”正如亨廷顿所提出的:“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12]。”总体而言,中国社会转型是政治驱动的后发现代化转型。
1.2.3 核心变动与配套改革
社会发展从来也不是单指生产力的提高,需要生产关系的转变来适应,同样经济基础也需要一定的上层建筑来协调,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国社会转型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通过经济、政治、社会、思想文化各个领域与层面的互动,不断推进与加速社会的整体变革[9]。一方面,从宏观角度而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集权政治到民主政治、从集权文化到公民文化的转变,其背后呈现的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积淀以及社会群体取向的流动和选择,是伴随着经济系统、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的形成和深化;另一方面,从微观上来讲,体制变动都伴随着机制的完善。中国社会转型从制度上进行了选择与整体设计,标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思路,在此前提下不断地向其他领域延伸、渗透。
具体而言,中国体育发展不论是从认识上,还是发展方式上都对中国社会转型做出了相应的回应。
第一,公民权利文化的逐渐形成,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中国体育发展在最终取向上要以人为本。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从十六大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到十七大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表明了我国社会转型的主导者已经将以人为本作为中国社会转型的最终归宿,“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取向已经渗透到我国体育发展过程中。如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施行等等举动都说明随着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已经在体育领域有所体现。从集权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变过程中,人们对待国家办体育的弊端有了统一的认识。但对体育发展如何适应自身发展规律、如何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还没有深刻的体会,对待体育发展的态度还落后于整个社会的转型认识。首先,在价值目标上从国家出发,没有从个人出发,一切以服从国家利益为标准,强调以社会需要为本位。这种价值取向就是体育的发展只注重社会集团的利益和需要,忽视个体的利益和需要;只强调个体无条件服从社会集体和履行对社会的义务,轻视个体的权利;个体是社会发展的手段和工具,社会发展和社会的利益才是终极目标[16];其次,在价值评价上崇尚单一的拔尖,强调体育成绩,强调一切可以量化的标准,不顾成本、不顾整体。最后,在价值手段上强调以大一统的国家形式,干预社会力量和市场手段,人治色彩严重。总结来看,中国体育发展仍旧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政治挂帅,道德至上”的价值观念,价值主体单一化,运行机制单向化。
第二,在发展方式的驱动上,中国体育发展逐步引入了社会力量办体育,但对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并未理清。中国体育体制分别于1986年进行了社会化改革,1994年进行了市场化改革,目的在于借助社会和市场主体参与共同促进体育发展,但就其效果来看,体育体制改革显然没能达到预期目标,实现政府、社会、市场共同促进体育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府没能及时的放权,没能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阻碍这一进程的主要因素。“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体制转变存在着双重问题、政府体育职能转变中主体利益冲突问题、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运动项目协会关系问题、社会公共体育服务的界定问题、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培育市场与权力垄断的两难问题等[14]。”同时,由于政府对行政权力的垄断,使得政府极易通过手中的权力来干预社会办体育、体育市场化、体育产业化、体育职业化等的进程,造成市场信号扭曲,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进而产生寻租行为[15]。总体来看,我国体育发展的管理还是在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下进行的,国家对体育进行自上而下的单向调节,以保持体育发展(尤其是竞技体育)的稳定发展为前提,扼杀了市场和社会的底层变动活力,让实际操作服从计划指令,窒息了体育发展的活力和效率。
第三,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开始以及中国重返奥林匹克大家庭,中国体育发展在内需和外需的共同作用下,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两个方面都有所体现。但对这一策略的领略和实践方面,中国体育发展背离了“对外开放”的本真。体育本身就是国际化的事物,其发展离不开对国际体育的借鉴和学习,融入的过程也就是将自身的文化特色体现给国际社会,从而丰富人类社会文化体系,体现自身价值体系的过程。中国体育30余年来的发展,在成绩上和公共体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上都取得了一定的积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现了从传统的体育向现代体育的转型,不论是成绩的获得还是基础设施数量的增加,其实质都是本着对西方体育赶超的心态造就的,是对西方体育表面现象的追赶,没有触及实质。其发展并不是现代语境下的体育文化发展,只有工业化的运作方式而没有理性的启蒙,也就是现有的对外开放与对内改革的体育发展方式只是满足了人们对成绩、场地追求的欲望,是物质文化的满足,与之相适应的生产的、经济的行为文化和观念文化以及社会、制度文化并没有实质性融入。
第四,中国社会转型带来了经济上的快速发展,但在转型还不充分的情况下,优先发展的策略使得中国体育发展面临着如同整个中国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体育结构失调问题。纵观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体育发展,竞技体育的优先是中国体育发展的重中之重,并在中国体育迈入奥林匹克大家庭以后,确实取得了体育发展的效果。但是竞技体育的优先发展挤占了群众体育资源,导致群众体育发展落后于竞技体育。加之整体社会转型的渐进式战略推进,阶层身份的不断分化使得中国体育发展也要正视由于经济条件、政治条件所引发的阶层体育失调,东中西部、区域、城乡之间的体育结构也严重失衡。有些体育结构失调是政策层面的问题,也有些是经济方面的大环境造成的。区域、阶层、城乡、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之间的不均衡发展态势日益成为中国体育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不断的加剧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直接影响着中国体育的平衡转型。
第五,在体育发展的制度保障上,虽有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但在立法的质量上,立法的全面性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据统计从1979年至今,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已经颁布有关体育的法规和规章近千件,涉及体育的综合治理、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教育、体育产业化经营、体育纠纷解决、运动员体育权利保障等各个具体领域,为《体育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为进一步的体育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但是这些法规和规章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体育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的体育法制体系由1件法律、6件行政法规、5件中央文件、137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构成,调整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发展的全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显偏少[16]。在近百件地方体育立法文件中,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化的地方性法规只有10余件。在国家体育总局近年的立法规划中,一件单行体育法律也未列入。再如文件的规范性程度不高。在国家体育总局已正式出版的三部体育法规汇编所收入的287件法规文件中,有近40%是适时性较强的不具有严格法条形式的法规性、规章性文件。又如一些体育立法文件在体裁选择、结构安排、语言运用等技术形式方面,还存在着不够规范、不够严谨等问题[20]。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指导思想落后;第二,缺乏与体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第三,体育产业的立法不够;第四,对公平竞赛秩序维护不够。
中国经济社会已经从基础改革向基础改革和配套改革全面实现的阶段转变,经济社会改革与转型已经进入到了后转型时期[18]。这就需要认真的考虑在经济社会大转型背景下,中国体育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矛盾,克服一切变革的阻力,并抓住经济社会转型的机遇,不断的促进中国体育发展。尽管在既往的体育发展过程中,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不断渗透,中国体育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确定,同时在部分领域已经采用了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发展方式,但在发展动力结构的确定上,发展的顺序选择上,发展的策略应用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转变。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与以物为用。尽管中国体育发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对成绩的重视占据了主要的地位,这本身并没有错。以成绩为主要的体育发展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展示体育在这方面的功能,满足人民特殊时期的特殊需要。但应该看到,通过成绩的追求其本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体育的发展,实现更好地“以人为本″。也就是说,体育发展的“以物为本”只是体育发展的手段,人民的幸福是目的。经过长达30余年来的发展之后,突出“成绩”,强调“成绩”,在体育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惯性,“成绩”追求这个“物”被扩大,手段超越了目的,甚至手段就成为了目的。尤其在政府主导的体育发展中,这种现象更为明显,上至总局,下至地方,“拜物教唯物主义”成为了其主持体育发展的目的。新时期,中国体育发展要顺应中国整体情况转型,“以人为本”必将是体育发展的最终归宿,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彻底的抛弃过去的那种“以物为本”的发展方式。要正确的处理好体育发展“以人为本”与“以物为本”的关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对成绩的追求来实现体育发展的“以人为本”。
第二,因领域而异,明确不同时期的政府体育职能,逐步实现由政府向市场、民间组织的放权,同时也要推动体育发展由下而上、双向完善体育发展的动力结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主体有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的公益组织[19]。在体育这样一个具有着准公共物品属性的领域,实现政府和社会共同推进体育发展是完全可能的。但也要因时期、因环境变化不断地调整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遵循“投资-获益-负责”原则,逐步从又管又办的领域过渡到政策、监督等宏观调控领域。政府的核心职能应当转变为制定、维护法律和秩序,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界定产权,充当修改产权和其他经济博弈规则的工具,强制执行契约等。我国体育政府的职能应该更多的转移和定位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产品和服务[20]。政府放权应根据国民对体育需求进行,通过政策引导大力的培育民间社团组织,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比如在竞技体育这一领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人们对待金牌的态度来逐步实现社会主体进入,但一定要将公共体育服务作为公共物品来对待,足量提供,以防在竞技体育成绩下滑的同时给予国民一定的心理补偿。
第三,坚持对外开放与对内改革相结合是中国体育走向世界,体现自我的必然方式。纵观中国体育30余年来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中国体育发展带有明显的“后发外生型”特征,其发展演进的轨迹是对国外学习,借鉴,赶超与对内部问题消化处理的结果,是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与国际体育秩序不断碰撞冲突的过程。“自文艺复兴以来,现代化就逐渐成为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它不仅在西方成为主导性的价值取向,而且已经对西方文化的传播在全球范围内产生深远的示范性影响[21]。”因此,中国体育发展应进一步把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相结合作为根本出发点,以吸收国外先进文化为对外开放根本,而不是简单的模仿,与此同时还要推动自身体育文化积极主动的融入国际社会,将传统的有价值的体育文化宣传出去,实现中国体育的实质性发展与国际体育话语权的获得,以实际内容来与国际接轨。
第四,坚持优先发展与结构平衡。内部问题存有是中国体育发展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也需要在转型过程中解决。优先发展策略的采取是导致体育结构失衡的根本原因,因此在优先发展的基础上解决体育结构失衡也是体育发展的主要任务。解决体育结构失衡问题只能建立在对于弱势结构的大力发展与引导上进行,决不能通过降低优势,以此来达到均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体育结构之间的协调发展,本质在于不同的结构之间能够相互支持,相互分工协作,通过有序竞争来促进体育发展,最终方向在于实现体育一体化的均衡发展。而推动体育实现一体化的力量及其相互关系则是体育发展的协调机制,其本质力量在于市场机制,而政府则可以通过提供充足的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制度创新来引导这一进程。
第五,中国体育发展要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实现体育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发展,使得每一个发展主体的权力行使与权利获得都能够有法可依。所谓体育法治,就是在体育发展过程中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遵循一定的秩序,从而推动体育发展。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公民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有效的体育运行秩序。张维迎教授在谈论中国改革时曾经说过:“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我认为就是法治,或者说宪政,就是说所有的权力必须在法律之内宪法之下行使,没有超越法律和宪法之外的事情。也就是说改革是为了帮助完成这样一个转变,而不是最终靠它来约束权力本身。”实现体育发展贵在实现体育依法行政,对于体育发展的主体权力给予充分的界限、监督,对体育发展的决策程序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框架和程序,体现体育发展为人、服务人的本质。于善旭教授在谈到中国体育60余年来的法治建设时强调,“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实现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体育必须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轨道,而体育法治建设也只有在满足体育改革发展要求和为体育改革发展提供服务保障中,才能体现作为,获取动力,求得发展[22]。”
应当指出,呈现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体育发展所面临的内外环境相逼的态势,实际上表现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内在冲突,也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一种突出社会现象。这种压力对传统的体育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政治经济条件不断变革,世界日益一体化,社会历史背景不断创新的现代中国,体育发展既存在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更面临着选择。推动中国体育近三十余年来快速向前发展的方式,在市场经济的猛烈冲击下,在政府职能不断调整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外来文化不断冲击的情况下,存在着一个自身如何适应新的经济秩序和国际秩序,如何面对体育发展的问题。因而,转变中国体育发展方式不仅是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外在要求。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体育发展是成功的,为中国体育发展攒足了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后转型阶段,中国体育发展不能只满足于已形成的框架基础,需要在此基础上有所突破。在引入了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参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市场和社会参与范围,不断地提高主体素质、合理的界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权力的过渡是中国体育发展面临的又一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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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luence of Social Transition on Chinese Sports Development
HAN Lei-Lei,LIYan-Ling
(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Hunan 410012)
China′s social transformation is the important demonstr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ety.The old fashioned government-leading transition has changed into the brand new mode directed by society.The rule ofman has turned into that of law.The culture of power centralization has changed into civil culture.All the above-mentioned work together to produce important influence on Chinese sports development,thus promoting the change of the pattern of Chinese sports development.
social transformation;sports development;pattern change
G80-05
:A
:1001-9154(2014)02-0001-06
G80-05
A
1001-9154(2014)02-0001-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中国体育发展方式转变研究”(11BTY014)。
韩磊磊(1984-)男,江苏邳州人,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
201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