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法学理论生成方式研究

2014-12-05 10:54陈荣梅孙国友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学学报学者

陈荣梅,孙国友

●专题研究

我国体育法学理论生成方式研究

陈荣梅1,孙国友2

理论生成方式,是研究者在构建理论时采用的逻辑思路、分析视角、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等,学科理论品位提升与否,在某种程度上与研究者对于理论生成方式的意识、理解及运用密切相关。梳理我国近30年来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发现,从理论来源这个维度看,我国体育法学理论生成方式可以分为“外生型”和“内生型”,即研究所需的主要理论依据来源于其他学科或理论,主要来源于国外研究成果,以及基于体育法学学科或体育法的内在属性进行的理论研究;从研究是以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点还是以建构理论出发点这个维度来看,体育法学理论生成方式可以分为“实践型”和“理论型”,即理论因体育实践的需求而产生,分析方法以理论思辨为主,以理论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理论关涉的时间为区分维度,可以概括出“前瞻型”与“回溯型”2种理论生成方式,即“着眼未来”与“追溯历史”的理论生成方式。学科理论生成并不是沿着单线轨迹进行的,各生成方式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和重叠,所总结的理论生成方式未能将体育法学所有的理论生成方式都囊括在内。无论哪种生成方式,都是体育法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路径,不存在好坏高低的价值评判,旨在抛砖引玉,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这一关涉学科发展的基本问题。

体育法学;学科;理论;理论生成方式

经过体育法学人近30年的努力,使我国的体育法学呈现出可喜的发展态势[1],也使体育法学在学科丛林中终有一席立足之地。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学科存在的不足。从横向比较来看,无论是研究成果数量和质量,还是学科关注和回应现实问题的能力,体育法学还是一个成长中的学科。对此,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提升学科水平?除了要逐步完善学科理论体系,更多的是要关注学科理论品位。学科理论品位提升与否,很大程度上与研究者对于理论生成方式的意识、理解及运用密切相关。理论,是系统化的科学知识,是经过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并由一系列概念、判断和推理表达出来的知识体系,是一个学科的重要支撑。理论生成方式,是研究者在构建理论时采用的逻辑思路、分析视角、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等,它影响着学科“科学资本”的积累以及理论品位的提升。以近30年来我国体育法学部分研究成果为分析对象,梳理我国体育法学理论生成方式,旨在抛砖引玉,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这一关涉学科发展的基本问题。

1 “外生型”为主,“内生型”为辅

从理论来源这个维度来看,我国体育法学理论生成方式可以分为“外生型”和“内生型”2种。所谓“外生型”包含2层含义,一是研究所需的主要理论依据来源于其他学科,二是理论主要来源于国外研究成果。借鉴其他学科理论,首先体现在运用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分析、解决体育法律实践或体育法学学科发展中的问题。如有学者根据“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这一法学基本理论,对我国体育法的调整对象进行分析,认为应该包括体育社会关系、不同主体的体育关系、多种内容的体育关系和各类性质的体育关系等[2]。有学者对我国体育法规基本结构模式提出设想,认为应加强国家对体育事业进行宏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加快制定发展体育产业和协会实体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群众体育和体质健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全有关竞技体育管理的法规[3]。学者提出这一设想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新兴的科学方法论——系统科学理论。有学者从法哲学各种流派的诸多视角对法与法律、法律与国家、国家法与“活法”以及法律的本质属性等法学的基本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此为依据,对体育法概念的内涵、外延及体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等进行深入研究[4]。有学者以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成本、收益理论)为基础构建我国具体的体育仲裁规范,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研究提供一个崭新视角[5]。由此可见,其他学科相关理论成为我国体育法学理论构建的重要理论来源。

借鉴其他学科理论,还体现在参考其他学科知识体系框架来搭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这主要表现在一些体育法学专著的逻辑框架上。如张厚福主编的《体育法理》,全书共有上中下3篇,其中上、下篇都完全按照法理学的逻辑框架进行论述,上篇分别阐述了体育法律文化、法律原则、法律渊源、法律实施、法律关系等内容,下篇分别论述了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以及法律责任[6];汤卫东《体育法学》一书中,体育法基础理论部分也基本上是按照法理学的框架体系编写,分别阐述体育法的目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等[7]。

为何诸多研究或多或少地依靠或者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甚至移植其他学科的理论、原则来建构本学科的理论体系呢?首先,缘于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体育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体育法学应对法学母学科及相邻学科理论观点进行移植与利用,对社会学、体育学等多种观点进行融合和综合[8]。其次,缘于体育法学学科水平。当群体的知识生产能力小于知识引入能力时,……社会需要的大量新知识来自于外部,靠引进获得[9]。也就是说,当体育法学还没有发展到足够成熟,依靠自身现有的知识尚不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时,需要借助于其他学科的力量作为理论支撑,以弥补自身不足。这种跨学科的研究,超越以往分门别类的研究方式,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对问题的整合性研究,实现学科间的互补。不过跨学科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确切来说,因为跨学科被广泛认为是积极的,所有的人都相信只要追求跨学科就可以实现跨学科,然而仔细看来,很多被认为是学科间或者跨学科的知识活动,事实上都仅仅是多个学科所提供的知识的积累[10]。正如克拉所说,不管是为了整合性还是为了工具性的原因,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合理化模式:出于“需要”和“复杂性”[11],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理性看待跨学科研究。

我国体育法学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借鉴外国体育法学理论也是我国体育法学理论发展的必经阶段。如有学者借鉴德国法学家GUNTHER TEUBNER论证“Lex Mercatoria”的方法,来论证全球体育法的合法性,对“全球体育法”的形态进行探讨[12],开创“全球体育法”领域的研究先河。有学者借鉴国外对职业体育联盟性质认定的理论,依据Copperweld原则分析我国职业联盟的性质,从反垄断法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察我国建立职业体育联盟的理性选择,并就存在的反垄断法风险和规避途径进行分析[13]。有学者对体育法学研究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基本研究框架,并对独具特色的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体育法著作进行考察,发现普通法系国家的体育法学研究高度关注体育领域竞争法和劳动法的适用问题,在研究对象上重视对体育行会规章制度的探讨,在方法论上以问题为中心,强调对判例的研究[14],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框架的构建提供借鉴。

由于我国体育长时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竞技体育水平不高,群众体育不普及,管理滞后,体育法缺位,导致体育法学研究起步较迟,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并未完全遵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由粗浅零散认识到系统认识的发展历程,而是以借鉴其他学科知识和国外研究成果为基础,构筑学科理论体系。这也成为学科理论生成的比较重要的方式。

在我国体育法学理论生成过程中,渗透着其他学科的影响。尽管任何学科研究成果都要有一定的理论支撑和方法支撑,都可能借鉴其他学科已有研究成果,再成熟的研究也会如此,但要看其支撑理论的主要来源是本学科的,还是其他学科的。如果该学科理论来源基本上都是来自他山之石,就可以称之为“外生型”理论生成方式。这种理论生成方式为体育法学学科的成长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来源,不仅拓展了学科研究范围,也丰富了学科的理论知识体系。

所谓“内生型”,就是基于体育法学学科的内在属性与基于我国体育法的特性进行理论研究。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范例和理论基础,“很容易落入某种套路而难以自拔。……从而使我们不知道如何才能让大语义家将其复归原意”[15]。体育法学是一门行业应用法学,其存在的意义和研究内容在于从法学的角度研究体育作为行业的“特殊性”,此种特殊性造成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及体育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影响[16]。因此,许多学者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就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如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体育权利主体的研究、体育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等,这些问题都是体育领域中特有的问题,都是基于体育的特殊性产生的问题,是其他学科所无法关涉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体育无形资产日益受到关注。体育无形资产的内涵是什么?哪些体育无形财产值得去研究?要研究体育无形资产,首先就要回答好这2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只有那些“存在于体育运动之中,并以体育组织或个人为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才是本质意义上的体育无形财产权。只有那些目前研究较少而又具有重要作用、性质和界定还不够清晰或存有争议的体育无形财产权才是需要专门研究的体育无形财产权,如体育标志权,体育比赛的广播、电视及网络转播权,体育明星肖像权和体育专有技术权等[17],这为体育无形资产的后续研究做好了理论铺垫。体育权利主体的确定是体育健康有序开展的必要前提。为了使体育权利主体内涵更具有可接受性,有学者就提出,须通过引入“人性尊严”这一现代法律核心价值作为导向对之予以重构,认为只要具有人性尊严者就应享有体育权利,并应作为体育权利的主体[18],这为体育研究和体育实践中理清体育权利主体的界限提供了理论支持。

体育法的基本原则要解决体育法存在的正当性和自立性问题。对此,有学者从体育实践和体育发展的角度以体育特殊性为标准,提出奥林匹克主义原则、公平竞赛原则和和谐体育原则等超越我国《体育法》文本的体育法基本原则[19],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为体育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拓宽理论视野。尽管,以上诸多研究同样也是大量其他学科理论和方法的引用和运用,甚至研究范式、概念等都是外来的,但是其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体育法内在的问题。因此,还是将其归结为“内生型“理论生成方式比较合适。

无论是基于学科的内在属性,还是基于体育或体育法学的特性,这些研究都为构筑本学科“领地”发挥了重要作用,终于使体育法学有了更多的属于自己的特性,不再寄生于或几乎完全依赖其他学科。

2 “实践型”为主,“理论型”为辅

从研究是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还是以建构理论出发这个维度来看,体育法学理论生成方式可以分为“实践型”和“理论型”2种。所谓“实践型”,主要是指理论因体育实践的需求而产生,重点关注社会实践,关注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这主要包含2层含义,一是分析方法上,基于实践需求的考虑,主张遵循经验—理论、具体—抽象、现象—本质、个性—共性的认识发展过程,构建体育法学理论;二是在分析对象上,以体育法实践中的相关基层组织和社会大众为出发点,以“自下而上”的理论视角分析问题,构建理论。

从传统现实主义角度来看,学者的任务是准确描述世界,按照世界本来的面目进行绘图或描画[20]。学者们较多地关注法学理论在体育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创造性地应用,以解决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在面对体育实践中诸如法律不完善、违法问题层出不穷、权利保护不力和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等林林总总的法律问题,学者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面对,如何从法律层面来处理。如韩勇在《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中以体育中的法律问题为中心,研究内容涉及体育与人格权、体育与知识产权、体育与伤害、体育与工作、体育与不当行为、体育与纪律处罚、体育与纠纷解决等十分广泛的主题[21]。我国体坛假球黑哨事件屡见诸报纸,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黑哨行为”的定性成为学者们讨论的重点话题。有学者认为,“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22];有学者认为,“黑哨”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23];也有学者认为,“黑哨”行为是商业贿赂罪[24]。对于如此针锋相对的意见,有学者提出,认定“黑哨”法律性质的关键要解决好如下3个问题,即足协的性质、裁判员职业性质和裁判场上执裁行为的性质,这决定着“黑哨”行为的法律定性[25]。

兴奋剂处罚问题是体育领域关注度比较高、争议比较大的话题,学者们主要关注处罚程序、立法、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等,尤其是对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研究比较多。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原则成为反兴奋剂处罚归责原则一种必然要求与趋势[26]。因为,在兴奋剂处罚中存在着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在利益的冲突中,体育的健康发展被认为是首要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27]。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家长非常关心的话题,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研究较多,学者们观点差异比较大。有学者主张,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严格适用公平责任原则[28];承担学校体育伤害民事法律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29];过错责任原则是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基础[30];有学者则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31]。

体育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及体育领域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使许多体育法学研究始终以问题为中心,回应实践的需求,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己任。这种理论生成,在方法上遵循的是以实践为基础,从具体体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着手,通过概括、抽象、归纳和演绎,着力解决的是社会基层和大众关心的问题。

与“实践型”相对应的是“理论型”理论生成方式。所谓“理论型”,是指在分析方法上以理论思辨为主,走的路线与“实践型”相反,以理论为研究的出发点,而不是从具体体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入手,遵循理论—理论、理论—实践、抽象—具体、一般—个别的逻辑思路构建理论。在分析对象上,以体育法律实践中的管理层或决策者为出发点,更多地关注宏观层面的问题,以“自上而下”的视角分析问题,构建理论。

在体育法学理论构建方面,我国早期体育法学研究基本停留在对体育法制建设的总体制度设计和理论框架建构上,无暇顾及许多具体问题的研究[32]。学者们先后发表论文对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体育法学理论框架体系等进行研究[33]。1994年,由全国体育法学理论学者通力合作共同撰写了我国第一部体育法学的专著——《体育法学概论》,在全面总结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着构建我国体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34],成为以后体育法学学科体系架构的蓝本。

除了在学科理论体系这一宏观层面的研究,学者们还比较注重对体育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尤其注重对体育法调整对象、本质、特点和作用等有关基本理论的研究。学者认为,体育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体育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和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在体育活动中的关系;体育法的本质应该是国家的意志在体育领域中的体现,反映了国家干预、调整体育活动和维护其利益的愿望和要求,是国家在体育领域中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35]。这为后来体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借鉴,也为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建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逻辑起点是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最基本的、可以统帅的和建构理论体系的范畴或概念,有学者基于体育法学学科的内在属性,对研究起点与逻辑起点的关系进行甄别,认为体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体育行为[36]。确定的研究对象是一个学科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有学者对此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认为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分别有体育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37]、体育法规[38]、体育法[39]、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的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40]、体育法及其实践[41]等。有学者综合以上观点认为,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分属于不同层次和领域,且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体育诉讼实践、体育法律规范及其相关理论[42]。这些研究廓清了学科研究范围,确定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为体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指导。

思辨研究是这类理论产生方式的重要特点,它主要基于现有理论的思考,从宏观层面对学科的发展和理论的构建指引方向。

3 “前瞻型”为主,“回溯型”为辅

以理论关涉的时间为区分维度,可以概括出“前瞻型”与“回溯型”2种理论生成方式,它们分别指“着眼未来”与“追溯历史”的理论生成方式。简单说,就是运用“瞻前”与“顾后”的方式思考理论的建构。

所谓“回溯型”,主要是指基于对“过去的理论”或“理论的过去”的研究构建理论。正如迪尔凯姆所指出的,现在无非是过去的进一步推演,一旦与过去割裂开,就将丧失大部分的意义[43]。“回溯型”的理论生成方式主要表现为:一是总结回顾过去的研究成果,分析其成败得失;二是基于“过去的理论”或“理论的过去”,总结研究成果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前者主要体现在对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上。有学者以对体育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为中心,按照体育与人格权、体育与知识产权、体育与伤害、体育与工作、体育与不当行为、体育纠纷解决等,对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进行总结[44],在肯定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反思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回顾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研究进程,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发展进程分为:改革开放初期的逐渐起步、《体育法》促进下的广泛开展和研究组织推动下的日渐繁荣3个阶段。当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呈现出研究力量逐步加强,研讨活动持续开展,研究成果不断增多,研究内容日益扩展等态势[45]。

后者主要体现在对“过去的理论”或“理论的过去”进行的反思。对“理论的过去”进行反思,有研究总结回顾目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成果,认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诊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有2个极端的表现,即居于绝对支配地位的思辨研究和具有陪衬地位的、甚至连陪衬地位都谈不上的实证研究和实地研究[46]。有研究总结发现,体育法学方法论具有实践性、主体性、整合性和理想性等特征,体育法学方法论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认为,体育法学方法论应以“宽广的胸怀”“海纳百川的姿态”兼蓄与消化其他学科的具体方法,使之成为体育法学方法论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47]。还有研究总结归纳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特点,认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政治法学、立法法学、解释法学和社科法学等4种研究范式[48]。

有学者对体育法学“理论的过去”进行反思时还发现,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着一种法治浪漫主义倾向,并对这种倾向进行辩证地分析,指出在体育法学研究中适当的浪漫主义是必要的,但也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将一切体育问题的发生都归咎于立法的不完善[49]。

也有基于“过去的理论”进行反思的研究,如体育法基本原则在学界尚未取得共识,有“九原则说”[50]“七原则说”[51]“五原则说”[52]“四原则说”[53]和“三原则说”[54]。之所以存在这些差异,有学者总结其根本原因在于体育法学方法论的薄弱,以及体育法学与法律哲学对话的不足,并提出体育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公平配置体育资源、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和有效实现体育自治等4个原则[55]。

“前瞻型”的理论生成方式具体指,基于对体育法之未来发展趋势的察觉、预判和期待来进行体育法学理论的构建。《体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关于《体育法》的研究对我国体育法制发展和完善功不可没。我国《体育法》研究的历程可以分为3个阶段:1980—1995年,研究主要集中在呼吁和论证《体育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56];1996—1999年,研究主要关注《体育法》体系的论证和配套立法的探讨[57];2000年至今,研究主要是关于《体育法》的修订和完善的思考,具体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体育法》的修改理念[58]、修改思路[59]、修改具体内容等。其中,《体育法》修改内容的研究主要包括《体育法》总则的修改研究[60]、体育社团立法研究[61-62]、体育人权研究[63]、体育权利立法研究[64]、法律责任研究[65]和体育仲裁立法研究[66]等。一方面繁荣了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丰富了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也进一步为我国《体育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更多的理论视角和更高层次的理论借鉴。

在《体育法》尚未出台前,有学者就制定和颁布体育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行阐释,对体育立法的指导思想提出建议,对体育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体育法律体系等提出了初步设想[56],为后来《体育法》的制定和出台提供理论支撑。《体育法》颁行后,鉴于当时体育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加快配套立法、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成为当时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设定配套体育立法目标,明确实现配套体育立法的任务,是其重要的前提条件。有学者对我国配套体育立法的内涵、设定目标的依据、原则和目标的主要内容、当前配套体育立法的主要任务及其实现条件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67],为以后的相关配套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体育改革不断面临市场化、职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等问题,现有《体育法》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体育法》修改势在必行。有学者提出,以现行法为基础的整体修订策略,要进一步整合与均衡体育利益,凸现体育权利的保护,应拓宽国际视野和融入现代法治理念,加大实施适用力度[59]。关于《体育法》的修改理念主要有3种观点:有的坚持“基本法”;有的认为是“体育事业促进法”;还有的是“折衷派”。综合以上观点有学者提出,《体育法》的修改应坚持“基本法”的性质,以“权利本位”为修改理念[68]。“《体育法》要想作为体育法规中的基本法,必须从体育概念属性出发,抓住各体育领域的共性问题,必须重视体育过程中的基本关系”[69]。有学者提出,《体育法》的修改和完善应遵循“管理法”到“服务法”、“基本法”到“促进法”的基本理念和思路[70-71]。

除了对《体育法》的立法进行前瞻性地研究,也有学者对体育法学学科的走向进行前沿性地解析。如有学者从《体育法》的形成和《体育法》的学术组织与机构这2个方面对体育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体育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72]。当然,作者在进行前瞻性研究时,难免也会有对《体育法》制定实施以来的状况、效果及其背景进行回溯。此时要看主流、看作者在理论建构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吸取历史教训,无疑应该是“回溯型”理论生成方式;如果是为了对未来《体育法》的立法、发展、完善等服务的,应该将其归结为“前瞻型”的理论生成方式。

无论是“回溯型”还是“前瞻型”,都始终建立在研究者对时代脉搏的准确把握、对社会发展需求的敏锐洞察之上,任何脱离当时社会发展背景的研究,都无法与现实接轨。

4 结语

理论生成过程其实也就是知识生产的过程,在当代社会,正如迈克尔·吉本斯所说,知识生产“既是开放的,又是因地制宜灵活多变的”。总的来说,知识生产变得更具有反思性,并且在最深刻的层面影响了“好科学”的定义[10]。理论生成并不是遵循着单线轨迹进行的,有的理论生成可能涉及2种或者多种生成方式,各种生成方式之间也可能存在相互渗透和重叠。本文只是为了研究方便而机械式地择其生成重心进行分类,当然这里所总结的理论生成方式不一定能将体育法学所有的理论生成方式都囊括在内。无论哪种生成方式,都是体育法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路径,不存在好坏高低的价值评判。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有意识地关注、运用理论生成方式,有利于体育法学学科理论品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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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Generation Formations of Sports Law Theory in China

CHEN Rongmei1,SUN Guoyou2
(1.Dept.of PE,Nanjing Sport Institute,Nanjing 210014,China;2.Graduate Faculty,Nanjing Sport Institute,Nanjing 210014,China)

The formations of theory generation is a logical thinking,perspective,research methods and research paradigm while the researcher construct the theory,which affects the subject“accumulation of science capital”and enhance of theory quality.Discipline theory grade promotion or not,to a certain extent,is closely related to researchers’consciousness,understanding and use of the generation theory.Studying on some research results of nearly 30 years and find that the formations of theory gener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exogenous"and"endogenous",which the main theories is from other disciplines or theory mainly comes from the foreign research results,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based on inherent attribute of sports law subject or sports law;According to the dimensions of view is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or to construct theory,form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practical"and"theory",which the theory arise from sports practice needs,and analysis methods based on theoretical reasoning.According to the dimensions of theory concerning the time,we can sum up two theory generation methods of"forward"and"backward",namely"the future"and"history"theory generation.Discipline theory is not always generated along a single path,between the generation mode of existence of mutual penetration and overlap.This article failed to summary all theory generation of sports law.No matter what kind of generation,is the objective demand and inevitable path to develop the sport law,there is no good or bad judgment of value.It intends to discuss with colleagues in educational circles,the basic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lated disciplines.

sports law;subject;theory;formations of theory generation

G 80-05

A

1005-0000(2014)03-203-06

2014-01-26;

2014-04-30;录用日期:2014-05-05

陈荣梅(1964-),女,江苏建湖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教学与训练研究;通信作者:孙国友(1973-),男,江苏响水人,讲师,研究方向为体育发展与管理。

1.南京体育学院体育系,江苏南京 210014;2.南京体育学院研究生部,江苏南京 2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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