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去哪儿了

2014-12-04 16:49韩业君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
关键词:稽查人员港务所得额

韩业君

差额去哪儿了

韩业君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大连海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法人代表黄绍华,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航道疏浚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8%。

2012年该公司自行申报的收入总额为3258352.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60668.16元,缴纳企业所得税65167.04元。2013年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为461772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69418.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92354.50元。

二、正常检查,无功而返

2014年7月10日稽查人员到公司的注册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小区,见到公司的法人代表黄绍华,黄经理介绍说:“我公司是在沿海地区流动施工,疏浚作业都是在海上,没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公司就注册在我家。我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公司业务单一,就是租用各种施工船,疏通航道。公司的施工资料在我这保管。我公司委托会计公司记账,会计资料在会计公司,要查账还是到会计公司吧。”

稽查人员到大连市某会计事务所,事务所的张会计介绍说:“大连海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税种为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以黄经理报给我的业务资料,确定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没有核算成本费用,因此未设立账簿。”

稽查人员分析,该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并且在海上施工,会计没有设立库存材料等相关账簿,无法核实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无法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测算主营业务收入,如何核实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成了这次稽查关键点。

稽查人员询问黄经理。黄经理说:“我公司承揽的项目都是政府项目,因资质的原因,只能承揽分包工程,由发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公司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所依据的金额是一致的,绝无偷逃税款的可能,这是我公司的全部施工合同,你们看吧”。

稽查人员认真检查施工合同,逐一核对合同金额与纳税申报数据,没有发现问题。面对合同检查结果,黄经理面带一丝得意,高兴地说:“我是一个胆小之人,偷税漏税的事我不干。”稽查人员无功而返。

稽查人员回到分局,认真审核该公司的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辽宁省营口港务公司某航道疏浚工程,合同金额为30000000.00元,发包方为我国著名的中国某港务工程公司。面对合同,稽查人员产生疑问,为什么合同金额是整数,是否还有追加合同呢?稽查人员决定到中国某港务工程公司协查,核实合同金额。

三、外埠协查,成效显著

稽查人员协查发现,该公司承揽辽宁省营口港务公司某航道疏浚项目,于2012年10月双方签订追加施工合同,金额为13350000.00元,合计合同金额为43350000.00元,疏浚工程于2013年4月完工,2013年10月通过营口港验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初战告捷,乘胜追击,稽查人员扩大协查范围,协查发现,该公司2012年6月承揽天津港某航道疏浚工程,合同金额15000000.00元,2013年8月工程施工完毕,已经通过天津港务公司验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在证据面前,黄经理不得不承认隐瞒收入的事实。该公司2013年因未收到中国某港务工程公司应支付的追加工程款13350000.00元,未申报纳税,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068000.00元,少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267000.00元;未收到天津港务公司工程款,未申报纳税,少计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0000.00元。

四、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以及大连市国税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补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567000.00元。

五、感悟及总结

1.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时,往往重视会计处理,不重视会计相关资料的管理,对经营合同更是缺乏深入了解与分析,以至于经营合同成为税务稽查的“突破口”。因此,经济业务合同管理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2.施工企业经常会遇到项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施工方收到的工程款经常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只核算已经收到的工程收入,不按实际完工进度结转收入,形成纳税申报滞后的现象。因此,我们要及时掌握施工进度就,及时结转收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会计人员自核算核定征收的企业,比较容易忽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该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应当主动申请调整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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