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物资如何享受免征进口税税收优惠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八条规定: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对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的免税通关事项等进行了专门规定,但现行税收政策明确对部分商品不得享受免征进口环节税收优惠。请问,税法规定范围内救灾捐赠物资如何享受免征进口税收优惠?
北京新飞工贸公司 项志国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对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的免税通关事项等进行了专门规定。为便于人们掌握,笔者结合相关政策进行如下提示。
为有利于灾区紧急救援,规范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8月5日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的《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8〕98号)规定: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
(一)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
(二)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三)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
(四)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同时注意,依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规定,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的规定,对境外捐赠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向受赠人(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免税进口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包括:(一)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三)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补充规定: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办理。
财税〔2000〕152号文明确规定,捐赠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20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明确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下列20种商品,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同时,所捐赠物资应为新品,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受赠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救灾、扶贫、慈善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有关规定执行;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免征进口税的捐赠物资,不适用本办法。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条款规定处理。免税进口的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008年4月28日颁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也强调,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灾捐赠。根据财税字〔1998〕98号文、海关总署令第90号文规定:免税救灾捐赠物资统一由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分别负责接收,并向救灾捐赠物资使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所需单证:1.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证明;2.救灾捐赠物资清单;3.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扶贫、慈善捐赠物资。根据海关总署令第90号文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负责接收的由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该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禁止减免进口税收的二十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具体范围详见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90号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的使用人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免税时应当向海关提供如下单证:1.境外捐赠函正本;2.由受赠人出具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并应随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3.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进口商品应提交的有关许可证件(或其他单证)的复印件;4.海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单证。
何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