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映红
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工程的社会后果往往超出预期,因河流工程、水坝工程而导致的重大环境灾难与生态危机现象已触目惊心,频频发生的工程事故以及高能耗、高风险的工程项目给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工程建设与人文、自然环境的不和谐以及工程伦理价值缺位等突出问题,迫使人们反思工程活动的社会意义、工程主体的伦理道德责任。责任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社会约束,更是工程主体自身的一种道德修养,河流工程主体由投资者、工程师、工人、政府、项目所在地居民及其他利益群体等多元主体构成。河流工程实践离不开道德干预和伦理指导,工程主体只有发展一种新的责任意识,建立一种责任伦理,才能自觉担负起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伦理责任。“善的意志不仅依照责任而且出于责任而行动”[1],惟有如此,河流工程才能不断创造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
科学、技术、工程三者既有本质上的差异,又相互渗透。其中,技术与工程的关系最为密切,都表现为人变革自然的一种目的性行为,体现了人摆脱其受动性而追求“自由”的努力。技术以发明为核心,创造人工自然;工程以建造为核心,把造福人类的人工自然物变成现实。技术与工程是一种最基础、最重要的社会活动方式,都是创造人工自然的物质性实践活动。人利用技术去构建工程,工程改变了自然,促进了技术的发展。同时,现代工程越来越依赖于技术,工程的构建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它还要关照人类与自然的理想生存状态,因此,技术与工程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真理性与价值性、必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就指称对象而言,技术常常作为一种要素成分包含于工程之中,而日趋复杂的技术的更多需要,则要通过工程来实现,工程作为技术的载体,是技术的规模化、集成化、建制化的应用与实施。可以说,技术的发展造就了现代化的“造物”工程,技术哲学的“经验转向”凸现了工程哲学的“造物”主题,而人正是在“造物”和“用物”的实践中实现工程预期目的,同时也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2](P95)“工程与技术是不可分的,没有技术,工程干不了;而离开了工程,技术就没有依托了。”[3]技术与工程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在高度技术化的风险社会中,河流工程已渗透到与人和技术相关的一切领域,其建造过程不仅是人们改造自然的手段、方式、实践性的知识体系,而且本身包含或体现着人与技术、人与工程以及自然与技术的复杂关系。一般而言,由于河流工程活动涉及的因素多、关系复杂、规模大,工程设计与建造等多个环节都超出了人的经验能力,必须依据一定的技术原理、系统科学、环境科学等的原理和方法,把大量不同性质的工程要素整合成一个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系统。作为人造物的河流工程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技术复杂程度上都不断达到新的高度,在工程的设计、决策、实施、运行和管理中会涉及社会的政治、文化、道德、法律以及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同时,河流工程建设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化活动,它涉及公众的福利、健康、安全以及公平正义等伦理问题,其本身具有浓厚的伦理意蕴,工程实践离不开道德的干预和调节,道德标准应该成为河流工程技术活动的一个基本评价标准。
一直以来,人们认为技术摆脱了主观和价值因素,不参与个人价值,是被认可的目的和恰当手段的一种“彼此相适应的静态平衡”[4](P3),不受社会价值的影响。所以,社会、历史、文化、心理等因素通常被排除在技术之外。但是,人类的技术行为空前膨胀进而无节制发展,给自然和人类带来许多不确定性风险,技术不仅改造了人类所生存的整体自然,更为重要的是技术重新界定了人的性质。[5]现代技术处于一种“座架”式发展状态,人成为技术的人,“不论人类愿意与否,都被卷入技术的冒险和风险中了”[4](P49)。人类在茫然中困惑技术的发展与未来,技术的不确定性继而引发工程发展的不确定性。河流工程主体对技术规律在自觉意识中的把握,直接决定着工程是否合乎“真”、“善”、“美”以及经济与社会进步的价值追求,体现着人类主体“合理性”、“合目的性”的道德要求。工程不仅是自律的合目的性活动,而且是他律的——遵守自然规律并依循技术的逻辑,表现为技术化的工程,拥有一定的空间场域和时间情境,并具有个性化特征。“工程的建造过程不完全按照固定操作规范确定地在进行,少有乃至罕有成型的规范,所建造的人工物往往是全新带有个性的产品,许多问题往往只有在工程活动发生的时间结构的具体情境中才会涌现出来,从而使整个工程活动充满着不确定性。”[6](P180)河流工程系统的不确定性具有如随机性、偶然性、模糊性、混沌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各种耦合等多种表现形式,而所有这一切不确定性都可能出现在河流工程的建造和运行过程中。首先,在大型河流工程系统运行中,由于经济、政治、自然条件、人文等环境变量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以及施工设计、人员管理、技术应用、利益分配等多种要素的交互作用,会使工程系统中各要素的性能条件随之涨落。其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增加工程整体的不确定性,从而加大河流工程建造的风险。其次,由于河流工程主体认识、实践能力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评估工程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也不可能预测工程可能造成的所有后果,从而造成工程建造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再次,由于工程实践过程的场域与情境特征,各种不确定事件不可避免地随机发生,环境带来的随机干扰、要素间耦合关系的波动起伏,会使工程系统顺利推进依赖的各种条件难以保持预期的平衡,造成工程行动的不确定性。最后,已完成的工程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可预见的不确定,可能使整个人工自然物给其嵌入的特定自然环境、经济利益带来灾难性的风险,危及周围人与自然的生存,而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工程“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的混乱无序,甚至会导致更为迅速更为彻底的瓦解和崩溃”[7]。
因此,河流工程既有时间和空间的不确定性、主体认知的不确定性、发展态势的不确定性,还有系统与环境互动关系变化的不确定性,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在大型复杂水利工程中,这种不确定性尤为突出。例如,建造三门峡水利工程时,由于当时我国工程技术人员,甚至包括苏联水利专家在内,缺乏对黄河泥沙特征的认识,更没有在多泥沙河流上修建水库的经验,这就使工程一定程度上存在盲点,不仅对建造三门峡水库的决策提出挑战,而且也给怎样建造增加了困难。[8]由于工程共同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河流工程活动本身蕴涵的利益矛盾与道德冲突,工程运行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矛盾,工程活动中“真”与“善”的矛盾尤为突出。人与工程、人的伦理考量与工程活动效应之间内在的矛盾不断凸现,在河流工程活动中,基于何种价值目标,选择何种工程方案都是由人根据一定尺度自由选择,“技术是人造的,人类必须对它负责”[9](P5),工程活动中天然地包含着丰富的主观意识,不同的意识选择会有不同的价值指向,人自由地选择工程方案和价值目标本身就意味着选择了责任,对不确定的工程风险承担相应责任,作为一个道德律令——“现在人类技术行为的决定原则要为后人实际生存的义务考虑”[10](P11)。道德合理性、伦理标准应是一切河流工程主体的理性基础和价值标尺,其相应的道德原则规范并调控着河流工程活动的全过程,使之朝着应然的、符合道德合理性的方向发展。因而,伦理作为赋予工程以价值判断的形而上维度,进入工程视域,主体在作出事实判断的同时,也渗透着价值判断与取舍,河流工程责任伦理的建构成为时代的重要任务,工程主体必须建立一种新的责任伦理,即一种以未来为导向的责任观。
工程是具体的、可经验的,更多地指向实然范畴,伦理学则是抽象的、超验的,倾向于应然领域。“责任伦理是关于行为过程整体的伦理,是含括事前、事中、事后,或者行为的决策、执行、后果的全过程伦理”[11],它要求行动者为自己的行动后果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马克思强调:“所有道德规范中,责任是个人的道德信念与社会的道德要求结合得最紧密的,也是包含的道德理性和道德强制力最多的。”[12](P52)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主体不仅指工程活动的个体,更是指作为工程活动主体的共同体。[13]由于工程是一个涉及多元主体的活动过程,其中不仅有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分工和协作,还有从投资方、决策者、工人、管理者、验收鉴定专家,直到使用者等各个层次的参与[1],因此,河流工程责任伦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河流工程活动的主体,也包括工程活动全过程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政策主导者(政府)、法人(企业)以及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的居民都是工程责任的主体,共同承担伦理责任。
约纳斯主张用责任原则去建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呼吁一种善待自然、对自然负责、对未来人类负责的责任伦理,他试图以一种“责任伦理学”来应对技术文明所造成的危机。工程活动主体的行为通常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那么,工程主体怎样才能负责任呢?米切姆认为当代科学家的责任已扩展为一种社会责任,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主要有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强调对公司忠诚,第二种强调技术专家领导,第三种强调社会责任。[14](P153)康德突出了人在道德生活中的主体性,把责任作为衡量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内在标准,他认为,人们只对那些在他们自己能力之内的事负责任,当我们的行为依据的原则合乎理性时,这些行为就是合乎伦理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15](P8),正是道德信仰激发了人们“善”的意志,使人意识到“应该如此作为”这一绝对命令的必然性和至上性。河流工程主体有责任去思考、预测、评估工程对社会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后果,同时要遵守工程伦理准则,在工程活动中具有社会责任感、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强烈的伦理道德意识,自觉担负起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伦理责任。“当人们有意识地做某事,或者使它存在或发生时,那么他们就应该对它承担道德上的责任。”[16](P179)从实践的维度看,河流工程运作的每一环节都蕴涵了工程活动主体的道德选择,“责任伦理(目的合理性)行动者不仅必须要选择达到一种特定目的的手段,而且还必须把诸价值即诸终极目的加以权衡比较;不仅必须关注一项特定行动过程对于获致其本身直接目的或终极目的可能直接造成的后果,还必须关注该行动过程对于其他价值直接或间接可能造成的后果”[17](P738)。
河流工程的责任伦理强调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实践智慧”(phronesis)的内在“善”的维度,是向实践智慧的回归。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的德性需要实践智慧的引导才能获得,实践是境域性的伦理道德行为,实践智慧指向“一种好生活”,并关乎人“总体上的有益生活”。[18](P12)实践智慧在不同的层面都涉及“目的性”问题,内在地规定了河流工程实践和行动的纲领,是一种同主体的“善”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求“真”的实践品质。实践智慧理性地思考与实践行为相关的各要素,以寻求达到目的的最佳途径,既渗入了“应当做什么”的价值关切,也包含“应当如何做”的理性判断。[19]作为一种特殊的理智德性,实践智慧立足整体的和终极的目的,为了“善”的目标而做出审慎的选择和行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概念融合了智慧与德性,为具体的河流工程实践情境之下主体的选择、判断以及行动中的协调提供了内在依据,引导河流工程主体伦理意识整体向善,正确地践行责任伦理,在工程实践中注重主体道德的自我规约。
当代的河流工程实践是复杂背景下多元价值博弈和实现的过程,河流工程主体要充分考虑工程活动各相关要素的整体和谐,使工程活动在主体可控的范围内合理发展。此外,主体的多元化会造成责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要提高政府决策主体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政府必须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增加“新的责任向度”,即增加对整个大自然生物圈的责任[10](P129),牢固树立责任伦理意识,把确保河流工程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正和关注民生幸福作为自身的责任。一种行为只有出于责任,以责任为价值取向,才有道德价值。工程主体凭借实践智慧,在社会责任感、正确的价值观和强烈的伦理道德意识的引导下,使河流工程充分体现人文价值理性,工程本身达到真、善、美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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