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残疾人从事保险代理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本人是残疾人,为了生计作了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属于非雇员性质。请问,残
疾人从事保险代理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太平洋保险公司 王江
答:为非雇员的保险业务员提供的保险代理,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同时个人从事保险代理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过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关于“次”的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作为非雇员的保险业务员佣金收入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在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确认上有所区别,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是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的40%的比例扣除佣金中展业成本,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之所以允许扣除展业成本,主要考虑到保险行业竞争激烈,并且保险营销费用大,按比例或定额扣除的费用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另外,对非雇员保险业务员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允许税前扣除。营业税若按次缴纳:未达起征点免征营业税;若按期缴纳未达起征点也是免征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具体营业税起征点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文的规定,佣金收入中应当先减除占40%比例的展业成本,剩余部分为劳务报酬收入,对劳务报酬计税时可扣除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其中法定费用是根据总收入减去展业成本和营业税费后的余额确定按800元还是20%扣除。
但对残疾人提供劳务国家有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四条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中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以,残疾人从事保险代理,不仅免征营业税,还应当减免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张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