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4-12-04 13:08贾伟
财会通讯 2014年6期
关键词:手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

11.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在取得快递公司开具的发票时,快递公司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我公司财务人员遂直接以手写的方式补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贾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2010年12月20日新修订、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否则,将面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李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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