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对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有何要求

2014-12-04 13:08:01吴英
财会通讯 2014年6期
关键词: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

新政策对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有何要求

问:新政策对年金管理人有何要求?缴费和领取环节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另外,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备?

上海某物流公司财务部 吴英

答: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例如:A公司委托B养老保险公司为受托人,C银行为年金托管人,则在缴费环节A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环节C银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公司建立年金计划后,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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