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思 孟亚凡
自由和正义都是当代政治哲学关注的核心概念,然而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在历史发展和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着矛盾和张力。在历史进程和现实生活中,个人自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正义的规范,社会正义也需要个人自由的维系。改革开放以来,国外各种关于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思潮纷纷涌入我国,在此语境下如何阐发马克思关于自由与正义的理论内涵及其逻辑关联,从而构建体现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一项需要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这对于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探索实现个人自由并维护社会正义的政治哲学理论创新和社会制度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终其一生都将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作为其理论和实践追求,他通过社会批判理论寻找人类解放的道路,这条道路的最终指向就是“自由”,人类解放是实现“自由”的现实条件。马克思始终关注“个人自由”的意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也就意味着个人自由的实现是和人类解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马克思看来,个人自由不是存在于彼岸世界的幻想,而是真实的蕴涵在现实的社会实践和历史过程中的,自由既是人的生存状态,同时也是人类解放追求的价值取向,它不仅具有理想性还具有现实性。
马克思在对“自由”的认识过程中,明确区分了特殊自由和普遍自由,指出存在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殊自由具有阶级性和等级性的特点。在博士论文中,他通过对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探究,在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中看到了偶然性所赋予人的自由价值。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意识到用黑格尔法哲学观点是解决不了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物质利益问题的。在随后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护》中,马克思以出版自由作为他思考自由问题的进路,他指出出版自由是公开表达自己意愿的形式,这是人的权利,如果人们无法自由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那么其他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他指出:“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1](P167)马克思不仅看到了自由是人的本质,而且区分了特殊自由和普遍自由。正是这种区别,充分暴露了书报检查令掩饰下的普鲁士国家存在的不平等事实。特殊自由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自由,意味着等级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只有通过对这种特殊自由的批判,废除等级制度,才能进而实现普遍自由。随着对现实认识的不断深入,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通过对德国国家制度的批判指出,对于现代政治社会现实本身的批判,必须上升到“真正的人”的高度,通过“实践”的方式解决。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2](P10)。
在对政治经济学的考察中,马克思将人类的自由问题与感性活动联系在一起,赋予自由以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意义。这既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抽象精神自由,也不是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自由,而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实践意义上的“类”自由。“类”作为人特有的本性,突破了“种”的界限,体现了普遍联系的本性,它意味着人是溶解在一切存在普遍关系中的一种存在。马克思在关于人与动物本质区别的探讨中明确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2](P46)这表明人的类本质作为人的本质的统一性,只能到无限多样的个性中去实现自己。这种关系在个体身上的具体体现就是,一方面表现为不同个体间的统一性和凝聚性,由此就将个体活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这种统一性和凝聚性又构成了促使个体充分发挥独立性和创造性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作为个体的人,既存在于类本质中同时又体现为自由个性。这种“类”关系是一种包含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丰富关系的内在统一体,与“种”的自然本性不同,“类”的自为本性只能在目的性活动中自由建立,所以类本性是高度进化并且取得主体性质的人才会具有的,人的类本性本身正是人的自由本性。
马克思对于自由的理解,正是通过对人的类本性理解的实践思维方式来实现的。由此,自由的“单向度”内涵转变成“多向度”的生活实践整体,关于自由的多元性“解释”转变为对自由的实践性的“创造”,外在于人的抽象自由开始回归到人本身,回归到人的现实生活世界。马克思认为:“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必须由劳动来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自然必然性的外观,被看做个人自己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做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3](P174)在这里,自由被赋予双重性质:一方面既要摆脱束缚,超越障碍;另一方面又要自觉遵守客观必然性去从事创造性的活动,这种创造性活动恰恰证明了人的活动是一种自由的活动。只有现实的人才能把这种必然性与自由统一起来,进而实现对传统哲学观中必然与自由截然对立的扬弃。
马克思探讨人的自由何以可能的问题,并没有在抽象意义上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辨,而是将整个人类的自由和解放落实到每个人的现实历史活动中。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2](P287)资本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使个人丧失了独立性和个性,人只能够作为资本的“个体”而存在。有产者通过贸易自由的形式确立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而忽略了每个人的家庭背景、人生际遇、先天条件和个人能力等因素,因此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自由。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就是一个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它将扬弃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的对立,实现二者的统一。在这一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个人自由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只有在这一联合体中,个人才能全面发展自身的潜能,成为具有“自由个性”的人。这表明马克思对自由的理解,是关注每一个人的自由和人类自由发展的类本质的统一。
马克思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考察深入到了人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他不仅重视个人自由,同时也注重社会力量、集体意识,“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4](P313)。在马克思的“个人自由”思想中,同样重视社会责任与社会正义,因为人类社会的诸多矛盾归结起来无非就是两点:一是社会财富如何创造,二是社会财富如何分配。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是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物质条件,尽管社会财富由个人参与创造,但是财富的分配权却不完全归个人所有,而是要通过国家和社会来操作。因此能否合理地分配财富,处理好创造与分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就成为社会正义问题的核心。因此,对于人的现实生活来说,正义的追求只能在人的世界、人的关系即国家和社会中实现。国家和社会作为人们实现正义追求的现实舞台,只有保证自身是正义的,才能找到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正义之路。
由于国家和社会是实现社会正义的现实舞台,因此马克思的社会正义理论也是从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批判开始的。马克思正是从批判的、革命的实践观点出发,提出了改造旧世界的社会正义理论,集中表达了通过革命实践改造旧世界和创造新世界的理想追求。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所鼓吹的“自由”和“平等”,马克思给予了深刻揭示。他在批评所谓的“社会主义者”时说:“对于这些社会主义者必须这样回答: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详尽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认为交换价值不会发展成为资本,或者说,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不会发展成为雇佣劳动,这是一种虔诚而愚蠢的愿望。”[5](P204)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平等”与“自由”的物质基础是“货币制度”,“平等”意味着根据交换价值取消了一切“差别”,这就导致了人的自由个性的抹杀,那种“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人的异化。在这种异化状态下,“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而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2](P44)自由活动被贬低为手段,人的类生活变成了仅仅能够维持肉体生存的手段,人类丧失了全面的、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自由尺度来进行生产的能力,人类也丧失了美的能力。马克思的批判告诉我们:具有自由本性的人不能够成为自由发展的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最大的不正义和最严重的不平等。
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无产阶级所享受的所谓“平等”,只不过是忽视了一切差别的“平等”,由此所衍生的权利就是服从于“交换价值”的资产阶级“法权”。个体的自由个性被压抑在集体意识之中,个体的特殊权利也并未得到尊重。因此,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作为“正义”要素的“自由”、“平等”和“权利”都是虚假的,没有被真正有尊严地对待。无产阶级只能享有出卖自身劳动力的“自由”,他们能够拥有的只是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这个资本家或是那个资本家的“自由”,但是他们却根本无法摆脱出卖劳动力的命运,这种“自由”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自由,而非实质的有自主性的自由。无产阶级的“平等”只有服从于交换价值时才是可能的,并非作为一个全面占有自己生命本性的人享受的“平等”。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所享受的“权利”是被束缚于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之中。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在所有方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5](P199)由此可见,交换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和“平等”的基础,“自由”和“平等”即“正义”只有在受交换价值统治的时候才是可能的。而在这种“自由”、“平等”基础之上发展出来的法律、政治和社会关系也都必须服从交换价值,资产阶级正是通过这种隐蔽的方式实现对无产阶级的统治,可以说正是现代雇佣劳动体制,无产阶级受到了比以往更深的和更隐蔽的“奴役”和“剥夺”。
正是认清了资本主义所谓的“社会正义”的真实面目,马克思认为,那些以争取“平等权利”为口号企图通过社会改良来实现全人类解放的主张或实践,都是不现实的。在他看来,那些所谓的“社会主义者”要么是空想社会主义的信徒,要么是企图在不伤及资本和利润的情况下消除社会弊病的“社会庸医”。他们提出的“自由”、“平等”等政治主张,其实质只是服从了交换价值的“法权”,而“法权”所要保护的恰恰就是私有财产,它实现的只是有产者范围内的“自私自利”,而非基于人人真实平等的共同体的正义诉求。马克思认为,在过去的种种虚假共同体中,“个人自由”只对那些统治阶级才是存在的,即所谓的“自由”只是属于统治阶级的,被统治阶级是无法争取到这样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即使某些人争取到了所谓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也仅意味着他们成为统治阶级,这样还是存在广大的被统治阶级,不自由、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这明显与这些“社会主义者”所宣扬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这种社会主义所理解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绝对不是只有通过革命的途径才能实现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废除,而是一些在这种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的行政上的改良,因而丝毫不会改变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至多只能减少资产阶级的统治费用和简化它的财政管理。”[2](P302)因此,马克思强调要通过彻底的革命方式,消灭无产阶级迄今面临的生存条件,同时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存条件——雇佣劳动,推翻虚假的共同体——资产阶级国家。
当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状况下的正义观念并没有进行简单、抽象的批判,而是将其置于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考察。马克思肯定了资产主义在历史上的革命作用,认为它扫除了封建的宗法关系,斩断了束缚人的封建羁绊。马克思从生产力与人的发展关系角度把世界历史划分为“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和“自由个性”三个阶段,与此相对应,人的发展存在三种形态,分别是共同体的自由、个人的形式自由和每个人的实质自由。在古代共同体状态下,个人只能依附于共同体而不具有独立性;第二个阶段即资本主义阶段则是对第一个阶段的突破,尽管在这一阶段个人获得了一种形式的、片面的、抽象的自由,但是较之第一阶段仍是一个很大的历史进步,即它不再通过暴力统治来征服个体,而是在承认个体独立的前提下,披着“文明”的外衣来进行“剥削”,可以说资本主义在形式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正义”,同时它还为第三阶段“自由个性”的发展创造条件。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社会正义”是通向以个人全面自由为基础的“社会正义”的中间过渡环节。马克思不仅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正义”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同时对资产阶级“正义”观念及制度安排给予了深刻批判和有力扬弃。
在马克思看来,个人自由是实现整个人类自由发展的条件和基础,个人自由的实现与社会的正义是内在统一和相互促进的。只有人类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每个人才能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也才能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创造现实的条件。马克思终其一生都在追求人的自由和解放,而人的自由与解放只能在“社会”环境中得到实现。“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2](P55)随着人类对自由和解放的追求,社会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革。纵观历史,人类的每一次社会变革都源于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而每一个新的社会形态都会较之以往使个人自由达到一个新的实现程度。这不仅体现在理论思想中,同时也体现在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上。正是由于对人的自由理解的不断深入,社会正义也就具有了更丰富的内容和更深刻的内涵。
个人自由是促进马克思社会正义坐标转移的动力。正是在对个人自由内涵以及实现方式的思考过程中,马克思逐渐意识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非正义社会现实恰恰是实现个人自由的阻力。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观的批判中蕴涵着他对未来社会正义的构想。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积极扬弃,并且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正义”具有了一种全新的含义。作为一种人性的复归,共产主义强调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统一。在资本主义社会,作为正义要素的自由、平等和权利都是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即都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从根本上来说,这种社会正义就是以物的价值来衡量人的价值,这就使得这种正义具有片面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它无法提供一个全面的、平等的、符合人类发展诉求的社会环境。因此,马克思强调,若想实现个人的自由与全人类的解放,就必须进行彻底的社会改造即共产主义运动,仅仅进行局部的政治变革或社会改良则无法撼动资本主义的制度根基。
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对我国目前的国情和未来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马克思主义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相应的理论变革与创新,这其中就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主题的转变。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主题是革命,但是在夺取政权之后,相应的主题就转变为保障个人自由和维护正义的社会建设。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一主题的转变以及相应的社会正义制度安排,就成为当代中国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我国最大的国情就是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这一阶段的特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P305)这里的“弊病”就是指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新社会总是要不可避免地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带有旧社会的痕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人们的“自我”意识越来越明显,价值诉求逐渐多元,各种利益冲突日渐复杂,新生阶层也在逐步壮大,“旧弊病”与“新问题”都倒逼着指向改革,关于如何维护“自由”和“正义”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这就要求通过深化改革来重新调整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格局,建构体现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确保长治久安的制度体系。马克思政治哲学视域中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本质内涵及其相互关联的深刻理解,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及其制度建设,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