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产权转移缴纳契税已超过三年是否应退税
问:A公司购买一宗土地,后政府部门在另一宗土地拍卖过程中,误将属于A公司的部分土地一并拍卖给B公司,即“一地二卖”,并且B公司也办理了产权,并于2010年已缴纳了契税20万元。后通过法院判决B公司取得的土地产权无效。请问,在法院判决之前,B公司在并不知道应当退税的情况下,对已缴纳的已超过三年的契税,是否应当退还?
腾阳房地产开发公司 郝伟
答:《国中税华收人征民收共和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由此可见,纳税人的退税权利应当是自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计算,自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不予退税,而并非是从纳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所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B公司多缴的税款可能不予退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由于有了国税函〔2008〕438号文的规定,退税是否仍然受2010年纳税、已逾三年期限的限制值得讨论。我的意见:应当视企业是否在法院判决后三年内申请而决定是否退还。理由是: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契税。既然交易无效,所有权不存在,已缴纳的挈税应该退还。法院判决撤消所有权证的,只要企业在法院判决后合理的期限内申请,均应给予退税,这样才体现了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
阚春梅